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案大数据
近五年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以平均每年30%左右的速度增长。2015年全年受理案件已达6000余件,其中,不正当竞争案件238件,占4%;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160件,占全部不正当竞争案件的67%。从绝对数量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中所占比例甚微。但从相对数量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共受理不正当竞争案件2181件;据此,海淀区法院受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占全国不正当竞争案件的7%,相对数量较大。
据海淀区法院统计,2012年至今,该院受理了450件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调解撤诉比例较低,判决率较高。在这450件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判决的案件为191件,判决率达到了42.4%。与该院同期受理的,占知识产权案件80%以上比例的著作权案件相比,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率高出近两倍。同时,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平均审判期限一般为153天,远远超出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平均57天的审理期限。
■法官提示
如何更加高效地参与诉讼
作为复杂案件中的典型代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不仅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诸多难点问题,也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能力和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海淀区法院通过梳理此类案件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就其如何更加高效地参与诉讼作出提示和建议。
诉讼程序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
其一,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原告在立案起诉前,应慎重确定共同被告,对于明显不适当的主体,不宜列为共同被告。对于刻意制造管辖连接点,将与本案毫无关系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会出现法院在初步审查后认为作为管辖连接因素存在的被告不适格而被裁驳,再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的法律后果。
其二,如何申请诉讼禁令。在尚无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法院要作出诉讼禁令,尤其是诉前禁令,会慎重审查。故当事人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如下准备:一是申请中明确需要法院裁定停止的行为;二是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不停止争议行为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是提供充分的担保。
举证证明责任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关于如何固定并解释网络证据。
一要注重取证方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尤其应注意不得使用违法方式取证。实践中,对一些需要证明对方当事人用户量增加、未经许可抓取网络资源等情况,个别当事人认为直接以普通用户身份从被告网站或App前端登录,无法完全显示被告侵权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全貌,因此会使用一些破坏性软件,直接侵入被告后台服务器中调取数据。对于此种缺乏证据应具备的“合法性”要件的证据,法院特别提示,其属于无效证据,不能用来证明待证事实。
二要注重取证内容的证明效力,诉讼当事人应避免主张与其提交的证据之间缺乏充分的证明效力的情况。
三要注重取证的及时性,尤其是对于被告而言,如其不及时取证已经停止的诉争行为,则可能会被认为在明知原告向其提出主张的情况下,仍然持续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被告也应及时留存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第二,关于如何正确使用专家辅助人。
诉讼中,当事人如要使用专家辅助人将专业性问题陈述清楚,则应在专家辅助人的使用上有的放矢。
一要选择适合的专家辅助人,不能唯资历背景论选任专家辅助人,选任善于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意思的专家辅助人,并确保专家辅助人了解案件争议点。
二要重视专家辅助人与诉讼代理人的配合,起码做到意见表达不冲突、不矛盾。
三要根据庭审情况适时更换专家辅助人,当事人更加可以根据庭前专家辅助人的表现以及对方的专家辅助人人选决定己方专家辅助人的人选是否需要调整,确保专家辅助人切实发挥作用,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能力。
第三,关于如何就知名度举证。
一是“软文”不能直接用于证明当事人商品或服务获得市场认可的证据。
二是缺乏权威性的企业、机构颁发的各类奖项可参考性较低。
三是企业整体经营的知名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品的知名度。例如,苹果公司生产销售苹果手机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并不意味其一旦进入汽车制造行业,苹果汽车也必然产生如苹果手机一样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