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双判来电专利技术胜诉:判词经典诉讼曲折来电专利更“硬”
共享充电技术很难不受资本青睐 (请见文后后续)
共享充电宝使用中(网络资料)
据新华网11月30日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当月22日二审判决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街电)二项专利侵权成立,判决生效日起30日内停止制造、使用涉案专利充电产品,并赔偿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来电)经济损失等共200万元。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法槌最终敲下,这起共享充电设备行业最大的一笔专利侵权赔偿案件,终于以街电侵权产品三十日内“下架“,赔偿200万的结果干净利索地画上了句号。
然而,这起历时短短一年半的专利案件背后却一波三折、激流涌动,双方你攻我防、你诉我辩,从提起专利诉讼,到证据保全放置在公共场合的侵权产品;从质疑北京法院管辖权的两审程序战,到证据保全的两审复议;再从穿插始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专利无效争议到两审司法复审;最终到北京市两审侵权案件判决,都是走完程序,穷尽专利诉讼全部攻略。来电、街电互抓对方要害,互有胜负;法院也应对得漂亮,各阶段诉讼程序实体法律文书说理清楚明白,堪称经典。让外行人看了,都能道出一二,专利诉讼如何打,都有哪些程序,法官如何审……,有律师都大呼“长知识”。
“祸”起北京昌平的龙德广场。2017年5月来电针对放置在该广场的共享充电设备(俗称手机充电宝)涉案“Anker设计12口”侵权产品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对该侵权物进行证据保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该申请,派出办案法官及技术调查官组成专业团队开赴昌平龙德广场。据当时报道,这是知识产权法院新任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模式的“又一次有益探索”。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原告提交证据深入分析后,技术调查官向合议庭法官说明了相关技术问题;由于涉案共享充电设备处于通电使用状态,为保证保全过程中的设备安全,技术调查官协助法官现场保全:对被控侵权物现场查封、扣押。当时合议庭即确定该共享充电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街电。
街电的抗辩也及时给力,来电在深圳、被控侵权物也在深圳生产,加上来电在深圳中院还有6起诉讼涉及该专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侵权提起的诉讼应由深圳中法合并审理,龙德广场仅为放置“免费使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街电不仅对保全提起复议,还依法提起整个案件的诉讼管辖权异议。
这一诉又是两审,北京高院终审裁定认为,龙德广场与街电公司仅系合作关系,基于共享经济的特点,街电公司将被控侵权产品置于龙德广场,持有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权,并通过终端用户的租借行为获得收益,实施了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行为,北京市昌平区即为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行为实施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北京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至于与深圳中院相同专利诉讼由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型号不同,与北京知产法院在审案件诉讼标的并无直接瓜葛。一审法院管辖权确定,也预决了二审法院的管辖权,接着是开庭审理了。
来电据以提起诉讼的是两项实用新型专利,1)专利号ZL201520847953.1,名称为“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共9项权利要求,组成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2)专利号ZL201520103318.2,名称为“吸纳式充电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共10项权利要求,组成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按通俗理解它们在技术上也不复杂: “吸纳式充电装置”主要内容是运输充电宝的导轨,消费者扫码后,由该导轨自动将充电宝送出或送进;“充电夹紧装置”主要对充电宝固定进行充电的定位机构。
业内人都知道,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不同,授权未经过实质审查,稳定性要差,被申请无效掉也不罕见。街电连出绝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这两项专利提出全部无效申请,要给箭在弦上的专利诉讼“釜底抽薪”;两个共享充电行业的巨头要在技术上对决了。街电对来电专利无效理由囊括权利要求“不清楚“、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重磅炸弹”,来电对自己的专利信心满满,答辩针锋相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于今年2月和7月分别对涉及专利侵权诉讼的两项专利无效给了结论。2018年2月针对街电就涉案专利“加紧装置”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0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2、3、6、7及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2、3、6、7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2018年7月针对街电就涉案专利“吸纳式充电装置”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6489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8无效,在权利要求4、9、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街电的釜底抽薪攻略果然奏效,来电据以起诉的专利被部分无效,这注定缩限了其专利的保护范围。然而,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专业人士不但看无效部分,更要看维持部分。维持有效部分,将重新划定专利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是否落入新的保护范围,才预决专利诉讼的最终结果。
应当说,来电、街电两个企业都很重视专利技术。2017年5月有消息称,街电除自己开发外其还花巨资购买3项发明专利,充实自己的武库。据说这些专利技术都要早于来电的专利技术。
来电科技也是行业最早布局专利的企业。来电创始人、CEO袁炳松从来电成立伊始,就秉承将技术和知识产权握在自己手中的理念。截止到2017年12月,来电累计申请专利突破100件,近1/3获得授权。袁炳松为来电筑的这道“专利墙”为保护发展自己,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奠定了基础,也为这场行业技术对决稳住了阵脚。
对这场诉讼,业内有的称是“共享充电第一梯队专利里程碑的战役”,也有的称为这是共享充电行业“拨乱反正”之战。专利之争能否荡涤整个行业恶意抄袭、不正当竞争的乱象,专利维权之役能否仍要路漫漫?
果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按照来电专利被维持权利要求确定了新的专利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分解了查封、扣押被控侵权的“Anker设计12口产品”技术特征,并与来电两项专利技术特征分别一一进行比对。北京高级法院在上诉审中针对街电的抗辩对“传动组件”等技术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论证,认定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两相比较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实现的功能与取得的效果相同,且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二者已构成等同替换手段。”
在另一个专利中,北京市高级法院肯定了一审对“适配加紧”技术特征的理解,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权利要求2所述一种充电夹紧装置以及该电磁铁与充电移动电源适配加紧的技术特征及其他技术特征,亦具有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8的全部技术特征”并无不当。还认定“顶针导向结构”、“弹片式触碰开关”等也落入来电的专利保护范围。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街电侵犯来电科技两项专利(专利号ZL201520847953.1,名称为“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520103318.2,名称为“吸纳式充电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成立,责令街电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来电科技共计200万元。北京市高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街电抱有来电“专利碰瓷、商业诋毁”的心态,对整个专利诉讼的应对不敢怠慢颇为老道,除管辖权异议、无效申请、抗辩其产品不落入来电专利保护范围外,还提出了“公知技术抗辩”,不构成被指控侵权行为等抗辩理由,一套组合拳也让人眼花缭乱。
在内行人看来,庭审中关于街电到底实施了何种侵权行为及法院认定,是又一引人瞩目的看点。来电指控街电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等侵权行为,而法院认定构成制造、使用侵权行为,销售与许诺销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街电对一审法院认定来电将侵权产品放置在商场供公众使用构成侵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二审终审不予支持。
看来,媒体预言“随着专利大战尘埃落定,来电科技这件‘皇帝的新装’即将褪去”言之过早。褪去的是专利的“水分“,留下的是经过复审、诉讼实际检验的专利技术,这使得涉案两个实用新型专利竟成了“硬专利”!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概念的火爆,共享充电设备也被资本推上风口。而除了专利大战此起彼伏外,融资大战日趋激烈;两者又交织在一起。这场专利诉讼的结果注定会给企业发展加分,毕竟事实和企业家的价值观也是资方重点考察的维度之一。其实,社会更希望看到专利诉讼促进科技发展创新的良性互动,期待不仅在共享充电领域涌现更优质的创新成果,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而且众多企业也得到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请点击以下链接,北京来电与街电的专利争议一幕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再次上演,这次的赔偿额提升至3000万元:
共享充电宝专利纠纷案,自2018年11月,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街电公司赔偿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判决被告街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涉案Anker设计12口产品。
日前,街电再次败诉,在2018年12月2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街电赔偿来电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每案1500万元,两案合计3000万元。
法院认为:街电公司实施了制造、使用的侵权行为,行为性质严重。本案发生前,街电曾因侵害来电公司相同专利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本两案亦作出裁定,责令街电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在裁定作出两个多月后,市场上还存在侵权产品。
“街电公司通过向其合作商户发表声明及寄送告知函的形式,鼓动相关商户配合其持续侵权,可见街电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这种不尊重在先裁决、不积极履行裁定,无视国家法律和他人权利的恶意侵权行为,应当付出沉重代价”。基于此,本院在此环节采用加倍赔偿,以上述估算结果乘以3进行推算。
两案合并问题。本两案涉及两项专利技术,但被结合在同一产品上,在经营获益上被记为同一份额,故推算所得赔偿数额可在本两案均分。
以判决书文中各项作为估算的参考因素,每案赔偿金额为:3960万元-2 x50%x 3^ 2=1485万元。
合理费用。来电公司主张每案支出律师费15万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考虑到来电公司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及处理相关维权事宜、以及本两案诉讼的复杂程度,本院对该笔数全额支持。
综上,每案赔偿金额为:1485万元+15万元=1500万元。
该估算结果考虑关联案件、两涉案专利情况、街电公司持 续侵权的情节、规模和主观故意,以及来电公司的合理维权支 出等因素,符合具体案情。因此,在无其他更多因素可供参考 的情况下,本院确定街电公司在每案向来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两案共计3000万元。
来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予以驳回。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共享充电宝行业中的企业大多处于抢占市场份额的阶段,前期投入资金大都用于企业 的扩大再生产,故在某一时间点上可能会处于亏损状态,这种现象是资本投资基于长线利益所致,不适用于专利侵权获益, 因此,街电公司以此为由提出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以上赔偿数额计至2018年11月,至于之后街电公司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来电公司有权另行追索。判决如下:
一、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使用侵害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ZL201520103318. 2 “吸纳式充电装置”、ZL201520847953. 1 “移动电源租用设备 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权的产品;
二、永旺梦乐城(广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害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ZL201520103318. 2 “吸纳式充电装置”、ZL201520847953. 1 “移 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权的产品;
三、 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赔偿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 每案1500万元,两案合计3000万元;
三、 驳回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每案129800元,两案合计259600元,由深圳来 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每案10817元,两案合计21634元,深圳街 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每案118983元,两案合计237966元。
附判决书全文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