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工作情况通报
“一带一路”建设倡议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区域经济合作的新模式,国际合作的新典范。地处“一带一路”交汇区域的江苏,主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放大向东开放优势,做好向西开放文章,不断拓展对内对外开放的新空间。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自“一带一路”建设倡议发布5年多来,江苏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深刻认识“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江苏实际,积极探索,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
一、江苏法院涉“一带一路”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江苏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7425件(其中涉外3251件,涉港澳台4174件);受理二审涉外涉港台民商事案件813件(其中涉外437件,二审涉港澳台376件);司法协助案件4741件(其中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仲裁裁决,港澳台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99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7891件。
江苏是全国经济大省,开放是江苏发展的鲜明特色。江苏法院受理的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也具有一些与江苏开放型经济水平高相适应的突出特点。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纠纷不断增多。江苏五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1353.8亿美元,居全国首位。5年来,江苏法院共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596件。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外资法,对外商管理体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改革,大幅提高外商投资的便利化。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增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隐名股东请求显名纠纷,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等案件不断涌现,这些案件涉及到上位法修改与原有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要求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及时厘清裁判思路,统一法律适用。
二是涉外信用证、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多。江苏是全国外贸大省,货物进出口总额连续15年保持全国第二位。江苏企业在进出口贸易、承接海外工程等领域大量使用信用证、独立保函作为支付手段和融资工具。近5年来,江苏法院共新收涉外信用证、独立保函纠纷一审案件34件。审理好信用证、独立保函纠纷需要适用国际惯例、银行金融实务。信用证、独立保函纠纷往往标的额较大,社会和行业关注度高,人民法院能否正确处理该类纠纷,与我国企业、金融机构的海外信用状况、“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顺利推进直接相关。
三是对外承包工程纠纷案件数量增多。5年来,江苏法院共新收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案件46件。海外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动”的重要一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但由于投资国往往处于较高的政治风险带,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投资法律环境复杂,由此引发的国际建设工程纠纷也不断增多。国际工程案件在管辖权、合同效力、工程款的结算、外国法的查明等领域存在疑难法律问题,处理难度较大。如何回应国际工程的新态势,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有效实施,成为人民法院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四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5年来,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共计1106件,既有外国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国内当事人的,也有中国公司起诉外方当事人的,还有双方都是外方当事人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多与我省外向型经济水平不断提升密不可分。外方当事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通过连结点选择在江苏起诉,则表明江苏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水平获得了国际国内业界的认可。
二、江苏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主要做法
江苏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要,大力加强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判工作,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努力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第一,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跨境商事案件,明确商事规则。营造公平公正的优质司法环境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目标,而这个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准确适用法律,明晰裁判规则。近年来,江苏法院贯彻实施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着力提高案件质量,打造出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效果的精品案件。江苏法院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对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作出清晰回应,统一法律适用。江苏法院审理的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卡拉卡托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保函欺诈纠纷等案件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17年8月出版的美国《跟单信用证世界》 (《DCW》),用封面专题文章重点介绍了江苏法院审理的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卡塔尔Power Links International(PLI)、中国银行无锡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重大涉“一带一路”商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行业影响大。审理好这些案件,有助于在国际上树立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彰显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第二,完善司法协助工作机制,促进沿线各国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严格依照我国与沿线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积极办理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司法协助请求,可以为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救济。江苏法院高度重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确定由员额法官专门办理,每年完成近千件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工作。在国际司法协助领域,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最核心的问题、最关键的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外国法院判决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集中体现。我国判决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是国际社会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最好认可。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各国加强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领域的国际合作,实现判决的自由流动,可以避免形成相互冲突的判决,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一方面,江苏法院严格依据我国法律、国际条约审查外国法院判决。南京中院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关于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在互惠原则上采取的开放态度,对人民法院的涉外审判带来了积极影响,不仅在新加坡实务界引起极大关注,也在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引起讨论,认为该案是中国法院适用互惠原则的里程碑。另一方面,江苏法院积极推动我省民商事判决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近年来,江苏法院共有4个判决、裁定在没有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基于互惠原则得到以色列、美国、新加坡、德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总结这些案件的审判经验,江苏法院在长期以来始终坚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正确行使涉外管辖权;二是严格按照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送达;三是正确确定准据法。在当事人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时,江苏法院也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如协助提供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判文书,提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国际司法协助的司法政策文件等。
第三,探索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审理,支持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2月,江苏法院就在全国法院较早地探索建立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审理机制,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异议案件、涉及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统一归口到涉外商事审判庭审理,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庭长期办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类案件的专业优势,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统一司法尺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进一步完善对仲裁协议、仲裁裁决做否定性评价案件的逐级上报和内核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严格规范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条件的适用,切实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执行力。江苏法院牢固树立支持仲裁的司法理念,通过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一方面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另一方面也保护仲裁的效益性和当事人自治原则,促进建立由调解、仲裁、诉讼共同组成,有机结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
第四,积极创新,探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新模式。连云港是“一带一路”建设规划确定的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节点城市、 “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的核心区先导区。近年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将连云港-霍尔果斯串联起的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打造为‘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标杆和示范项目”的重要指示精神,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打出了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组合拳。2017年5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护航“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建设的十二条意见》,涵盖刑事、民商事、行政、环境资源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以及涉“一带一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区域司法协作、解决管辖权争议等丰富内容。今年5月29日,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连云港中哈物流合作基地揭牌成立全国首个“一带一路”巡回法庭,负责审理与“一带一路”建设有关的经贸往来、产业投资、能源资源合作等纠纷,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更直接、便利、高效的诉讼服务。今年7月17日至18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举办首届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司法协作研讨会,并与省内外的21个“一带一路”沿线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共同签署《服务保障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建设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建立司法信息交流、委托送达、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协调、调研成果共享、人才培养等协作机制,为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三、典型案例介绍
9月27日发布的十件案例,涉及保函欺诈、信用证议付、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以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等。
――严格把握独立保函欺诈标准,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独立保函是我国对外开放新格局下出现的新类型纠纷。独立保函具有交易担保、资信确认、融资支持等重要功能,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金融担保工具。在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卡拉卡托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中,江苏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国际交易惯例,按照国际商会关于见索即付保函“先赔付、后争议”的处理规则予以裁判,严格把握保函欺诈标准,保障受益人依据保函迅速得到偿付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国际金融秩序。同时,该案也反映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必须充分了解国际金融结算及担保工具的特点,不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将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
――认定中新两国互惠关系,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在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中,南京中院首次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民商事判决。这对中新两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在涉外审判中的国际公信力,在国际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该案表明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国际司法合作,积极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形成互惠关系,为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救济。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中哈物流国际货运代理纠纷第一案。2014年5月19日,中哈两国元首在上海通过远程视频见证启用了中哈(连云港)物流合作项目一期,“一带一路”首个实体平台项目正式落地。连云港中院审理的哈萨克斯坦雷诺斯联运公司与铁隆物流(江苏)有限公司及其连云港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是中哈物流国际货运代理纠纷第一案。因该案的主体涉及两个不同的国家,法律制度有着较大差异,该案能否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也引起了哈国多个媒体的关注。连云港中院蔡绍刚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连云港中院在该案中所体现的平等保护理念和公正高效的司法水平,体现了连云港作为沿海开放城市的特质,彰显了中国法院的司法自信和司法文明。
――准确适用国际惯例,明确信用证审单规则。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手段和融资工具,被称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信用证具有独立抽象性的特点,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严格相符,开立人就要承担付款责任。单据是否相符成了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审单标准是信用证实务中较为复杂的领域,被认为是一门“艺术”。在无锡湖美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加坡星展银行信用证纠纷案中,江苏法院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确认银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应遵循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不得介入基础交易。虽然信用证项下单据存在细微差别,但在不导致矛盾和歧义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存在不符点。
――正确理解应诉管辖制度,尊重当事人协议管辖意愿。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充分尊重“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协议选择司法管辖的权利,既要维护我国司法管辖权,也要尊重沿线各国的司法管辖权。阿联酋维纳斯国际公司、卡拉坦国际公司、派普勒钢贸有限公司与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签订有合法有效的管辖权条款,协议选择阿联酋法院管辖。虽然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届满后才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其没有进行实体答辩,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不构成应诉管辖,人民法院仍可以对管辖权作出裁定。
――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仲裁地法律,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国际商事仲裁理念、仲裁法律制度发展状况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每个国家仲裁程序法都各具特色。这决定了在 “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过程中,相关商事争议引发的国际商事仲裁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风险。埃及联合轧花埃及棉出口公司与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较为集中与突出地反映了这一问题。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而言,不仅应当关注仲裁规则,更应当对仲裁地程序法律建立基本的认识,更要对仲裁程序的提起和进行有一个清晰的预判,才能更好地防范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风险。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合理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经济往来中最常见的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仅仅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受到的实际损失,对方当事人还有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完全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攀山滕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与青岛泰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根据违约方擅自销售获利情况,合理酌定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数额。
――依法支持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维护“中国制造”海外形象。随着我国大力推动创新战略实施,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我国出口商品的质量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我国出口商品的侵权假冒问题也日益突出,对我国企业产品的海外市场造成严重损害。我国政府自2015年开展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对出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重点商品,开展专项整治。在浙江方爵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海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予以支持,并深入探讨了涉外定牌加工的裁判尺度。对国内出口加工企业实行一定限度内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首先国内出口加工企业要基于善意,其次对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应当予以合理避让。
――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在意大利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江苏法院对确已达到驰名程度的外国企业注册商标,被控侵权人攀附权利人驰名商标意图明显,司法保护力度应当与其长期累积的品牌商誉程度相当,以体现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和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裁判导向。这既保护权利人的品牌发展和商业利益,同时也有利于被控侵权人自主品牌的建设和发展。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力保障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专用铁路建设。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专用铁路工程是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满足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和中哈物流基地出海口建设的需要,能有效完善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功能并促进其发展。该项目是全省集中开工的重大项目,项目的开发建设得到了省、市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该案的顺利执结,为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专用铁路工程“扫清”了障碍,为打造“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标杆和示范项目、完善港口集疏散运体系、提升港口物流服务水平,助推“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来源: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