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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在2006创新与发展 品牌战略高层论坛上的发言本人

时间:2021-11-08   出处:知产法网  作者: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蒋志培庭长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我很荣幸参与这个会议和诸位做一下交流,关于法院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情况。现在商标法修改已经四年多了,商标的司法保护实践又为我们增添了许多新鲜的经验。我国已经进入了入世的后过渡期,商标权利保护与国际贸易日益密切。发达国家对我国的商标司法保护程度日益上升,人民法院审理的这类案件,十分受到国内外的关注。国内市场秩序的整顿也进入了一个攻坚的阶段,大家也有体会。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和走出去的战略逐步实施,这点刚才董先生讲的非常透彻。也需要品牌和商标法制的立体多方位发展,我们还要积极地参与在国际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可以说挑战和机遇共存,并且挑战是货真价实,机遇不是垂手可得。在包括驰名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还将有很长的路要走。四年多以前对修改后的商标法,人民法院对商标的司法保护面临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在这个前后最高法院为应对商标权利的保护出台了几个司法解释,一个是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实用范围的解释。一个是关于侵犯注册商标行为和保全证据实用法律的解释。这两个解释解释了关于商标纠纷的案件管辖和诉迁等问题。但是保证一些重要法律问题当时还有待于进一步解释和明确。在02年10月最高法院公布实行了这方面的解释,这样就有了三个主要的民事司法解释,加上商标法加上条例,再加上04年底出台的两高关于知识产权的刑事制裁,包括商标权的司法解释,降低了门槛。所以现在关于商标权保护,大体在民事和刑事这个有四个这样的司法解释。可以说我国入世后对商标权保护新的机制基本上建立起来了,并正常运作,案件每天在受理。刚才董先生说到咱们国家是世界上注册最多的商标大国,那么这些注册了他们就完了吗?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在咱们市场上有不断的一块一块的地盘,同时要求你的法律机制,特别到最后司法保护给这些商标给予保护,实际上一连串后面的挑战是很大的。 

为了实施新修改的商标法等等知识产权法律的法规,适应新的形式。四年多以来,人民法院在机构改革当中,31个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设立和完善了审判知识产权的审判厅。商标权人可以在全国400多个法院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单设知识产权合议庭有140多个,知识产权法律人有1600多人。在2000年前,人民法院每年审理商标侵犯案件有600件左右,结案率在90%以上,近几年发生显著变化,全国法院受理审判这方面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05年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是1.6183万件同比上升了26.66%。新收的一审案件是1.3424件,上升了26%,案件多不多看一审,一审每年民事案件要收这么多,这一万多件案子里面著作权占6096件,商标权案件占1782件,上升了34.49%。这个幅度和其他的民事案件持平,形成一个鲜明的对照。审结了一审案件是13393件,上升了38.04%。对于最高法院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我们还比较欣慰。知识产权的案件像有的说不清楚,那些复杂的高科技技术不是简单的债务、房产、婚姻所能含盖的。这种临时性措施的适用上,约有1/3是涉及到商标权的纠纷。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第二个层次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的保护。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申请,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误导公众,使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的不予注册。对他人在中国未注册的商标侵犯,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个理解作为中国的司法机关理解是这样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13条第一款又做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对禁止使用的最高法院考虑到要对这种没有注册的商标加强保护,所以特别在司法解释里面对这种规定,在行政执法当中,对没有到行政机关的,如果到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给予了他停止使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司法解释当中规定不予注册和禁止停止使用就是对权利的保护措施。至于有些专家强调对未注册商标也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作为司法机关来说因为没有任何别的法人依据,这样的起诉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主要是要对抢注的行为进行制止,把抢注的拿掉。这个目的是指这个地方。我国与大多数国家一样都使用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享有商标专利权的都要进行注册,因此驰名商标也要进行商标注册才能享有前面提到的第二层次的保护。同时最高法院关于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例举了一系列的现象,作出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注册的驰名商标规定了一系列的民事责任,都要公开承担。这些都是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规定。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应该首先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你是不是驰名商标,如果是就给这种特别的保护。人民法院在身体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除了这些以外,还应该具备这样的条件,第一是当事人的请求,如果当事人不请求进行注册商标,第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目前包括两种司法解释规定,一个是跨类别的保护,就是说你确实是需要跨类别保护的,就给你驰名商标的认定;第二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商标进行恶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的请求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权纠纷中依照商标法第14条规定进行。第14条规定就是认定驰名商标应该考虑下列几个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也就是说在行政机关和法院认定以后,再申请跨类别特殊保护的时候,对方不提出异议的法院就不再审查是否是驰名商标了。提出异议的就依据第14条规定进行审查。所以在要求商标保护的时候,当事人应该充分举证,让法庭相信你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这样总结起来就产生了这样一个原则,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根据案件需要认定的原则。至05年10月全国法院一共认定了71件商标,其中9件是外国人。依法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切实保护了中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网络调整域名使用者,正确审判域名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又一个新的课题。05年7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就网络域名保护注册中如何保护作出了解释。作为司法保护对社会的功能是一种弹性的功能。驰名商标认定不能受到地方保护等等其他不正当因素的影响,这些都要进一步进行调研加以解决。最高法院还在一些高级法院进行了一些其他的实验,比如说在当地高级法院审核中级法院审理的驰名商标的情况,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着它的特色。比较有很强的对抗性。因为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有很强的对抗性。在今后认定驰名商标后有后果,这个后果就是跨类别的保护,这个对其他企业和市场的影响是很大的。对不当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用这种对抗性程序能够得到依法予以纠正。一个法制的诚信的充满活力的市场迫切需要商标法制,我国企业走上国际迫切需要商标法制,在众多商品和服务,并且他们不可能具有高科技含量的时候,以及具有高科技含量的时候,都要充分发挥商标的功能,对众多企业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商标将指引消费者将区分商品的来源。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是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也愿意同诸位一道实施中国商标法,为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作出我们的贡献。谢谢!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