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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成都首次规定:改革创新宽容失败 两类情况豁免责任行政执法

时间:2015-02-05   出处:东方财富网  作者:  点击:
为解决改革创新工作中的思想顾虑、制度障碍、机制缺陷等问题,《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昨日对社会公布,并开始施行。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为改革创新出台《决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不仅提出促进改革创新的原则、改革创新的法治路径等,还首次提出在两种情况下“宽容失败”,并强调“原始创新”的重要性。

鼓励本土高校“从头到尾”自主创新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根据发展需求开展组织、管理等改革创新;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发挥知识创新、原始创新作用,促进科技成果与就地有效转化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发展……”《决定》第十一条对相关单位、组织、团体等的改革创新,明确将鼓励和支持,其中专门提到“原始创新”。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所谓“原始创新”,是指前所未有的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原理性主导技术等创新成果,“我们提出这个,就是要鼓励本土高校‘从头到尾’的自主创新,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独有的发现或发明,实现创意的产生、技术的研发以及产品的生产等全链条本地化,而不仅仅满足于借鉴他山之石进行二次创新,也是对本土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视。”

两类情况在绩效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决定》第十五条颇为引人关注,提出的责任豁免相关规定,属于成都首次。什么情况下可“责任豁免”?《决定》划分了两类:改革创新工作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实施,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未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有关个人的相关责任;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改革创新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决策、实施单位和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此项规定,是为解决改革创新主体的后顾之忧,破除束缚改革创新的桎梏而诞生。”上述相关负责人说,这借鉴了深圳、上海、杭州等地经验,同时也结合成都实际,在一定条件内明确将宽容失败,未达到改革创新预期目标且满足条件的,在绩效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有利于激发和增强全社会改革创新的动力。(作者:刘依林)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