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设置专门机构 将对执法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旧版的《办法》提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需要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在新版《办法》中,这部分被修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电子商务领域被重点关注
新版《办法》新增了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管理,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如果侵权行为或假冒专利行为被认定成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通知电子商务平台对涉嫌侵权商品或涉嫌假冒专利商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或屏蔽等措施。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周期缩短
旧版《办法》规定,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新版《办法》区分了专利类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需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需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
明确立案时限
新版《办法》对于请求调解的案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被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而旧版并没有明确时间限制,仅用“及时”模糊表示。
新版《办法》对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需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旧版中对于这类情况的立案时限也没有明确规定。(刁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