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忽然就版权侵犯的道歉,流行了起来。在我的视野中,有三起比较得到关注的道歉信。
一是界面说自己侵人权了,总裁华威道歉
二是罗辑思维说自己侵人权了,创始人罗振宇道歉
三是中国企业家说自己侵人权了,执行总编何伊凡道歉
这三起侵权道歉,各有各的文风,各有各的角度,界面和中企,还扯上了别人侵他们的权的事。看客们评头论足,还有人写文分析三家道歉的修辞法,倒也热闹。
新媒体排行榜的创始人徐达内,组了一个叫“新媒体排行榜原创群?”的微信群,这个群一看便知,都是些做原创内容生产的公众账号运营者。既然是搞原创内容,大多数人对被侵权都深恶痛绝,也有人写过文章口诛笔伐。这三起连续发生的侵权道歉事,自然议论纷纷。
徐达内忽然说,谁来一篇文章?在得到他转账支付1000大洋权当稿酬后,我开始就“版权”这个话题,写下此文。
二
第一个问题,版权究竟包括些什么?
这个问题看似很百度百科,但其实我以为,很多人知道得并不清楚。有必要再啰嗦一下。
版权/著作权(两者完全等同,版权一词来源于CopyRight,著作权一词则沿袭日本用法。我国有国家版权局,但法律叫著作权法,也是醉了),在中国于10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现行的著作权法里,明文规定的一共十七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它权利(最后这项,是个活门)。
著作权的前四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利”,作者一旦创作出作品后,立即产生该权利,并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和剥夺。后面五到十七项,都是财产权,直白点讲,就是可以发生商业价值的赚钱工具。
著作权其实是一个很搞的东西。比如说,这个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实质是覆盖到前述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但却要单列出来,这和我国著作权法一路沿袭过来有关。其它权利又是个活门,几乎就是个“不管权”,看着就像什么都能装的样子,一点也不符合法的“精准”,倒像个什么什么衙门的红头文件。其它权利是用于未来的发展的,不过在现实操作中,也有权利出现过,比如“收回权”:著作权人声明本作品收回,以后不许公开传播。
三
第二个问题,版权保护到底保护什么?以及,第三个问题,保护谁?
版权保护保护的是作品,不是思想。你和张三说我有个文章idea,说了半天,还没录音以及发布,你也没写(或者迟了),张三抢了你的先机写了,你可以骂他人品低劣(如果确有证据),但你不能说侵犯你的版权。没形的东西,是没有著作权的。
另外一种情况,当你发现有篇文章,思路和你过去的某篇一模一样,推导过程一模一样,但文字不同。不能说人侵你权。因为作品最后和你不同。
版权保护,保护的是著作权人。这个事情有点复杂。因为很有可能,不是单一的。比如一本书的著作权人,包括书的原作者,以及出版社。
现在,你要翻译这本书,怎么办?就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就是说,你得和出版社与原作者一起商量。不过,翻译权是“财产权”,存在这个可能,原作者已经把此书的翻译权全部转让给了出版社——这个可能性,其实非常大,在大多数作者面前,出版机构扔出来的,都是霸王合同。
由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于是,在一些商业行为中,部分甚至全部财产权有可能,压根已经不属于原作者。
书籍是这类情况。但文章又是另外一种情况。这里面有着细微但其实截然不同的差别。
四
曾经有一家门户和一个新闻客户端打官司(或威胁要打官司),说后者侵权若干若干,因为后者很多文章,都是它门户刊出的。
看似成理,其实未必。这里面要一一区分。
门户雇的采编人员自己原创的,没争议,它是有著作权。但门户从其它媒体那里授权转载得来的,就要看具体情况。一般而言,其它媒体只是转让了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它而已,真要打起官司来,门户自己都没资格去做诉讼主体。
门户请来的专栏作者写的,给了稿酬了,这些文章能不能成为它的版权?也有可能不能。专栏作者给了门户,也就是发表发表而已,要和客户端打官司,还是专栏作者有资格,它没资格。
一个很有操作性的例子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专栏作者有权利把ta在各路媒体专栏上的文章集结成书而不用知会任何一个媒体,而一个媒体把各路专栏作者的文章拿来做合集出书,还得一个一个商量。(事先有合同例外,腾讯大家就这么和你签,所谓买断了,所以大家在电子书平台上集结出书,不用征求作者意见。但我写稿多年,这种买断式的事先合同,我就碰到过纽约时报中文网和腾讯大家两个,前者名气大,后者稿酬高,一般二般的媒体,我还真不签)
故而,一稿多投,其实没啥问题。有很多纸媒特别注明说,本刊拒绝一稿多投。这事要这么看:你可以拒绝已经发表过的稿子,但你不能因为作者把发给你的稿子交给别的媒体又发一遍而控诉什么:无论是对这个作者还是对那个别的媒体。
互联网上今天有很多靠第三方作者写稿撑起来的媒体/平台,在我看来,这些媒体/平台很难去抗议别的媒体转载它上面的内容——无论原作者授权这个别的媒体与否——因为它没资格。要抗议,也是原作者,而不是它。
比如我这篇,徐达内虽然给了我1000块,谁要盗版也好,想获得授权也好,我才是主体,他和他的新媒体排行榜,都不是。没资格,嗯,叫嚷都没资格,不过,在征得我授权后,可以代为叫嚷。
五
第四个问题,怎么保护?
整个著作权体系的可操作,其实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现实上的:内容与介质不可分离。这造成了普通人在复制作品的时候,规模不会太大。
我在香港读研毕业的时候,觉得图书馆有些书真得不错,而且国内很难买到。我站在大学图书馆的复印机前复制,劳累不说,效率还极其低下:一天最多能复印几本书。我没犯法,因为我会一本书留几页不复印,符合香港地区法规。而在中国大陆地区,整本书一页不拉地自己复印下来,都没任何问题。
书籍、报纸、杂志,乃至上古的甲骨文、古代的石碑,都有这个特点:内容与介质不可分离。这个特点的结果之一就是:内容的传播速度受制于介质的位移速度。传播相对今天来说,是很缓慢的。
进入工业时代之后,出现了一些内容与介质分离的东西。比如说,磁带和收录机。但磁带的复制还是很麻烦,效率很低。
正是因为现实世界是这样的,所以著作权对于私人少量复制,从来不过问,也不会有人来找你麻烦。个人复制一点磁带,分送好友,那是不犯法的事。这里有两个要素:其一、少量且定向传播;其二、没有商业目的。(著作权法关于合理引用的第二十二条)
电脑出现以后,一下子就乱了套。因为个体能够大量复制脱离了介质的内容。比如复制一本电子书,一天能搞出“海量”PDF,比如复制一张CD,借助光驱能够转化成MP3再进行海量复制。
其实著名的Napster就是这么个案子。把网络抛开,一帮大学生把MP3传来传去,没什么问题。借助互联网工具,还是一帮大学生把MP3传来传去,一下子就被唱片协会这类的著作权机构所注意到:这事这么搞下去,那还得了。Napster后来也越做越大,几乎每个人都可以接入进去下载音乐,成了不定向的大众传播,Napster就官司缠身,最终被告倒。
但无论如何,整个版权体系由于内容与介质分开后,已经变得越来越力不从心。私人大规模的复制得以可能——只要别放到网上去做公开传播,有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当一个人从朋友那里得到一份完整的MP3包(CD转化而来),ta的购买可能就会下降。所以iPod出现之后,并没有把音乐产业恢复到原来的程度,它至多延缓了音乐产业的迅速崩盘速度。
六
内容游离到介质之外而独立存在,这是一场革命。
因为即便在传说中,我们都只听说过“无字天书”,从来没听说过也很难想像“无纸天书”。没有纸的书,再具有想象力的古人,也无法想像。
内容脱离介质以后,无疑,传播的速度更快更广,而且成本低廉。“新闻的速度就是马车的速度”、“新闻的速度就是火车的速度”(报纸依靠马车或火车运输),便一去不复返了。
绝对不能小看这种传播所带来的深远的社会意义。这是地球村这个概念得以建立起来的重要基石之一。
数字化的内容,无论是空间偏向上(传播的地域广度),还是时间偏向上(传播的时间深度),都是过往任何一种媒介形式所无法企及的。而按照伊尼斯的理论考据,一个稳定的长久的社会,便得以存在。
但现有的版权体系,其实是传播的一个挡路石。All Rights Reserved这句话,我个人一向深恶痛绝。
人人影视关张,我没什么意见。
但射手网关张,如果真是因为现有版权体系的关系的话,这就是这个体系所锻造的“恶”。
一本英文写的书,居然要付出版机构狮子大开口要的版权金,才能“有资格”去找人翻译,这事真是让人十分纠结。我承认,有些作者自己也会要版权金,但同样有理由相信,有更多的作者,会乐见自己的作品被翻译成多国文字。但它的出版机构,没有商业报酬,是绝对不肯的。
七
劳伦斯莱斯格,互联网法律领域大神般的人物,Napster当年的辩护律师。他对现有的版权体系就提出了他的意见。
他一力主张对现存的版权体系进行改革,倡导创作共用原则(creative commons)。这个被简化为CC的词,又有个别名,叫CopyLeft(参见后注),相对于CopyRight而言。
莱斯格出过好几本富有洞见的著作,包括《思想的未来》、《代码》、《自由的文化》(原名Free Culture我个人一直不怎么赞同国内出版机构出中译本时翻译成免费的文化)。后来他出《代码2.0》时,就采用了CC原则,ShareAlike,意即随意分发。
Free这个词,免费是一解,自由又是一解。免费分发就是自由传播。总体来说,莱斯格不是说版权制度不对,而是说,版权要尽可能:1、掌握在真正的原创者手上;2、真正的原创者应该可以视自己的需要任意处置ta的财产权。
所以我们才会在博客鼎盛的时代,看到颇有一些博客主宣称:创作共用—署名—保持一致(先是允许自由传播,然后保留人身权,放弃了所有的财产权)。
博客时代,是很有些这种自由精神的。但到了微信公众账号,虽然有太多的地方和博客类似,可惜这种自由精神,已经越来越少了。视野所及,很少有微信公众账号的创作者,在那里大书本公号内容遵循creative commons。
八
有一个观点是:如果不能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我们将来就没有东西可看了。
这句话很可疑。首先,这个利益是什么利益?人身权当然不可侵犯(我经常说痛恨现有的版权制度,但我从来会很小心地不说痛恨版权制度,因为我认可人身权,你不能把我的文章弄过去以后,说成是你写的)。但这句话貌似不是在说这个。
如果说是物质利益的话,我永远不相信这样的话:没有物质利益就没有人创作。这个事情很多年前就有人不图利益干过,未来也同样会有人这么干。
更何况,在保证人身权不被侵犯的情况下,一个创作者,可能通过其它方式会变现ta的利益:有名就可能会有钱。
很多传统媒体对自己的作品被网媒抄袭这件事很愤慨。愤慨有其道理,但愤慨千万不要再往前一步:都是因为版权保护缺位,所以我们才会那么度日如年。美国人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苛刻得连有些美国法律专家都看不过眼,美国人的传统媒体一样日薄西山。
九
小结一下。
大致上CopyRight的下坡路,是因为它的基础体系正在松动:内容与介质分离,且内容复制变得极为容易。至少在文字版权这个领域,CopyRight的可操作性越来越差。视音频领域,由于个体创造较难,需要组织力量投入,且投入较大(也就是受损会很大),诉诸法律赢得官司会有回报,目前基石还相对牢靠。但图片领域,真是一笔糊涂账——想想图片搜索引擎吧——又是另外一个话题(这篇文章快要超5000字了,没法再展开了)
文字领域中的CopyRight的捍卫,不能说不对,自家的东西当然要允许自家渴劲儿地珍惜。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作为真正的创作者,应该很清晰地明白这一点:捍卫不易,且捍卫本身的商业价值极小。与其费时费力纠缠在这个操作性很低的问题上,不如索性放开了去拥抱creative commons。
我特别鄙视侵犯人身权的侵权行为,这俗称“抄袭”,但我对严禁任何人/组织未经许可转载,也不太以为然。我自家是很大度的,因为生怕别人不懂啥叫“创作共用-署名-保持一致”,我在我的公号/博客每篇原创文章下,都啰啰嗦嗦地写道:
1、本博客文字,除特别注明外,均为本人原创,可以自由转载,谢绝长微博形式转载;
2、转载时请注明本人大名,魏武挥,不是魏武辉,不要搞错。
(谢绝长微博,是因为长微博很多是图片形式,图片是一个糊涂账,就暂时不许了吧)
不以为然归不以为然,别人要如何,总是要尊重。所以我在转载别人文章时:
1、注明出处和原作者(但我不会去审核我看到的到底是不是真的是原作者,这事我干不了)
2、只写点摘要,提炼一下文章大意,或少许复制过来;
3、如需看原文,请点击链接至原文处。
4、在上述三点做到的情况下,我压根不会去和著作权人商量什么授权,降低转载的时间成本,利于传播。
一个真正懂得版权的人,应该学我:对自己著作权宽松,对他人著作权严谨。
传播,是这个社会最核心的要义。
—— 新媒体排行榜 供稿 ——
注:关于CopyLeft的问题,好友风端(嗯,就是前南周那位,现在出来创业了)和我指出,我这句话有误。CopyLeft是Richard Stallman在发布GPL的时候提出的概念,比CC严苛得多。GPL的版权声明,作者的控制权更高,对传播的要求更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