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导火索始于360利用其作为安全软件研发及服务提供商的“监督者”地位,,阻碍用户正常安装和使用搜狗浏览器,并阻碍用户主动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破坏用户对搜狗浏览器的安装、使用,达到其推广360安全卫士、360安全浏览器的目的。鉴于此,2013年9月29日,搜狗公司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了诉讼。
在这次判决中,安全软件的相关责任首次在法律框架内得以明确,为起诉类似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法院明确指出,360作为安全服务企业,同时经营非安全类终端浏览器软件,导致其既是裁判者,又是浏览器的竞争者。因此,360在以安全服务企业身份对他人产品做出评判和监督的情况下,也要对自身产品施以同样的审查标准,不能以安全服务企业自居来代替用户做出选择。另外,510万元的最高赔偿金额,更体现了该案件对互联网行业竞争方式的规范化的积极影响。
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判决强调:跨领域经营的互联网企业有义务确保其在各领域内的角色相互独立,不得借助其在一些领域的特殊地位干涉其他领域内的正当商业竞争。考虑到IT产业中几乎所有的主要企业都处于横跨数个具体领域发展业务的“跨界”状态,该判决所引入的“多重角色独立”这一新思路,将使IT企业在复杂市场格局下的侵权责任判定更为清晰,从而有效地遏制类似“裁判兼选手”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