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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民诉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 (关于知识产权的部分)司法解释

时间:2015-02-06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网  作者: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关于知识产权的部分整理如下。)


关于案件的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诉讼费用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不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关于特别程序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关于诉讼参加人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关于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