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德认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其一,集中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是三大知识产权法院的突出特点,有利于统一审判尺度,进而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
其二,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司法改革先行先试的重要成果。
其三,知识产权法院是司法改革与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在机构设置上压缩编制,探索法官员额制和主审法官责任制,提高审判质量;设立技术调查人员的职位,帮助审理案件的法官理解相关的技术问题,有利于做出恰当的法律问题的判决。
根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实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李明德认为,毫无疑问三年后我国将会设立更多的审理技术类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包括设立统一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全国性上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