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志培博士提出具體建議:在本次修法中至少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對專利無效案件行使司法變更權,即人民法院在可以作出維持或撤銷判決的同時,也可以根據案情直接判決宣告專利權有效、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原文发表于2008年9月,此次重新登载)
蔣志培博士對我國專利法關于無效确權機制規定的修改發表意見
專利法的修改稿已經提交全國人大常委讨論,對專利确權争議訴訟層次多,特别是循環訴訟問題,引發熱烈讨論。在這個送審稿中,對專利确權争議程序并沒有進行修改。從事多年專利審判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前最高法院知識産權庭庭長蔣志培博士,日前在新疆舉辦的一個知識産權法律适用研讨會上對我國專利法的修改發表意見。
蔣志培說,我國專利制度的一個機制性問題,是專利權确權程序或者稱專利無效程序冗長複雜,循環訴訟,耗盡發明人等當事人的精力,使專利産品喪失市場競争力,也浪費了納稅人花錢支付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
蔣志培強調,我國專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如果不在這些機制上有所改進或者引導,将不能滿足群衆的要求和期望,将不能滿足建設創新型國家機制保障的需要,不能應對國際競争的挑戰。
蔣志培博士介紹說,按照現行的專利無效制度難以避免循環訴訟。他特别列舉兩個案例:
案例1:在專利權人某與專利複審委、某精細化工廠專利無效案中,複審委和兩級法院在9年内對同一專利分别作了3次審查,曆經9道程序,專利最終被宣告無效。而與之相關的侵權案件也因此前後審理長達11年。
案例2:在專利權人司某“孔内深層強夯法”發明專利侵權及無效案中,專利權人1996年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一審判決不侵權,二審發回重審,期間被告于1999年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複審委2001宣告專利全部無效,一審法院于2002年判決撤銷無效決定,二審法院同年維持一審判決并判決複審委重作決定;複審委于2003年重作決定再次宣告無效,一審法院于2004年判決再次撤銷無效決定,二審法院同年再次維持一審判決并判決複審委重作決定;複審委2005年再次口審中請求人與專利權人和解,當事人之間的争議已經長達9年。如果不和解,還會更長。
蔣志培博士分析,造成循環訴訟、程序冗長的原因之一,是對複審委的錯誤或者不當決定,人民法院無權直接變更,隻能判決撤銷或者判決撤銷并要求重新作出決定。而重新作出決定,有可能發生新的一輪訴訟,導緻糾紛循環往複,無限拖延。專利權的穩定性和利害關系人的行爲合法性不能得到及時确認,不僅影響到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也影響到市場交易安全。
蔣志培博士說,從他從事13年專利審判和審判的領導工作經曆看,這樣的事例不是個别現象。
專利法應當根據人民群衆的呼聲,對這一突出的問題進行修改。不能“丢了西瓜,撿了芝麻。”
蔣志培博士說,在涉及專利确權機制的有關專利法修改上,不能顧忌平衡部門利益止步不前。專利行政主管機關要從整體上考慮完善專利制度、發明人等的訴求,以及人民法院經過20多年的專利審判的經驗和水平,積極促進專利無效制度的改革。人民法院要整合審判資源,改變專利無效确權案件分别由行政審判庭和知識産權庭分别審理标準不一的狀況。立法機關應當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果斷決策,糾正現行機制的弊端,呼應國家創新的需要,呼應關系發明人等科技人員切身的需求。修改的指導思想,一是要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同時更加注重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要盡可能便捷高效地解決糾紛,減少當事人的糾紛解決成本,避免行政的司法資源浪費。二是要有利于執法标準的統一。要樹立行政和司法權威,增強當事人和社會公衆對行政和司法機關公正、高效解決糾紛的信心。
蔣志培博士說,專利法修改要支持和促進專利制度的改革。各界以往提出的,以及已經被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綱要所肯定的修改措施,就可以采納,改革成本不高,實踐部門實施運作也并不困難。他說,如果認爲減少專利無效複審案件的層級,還涉及訴訟法等其他法律的修改的難題,意見一時難以統一的話,改變循環訴訟的問題應當爲當務之急。
蔣志培博士介紹,爲什麽現行的專利無效程序難以避免循環訴訟?由于專利無效案件按照行政訴訟來審理,對于專利複審委的錯誤決定,法院即使已經在實體上作出了全面審查和評價,但無權直接變更,隻能判決撤銷或一并要求重作;在複審委重新作出決定後,當事人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訴訟,導緻糾紛循環往複,無限拖延。由此導緻專利權的穩定性和利害關系人的行爲合法性不能得到及時确認。
蔣志培博士提出具體建議:在本次修法中至少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對專利無效案件行使司法變更權,即人民法院在可以作出維持或撤銷判決的同時,也可以根據案情直接判決宣告專利權有效、無效或者部分無效。這樣雖然不能完全解決審理層級多(複審委一道程序加法院兩道程序),但至少可以避免上述的循環訴訟問題。當然一些專家提出将專利無效案件依照民事訴訟來進行審理,會不但解決行政與司法程序循環訴訟問題,還能避免專利行政機關長期、多次爲一種民事權利的授予與否做被告,大力節省國家行政資源,不失一個徹底解決問題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