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张晓津庭长在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挂牌仪式暨商标授权确权疑难问题研讨会第二单元“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规制”的主题发言。本单元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吴韬教授主持,《电子知识产权》杂志的周春慧副编审和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韦玉娆律师参加与谈。
经作者授权,我中心转发由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整理的稿件。
一、商标恶意注册的总体规制
今天的话题是关于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制问题。就此问题,我们法院在今年的4月24号召开了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专项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同时发布了六类18起典型案件。在召开发布会之前,我们专门走访了商标局、商评委和商标协会,并就此问题展开了讨论,希望通过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联动,尝试从本源上规制恶意注册的行为。相关数据表明,目前我国有效注册的商标数量为1322.2万件。如此之大的注册数量,是否是企业所真正需要的,具有使用意图的?1322.2万件听起来已经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了,目前商标注册量每年还在持续地向上增长。今年据预测会超过500万件。
在此,我就我院新闻发布会中与本研讨会相关的情况,进行一个简要的说明。作为一审法院,从我院建院以来的案件收结案情况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北京的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的增长是非常明显的,今年仍然是不断增长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在所有的这类案件中,涉嫌恶意注册的案件可能会达到30%。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通过司法的手段去有效解决相应的问题?毫无疑问,商标恶意注册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仅会扭曲商标制度的正常功能,还可能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我们在新闻发布会当天发布的恶意注册的相关案例,很多企业在微信平台上对此积极予以回应,希望加大对恶意注册的惩治力度。
就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我们法院现行的做法主要归纳为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用足用好法律,制止无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行为;二是严格适用法律,综合考量主客观各因素,密织打击恶意注册法律之网;三是加大对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审查力度,提高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囤积商标的成本;四是增强司法能动性、有效性,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发现确有恶意注册的可能性的话,我们是不予保护的。比如涉及到优衣库商标,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我们就没有支持权利人的请求;五是通过诉讼程序保障合法申请人利益,避免恶意注册商标给合法申请人设置障碍。如果引证商标涉及恶意注册的这种情况,我们会中止相应诉争商标案件的审理,等待恶意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进行。
二、六类典型案例
在新闻发布会上,我们也发布了18个典型案例,在此简单说明六类案例的情况。具体案例大家可通过关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微信公众号,“知产北京”获取。
第一类是抢注驰名商标类,涉及商标法第13条的适用。在此与大家分享两个案子,第一个案子涉及到“蒂芙尼”商标,诉争商标是“蒂凡尼”,引证商标是美国TIFFANY公司的两枚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人除了“蒂凡尼”商标,还注册了以字母D开头的“DIFFANY”,可以看出其抢注驰名商标的恶意。第二个案子是涉及到埃克森美孚公司的案子,在这个案件当中,诉争商标是“埃索黄金眼”,引证商标既包括英文字样的“ESSO”,也包括中文字样的“埃索”。诉争商标的“埃索黄金眼”,其实是完全复制了引证商标“埃索”的字样。在这两个案子中,我们都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制止。此外,就耐克勾图形的案子,在商标评审阶段,未认定商标驰名,无效申请的提出超过了五年期限,而未予以保护。诉讼中,我们一方面认定了耐克的勾图形为驰名商标,同时亦认定因为是驰名商标而不受五年限制,最终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了制止。但不同的是,在此案件中我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只是跨类别的保护,而是扩大适用到相同类别,遵循了北京高院的在先案例。
第二类是抢注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商标类,涉及到商标法第15条的适用。亨利勒顿红酒公司的案件就非常典型,原告在法国拥有注册商标“BRANE CANTENAC”,其关联公司LA公司与上海吉马分公司之间存在BRANE CANTENAC品牌酒类商品销售代理关系。而上海吉马分公司与本案第三人福建吉马公司亦为关联公司,其具有从公司业务中知晓亨利勒顿公司的BRANE CANTENAC顿品牌的可能性,其注册与该品牌高度近似的诉争商标具有抢注的恶意。我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当天,公开宣判了这个案件,制止了这种代理人代表人抢注的情况。
第三类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已注册商标类,涉及到商标法第30条的适用。这个比较简单,我们就看两个案子。在九阳这个案件当中,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其实是无法区分的。诉争商标看起来是四个字母JILI加上“YONG”,但四个字母排列起来有点像“JIU”,与引证商标JOYOUNG是近似的。另一个案件涉及金丝猴案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非常近似,而“金丝猴”品牌是糖果类商品上历史悠久、广为人知的商标。
第四类是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抢注商标类,涉及到商标法第32条前半句的适用。这里有一个典型的案例,涉及到动画片圣斗士星矢。诉争商标文字部分与东映动画会社享有著作权的“聖闘士星矢”设计图标主体部分完全相同,属于侵害在先权利的行为。第三人人抢注的商标,不只涉案这个诉争商标,他还把动画片中相关的一些人物形象注册了相应的商标。
第五类是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类。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适用《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情况,其中一个案件是刚刚提到过的,在民事案件中,我们没有保护“UL”这个恶意抢注的商标。在这个案件当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注册囤积了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2000多个,此案件由在座的张玲玲法官承办,该案明显感觉到申请人属于这种典型的没有使用意图的情况。此外,囤积商标的情况还发生在“维多利亚的秘密”相关案件中,申请人申请注册了700多枚商标且公开售卖。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为此先后提出100多件异议申请、近20件无效宣告申请。这样的情况对于权利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第三个案件是五兄弟的案子,我们看到,这个叫做蜡笔小新的公司,注册了包括“联通”、“人人网”、“去哪儿”等等在内的270多枚商标,并且对外转让进而获利。这个“fiveguy”是美国一个快餐品牌,是基于五兄弟创业的历史而产生的标识,而恶意注册的这个公司与这个标识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第六类是抢注已故名人姓名类。典型案例就是Michael Jackson的案子,这是已故世界流行音乐巨星迈克尔·杰克逊的英文名字,申请人明知“MICHAEL JACKSON”的存在及知名度仍注册诉争商标是明显的抄袭抢注行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将产生不良影响。这个案子大家应该比较熟悉,具体不说了。
三、相关规制措施
下面是第三个方面,就针对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我院从司法角度拟采取的相关措施。这部分内容在我院微信公众号“知产北京”上也有,就是宿迟院长在发布会上发布的重要内容。相关举措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从严把握裁判标准。在案件审理当中引导法官进行关联案件、关联当事人或关联商标的检索,尽可能地去发现恶意注册的情况。尤其是对于一贯恶意的注册行为,从严把握裁判标准,加大惩罚力度。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必要时依职权调查是否存在囤积商标、不使用但高价转让商标、多次抢注他人权利标识的情形,力争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裁判。我在PPT里面对最高法院2017年发布施行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相关条文进行了梳理,时间关系就不具体说了,主要涉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就如何“从严把握裁判标准”,尤其是怎么去判断未注册驰名商标等等这样一些情况,最高法院在这个司法解释中都有清晰的规定。
二是尝试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恶意注册商标的注册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在我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当天宣判的三个案件当中已经在判决书中对代理机构进行了公开,但没有出现代理人的姓名。之所以采取这个措施,也是考虑到目前恶意注册商标主体有专业化、职业化的倾向,甚至出现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注册商标的现象,通过公开代理机构,可以引入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合力,改善商标代理环境。同时也可以提醒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恶意注册情形的,接受委托要审慎。
三是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的举证责任。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在判断商标代理机构是否违反该规定时,应当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的举证责任。此外,对于明显违反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属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法院在审理商标行政案件过程中,将在必要时传唤申请注册阶段的代理人出庭作出解释,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在判断其是否具有过错时作为情节予以考虑,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记录。
四是建立相关联动机制。也就是强调司法机关与商标审查行政机关、商标协会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希望能够形成合力,重拳出击,打出组合拳,共同找到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路径。商标局处于商标注册审查的前端,所以把好第一道门槛是十分重要的。新闻发布会召开前,我院曾与商标局、商评委和商标协会等进行沟通,都给了我们很多的帮助。我院将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尝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司法和行政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形成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合力。
四、寄语
诚信的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环境需要我们多方的共同努力,包括我们的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今天成立后召开的研讨会在专业化和前沿化上已经有了一个非常好的开端,建议将来是不是也能开展国际化的研究,看看世界其他国家在相关问题上的主要做法,有没有可借鉴的空间,真正解决好我们国家所特有的这样的一种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如此之大,恶意注册情况如此之多的情况。这样,让我们跟国际社会比肩,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