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凤云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饱含对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殷切期望;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的法治思维,着力推动和规范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高效行政管理机制;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保障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明确行政机关执法规矩和执法界限的重要法治保障机制。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人民法院工作,特别是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指针。习近平法治思想底蕴十分深厚,内涵十分丰富,层次非常充实。对于行政审判工作而言,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要求:一是具体要求。包括立案登记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公益诉讼等等;二是中观要求。包括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民法典对行政执法的要求等等;三是宏观要求。包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等等。我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如何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信念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重要法律机制,是对具体的行政执法实时监测的“体检表”,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行全天候保护的“护身符”。从历史上看,开展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从开展工作的第一天起,就有着鲜明和重要的政治意义。可以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制定行政诉讼法,加强对行政工作和行政人员的监察,追究一切行政人员的失职、渎职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这个任务是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提出来。制定行政诉讼法也两次提交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这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是绝无仅有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告状难”“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等突出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可以说,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法治成果。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政治机关的属性和定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理念。主要是:
着力保障经济社会服务发展大局。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项工作要“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诉讼是应对挑战、解决矛盾,化解风险的平台。行政诉讼是客观诉讼,在解决老百姓的个案纠纷的同时,要及时发现行政管理风险隐患,及时规范行政管理突出尖锐问题,及时减少和预防行政争议发生,确保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依法高效运行,推动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坚持正确的行政审判理念。习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支持司法”,要求司法工作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稳妥审慎审理好每一起案件。法律对行政管理和司法监督有明确的界限。因此,行政权不能干预司法权,司法权也不能代替行政权。既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对行政机关裁量事项保持必要谦抑。
妥善处理好政策性案件。习总书记指出,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司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行政审判工作中,对于涉及到政策调整案件(例如国家放开三胎政策),要善于根据政策最新要求,正确运用法律适用规则、运用政策要求依法审理;对于涉及历史政策等需要政策判断的案件,依法不予立案。
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办案。习总书记指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是党中央的要求,是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于党政干部干预行政案件的,要依法实行过问登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必须始终坚持真挚的为民情怀
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习总书记指出:“人民就是江山,共产党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为的是让人民过上好日子”。在社会需求和愿望多元化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追求既现实又迫切。中央要求,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行政审判工作面对的是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个体产生的纠纷,这种纠纷既是个人的纠纷,也可能是纠纷背后的隐性纠纷、共性纠纷、普遍纠纷。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必须既要认真对待群众的诉求,又要认真对待纠纷背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问题,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坚持人民主体理念。习总书记指出,“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以“爱民”“护民”为首要宗旨,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在工作的第一位。行政诉讼法是保护弱者的法律,是人民群众通过法治方式监督政府的法律,是我国司法制度人民性、优越性的体现,必须始终加强,并不断发展。
坚决贯彻立案登记制。习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由于“民不与官斗”的传统观念,以及行政机关拥有的长期管理权力,人民群众在遇有纠纷时往往倾向于忍气吞声。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确保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当前,老百姓打官司难,特别是打行政官司难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立案登记制必须始终不渝、不折不扣地坚持。
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无救济则无权利。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要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的权利得到司法保障,特别是审理好除了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受教育权、知情权、劳动权、自治权利等案件,实现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全面、无漏洞的保护。
依法审理好涉及新发展理念的行政案件。习总书记指出,对于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损害的案件,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必须加强司法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依法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对于行政机关法定义务不作为,判决限期履行或者给付到位;对于涉及到滴滴打车、公私合作协议等新类型案件,要通过公正审理和裁判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在诉讼中要注重柔性司法。习总书记指出,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形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执法那一套。行政审判既要通过公正的审理,展现严格执法,也要注重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充分利用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等柔性制度,打开当事人的心结,彻底实现案结事了。
三、必须始终坚持强烈的监督意识
发挥行政审判推进法治政府的职能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行政审判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稳压阀、体温计、晴雨表。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实现行政权力规矩的常态化监督,实现行政权限的实时化纠正,是人民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体现;通过“审理一件,规范一片”,明确权力范围清单、落实责任清单,确保行政机关明规矩,知行止,规范行政权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强化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示范作用。习总书记指出,要加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力度,法律顾问等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应当成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合法性审查”制度最初来源于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是承担合法性审查功能的唯一诉讼机制。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发现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坚决落实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依法对“红头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做好行政纠纷的源头治理。
强化重点领域的行政审判工作。习总书记指出,在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等方面规范各级政府行为,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的不合理规定、补贴和做法,公平对待所有企业和经营者。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审理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等社会影响范围较大的行政案件,切实审理好涉及公平竞争秩序、民营企业家保护的案件,公平对待所有企业和经营者,保护企业家创新活力,推动形成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习总书记指出,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要明确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推动诚信政府建设;认真回应和解决当事人的实际诉求,通过具体明确的判决确保审理到位,促进履责,减少诉累。
依法审理好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习总书记指出,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人民法院要根据修改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司法监督,通过个案正向直接推进政府政务公开;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防止和遏制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滥诉现象,确保真正具有诉讼利益的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
坚守法律底线。习总书记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在发展和法治的关系上,许多地方还存在‘发展为上、法治要让’的误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合法性审查权限,目的就在于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于突破法治底线、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长远利益的“短视”违法行为、“政绩工程”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适时发布典型案例。
四、必须始终坚持法制统一意识
确保法律规范准确适用。习总书记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确保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是人民法院的法定义务。针对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要强化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制定;要依照立法法规定的选择适用规则,解决好中央和地方事权问题,确保国家政令统一;要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要求,既要回应原告诉讼请求,又要对行政法律问题作出阐述,纠正地方违法不当行政决策;要通过坚守法律底线,确保法律适用准确,确保成千上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权威和统一。
健全行政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习总书记指出,要研究建立健全行政纠纷解决体系,推动构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要摈弃那种司法中心主义的观点,强化行政纠纷解决“一盘棋”观念;充分发挥诉讼外行政内部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机制、行政复议机制的疏解矛盾功能,确保消化减少行政争议存量增量;注重推广吉林、浙江等地的府院联动经验,依托地方化解行政争议优势,实现行政和司法的良性互动,形成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新格局。
做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工作衔接。习总书记指出,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争议化解两大重要渠道。要充分借鉴域外大多数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内部救济机制的经验,倡导行政先行解决,促进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责监督,实现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监督机制互相补充、互相配合、各有优长、各美其美。
落实好民法典中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习总书记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必须更新观念,细致研究民法典中行政法律规范的最新要求;善于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行政审判的依据;对于违背民法典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涉及到立改废的,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五、必须始终坚持纠纷化解意识
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功能。习总书记指出,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全国依法治国的关键,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持续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现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面对面解决问题;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在法庭上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真正通过行政诉讼平台实质化解行政矛盾。
继续推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习总书记指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要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强力根绝“不出庭、不举证、不执行”的顽瘴痼疾;发布系列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遵从法律,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注重行政诉讼定分止争的功能。习总书记指出,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对于长期未结的案件,要及时清结,防止裁判“翻烧饼”;要查明纠纷的根源,一并审理在行政争议中的相关民事争议,防止民行互相推诿扯皮,发挥法院终局裁决的功能作用。
坚持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习总书记指出,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还是要靠上访、信访,要靠找门路、托关系,甚至要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要坚决巩固立案登记制度成果,确保过去长期存在的“立案难”不反弹、不回潮;要通过依法受理案件,有序引导纠纷,有效解决纠纷,确保“收得进来,解决得了”。
六、必须始终坚持深刻的国情意识
坚持中国特色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优势。习总书记指出,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具有地方特点的行政案件,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根据案件产生的原因,注重发挥地方党委政府统筹作用,将矛盾化解在当地;要充分运用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多层次、相互配合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政策手段、行政手段等等,着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坚持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基本制度。习总书记指出,简单临摹、机械移植,只会造成水土不服,甚至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在全世界享有盛誉,一些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处于前列。要继续坚持、深化挖掘、大力提升行政诉讼制度中关于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合法性审查原则等独具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要继续坚持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客观诉讼属性,发展和丰富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履行义务的诉讼机制,继续保持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和实践在世界范围内的领先位置。
坚持中国特色的裁判说理方式。习总书记指出,照抄照搬他国的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只有扎根本国土壤、吸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不能照搬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高高在上、彰显个人主义、法官个人意志的裁判风格;也不能照搬大陆法系国家僵化的裁判简单产出的演绎风格;要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从个案中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缺陷和漏洞,实现矛盾得以化解、执法得以规范的双重目标。
强化中国特色行政诉讼制度。习总书记指出,我国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是中华法系的继承和发展。一些具有浓厚中国传统、源于中国土壤的司法制度逐步完善,呈现出不同于域外司法制度的风格和气派;针对民告官不见官问题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制度、针对民事行政踢皮球的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针对强化复议机关责任心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针对治理“红头文件”过多过滥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等等,均属具有中国“版权”的原创制度,已经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内容和贡献,必须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丰富、发展、推广。
七、必须始终坚持深远的世界意识
升华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习总书记指出,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起点高,发展快,诉讼制度和诉讼理论均处在世界前列。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要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继续不断实现推陈出新,不断实现守正创新;要积极总结和积累行政审判案例,积极推出中国特色的司法创举,提炼标识性的理论和制度,为制定一部有世界影响力的行政法典创造有利条件;积极深入研究行政复议机制和行政诉讼机制科学衔接问题,确保在行政纠纷化解方面实现制度的跨越式发展。
提出解决人类行政纠纷解决的中国法治智慧。习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数典忘祖。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要坚决摒弃西方推崇的“个人主义”至上观念,既要保护个人权益,又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既要实现通过行政诉讼化解矛盾机制,也要实现行政纠纷的追根溯源,实现行政纠纷的根源治理、长远治理。
强化涉外行政诉讼工作。习总书记指出,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有的西方国家以国内法名义对我国公民、法人实施所谓的“长臂管辖”,要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维护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权益。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通过大量公正的行政裁判,回应西方势力的歪曲和诬蔑;要不断研究、探索、推进行政专门法院等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加强法治应对,破除“长臂管辖”,回击西方势力的无端、不实之词;要加强行政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德法兼修,锻造对外法治斗争的过硬队伍;要强化域外司法舆论话语权,依托国际行政法院协会等国际组织,强化行政审判国际合作,深入宣传中国行政审判成就,彰显中国法院行政审判的自信法治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