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法院再审审查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偷排进运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201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就该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进行询问,并当庭裁定驳回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
杨立新点评:
对于这个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立场都是完全一致的,没有任何分歧意见。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人民法院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企业采取的态度,就是零容忍。在本案中,六家被告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偷排进河流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完全是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致污染河流水源,置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严重后果于不顾,恶意排放危险废物,其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令人难以容忍。三级法院判决六家被告企业承担巨额的环境修复费,是完全正确的。同样应当鼓励的是泰州环保联合会,对这一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通过法院裁判,确认污染环境的责任人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体现了公益组织的公益性,也实现了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程序的目的,因而特别值得称道。
2、全国首起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2016年7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杨立新点评:
近几年来,我国大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虽然经过治理,但直到今天,大气污染环境也没有明显好转。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就是工业快速发展而不顾及对大气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在空气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避法律的监督,这才是形成严重雾霾天气的祸根。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依法对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污染的振华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严重损害大气环境的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不仅是对污染行为人作出的民法制裁,也是对大气污染特别是治理雾霾天气采取的有效法律措施。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审时度势,依照国家法律,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被告判决其承担巨额的赔偿金,用于修复大气环境,真的是大快人心。通过该案,我们也希望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起诉权的单位,能够积极工作,发现对大气污染造成严重损害的企业,都能够提起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这样的诉讼中,判决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企业承担治理大气环境的民事责任,并坚持下去,相信大气污染造成的雾霾天气就一定会有明显的减少,还人民以蓝天、白云、月亮和星星。
3、康菲溢油案
经认定,渤海蓬莱19-3油田重大海洋溢油责任事故由康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不接受行政协调赔偿补偿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参照行政赔偿补偿标准酌定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的损失数额为168万余元,并免除了21名养殖户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宣判后,养殖户提出上诉。2016年9月2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立新点评:
康菲溢油案一直是我们所关注的一个重大环境污染案件。这一案件在侵权法理论中属于大规模侵权,其救济的方法有多种形式,在行政处理上确定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是解决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之一。对于这种解决大规模侵权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当事人如果认为这种赔偿是不合理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21名污染受害人不服从行政协议的调解赔偿,而向法院起诉,完全是他们的权利,法院当然应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应当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准确确定他们的请求权如何依法保护。本案的一审判决,由于受害人在主张他们的损害时,缺少充分的证据证明,因而采取酌定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高级法院依法审理,确认维持原判,也有比较充分的理由。因此这个案件的总体裁判是比较合适的。对于康菲溢油案这件污染海洋环境的大规模侵权案件,能够有这样的结果,也给了关心这个案件的人一个比较满意的答复。
4、首例失怙代孕龙凤胎监护权案
男女再婚后购买他人卵子,由男方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委托另一名女性代孕生育一对龙凤胎。男方因病离世后,其父母与女方为孩子的监护抚养问题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判决龙凤胎由祖父母监护。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对祖父母要求担任孩子监护人并进行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杨立新点评:
本案是对代孕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亲属法律关系认定的第一案。该案问题在法律上的复杂性,首先在于卫生部门的行政规章禁止代孕生育子女,但现实生活中代孕方法能够为女方不能生育子女的夫妻实现生育子女的愿望。不过,在本案中并不涉及代孕是否合法问题,而在于确认已经通过代孕方法生育的子女与母方的亲属关系。毫无疑问,母方既没有自己提供卵子,也没有由自己的身体孕育,在生理上与代孕所生的子女毫无血缘关系。但问题是,通过代孕生育子女是配偶双方共同的意思,因而不能否认他们之间的婚生子女关系,决定代孕的双方,是代孕所生子女法律上的父母,非如此不能保护现实的亲属关系。与自己有自然血缘关系的祖父母,在其子去世后,否认代孕子女母亲的血缘关系,试图以自然的血缘关系来否定法律认可的亲属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维护通过代孕所生子女与其父母的婚生子女关系,保护母方的亲权不受侵害。当然,本案即使驳回了原告也就是代孕子女的祖父母的诉讼请求,也仍然没有破坏现有的亲属关系,他们仍然是代孕子女的祖父母,享有近亲属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 “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侵害名誉权案
“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起诉《炎黄春秋》杂志社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害名誉权、荣誉权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卫国点评:
本案的判决,在依法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宣示了我国司法在荣誉权和名誉权保护中的鲜明立场,体现了民事审判彰显社会价值、醇化道德风尚的积极作用。在我国,死者的名誉权、荣誉权受法律保护,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名誉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因其品德、才能和贡献所获得的正面评价,“身后留名”是社会对德清行正者的持久敬重。荣誉是一个人因其突出事迹或特殊贡献获得的表彰与褒奖,“名垂青史”更是社会对功高德重者的长久缅怀。荣誉权以及与荣誉相联系的名誉权,既包含着权利人及其亲属的人格利益,也包含着社会价值和公共秩序。学者在发布史实考证时,对所涉人物的荣誉和名誉负有尊重义务,不可滥用学术自由,以缺乏充分根据和严谨论证的质疑对其进行贬损与丑化,更不得任意侮辱和诋毁。这不仅是法理,也是公理。
6、邱少云家属诉孙杰、加多宝案
2016年9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王卫国点评:
本案因孙杰的故意侮辱行为而起。孙杰通过新浪微博,以极其刻薄的言辞,肆意贬损英雄人物,表现了对他人人格的轻蔑和对社会价值的不屑,影响十分恶劣。法院判决其构成侵权,理由充分,依据充足。
本案的损害后果由加多宝的过失行为而扩大。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欠缺避免损害而应有的谨慎和勤勉。加多宝的微博互动,使孙杰侮辱邱少云的言论在网上引起了更大范围的关注和更强烈的反响,其商业知名度在客观上起到了对名誉侵权后果的强化作用。加多宝本应秉持一个企业所负有的社会责任,在其精心策划的公开答谢活动中对其致谢对象做必要的鉴识。在互联网条件下,它如果尽到了充分的注意,则可以知晓孙杰的先前所为,从而避免其被诉行为的发生。法院鉴于加多宝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而判定其承担过错责任,于法有据。
7、舜天船舶破产重整案
2016年10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批准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志着历时近9个月的舜天船舶重整案件审理顺利终结。
李曙光点评:
这起司法重整案不仅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之间会商机制的首个案例,也是上市公司重整同时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首个案例,对市场意义重大。
市场倒逼让我们认识到上市公司重整仅仅进行债务重组是不够的,不能解决企业运营的根本问题,上市公司重整应该是包括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股东权益调整、经营业务改善等在内的全方位重整。但同时,本案中还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其一是债转股问题。本轮的债转股应重视重整企业的偿债能力,尊重债权人的意志,由市场做选择,由适格的专业机构操作控制风险,明确股东权益确保新股东的利益,允许外资有条件地进入,促进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竞争。其二是应警惕利益方以ST公司的司法重整为踏板,绕过市场监管谋求上市。如果为了重整效率,允许司法重整压过监管红线,无视行业上市条件,那么司法重整将会反过来破坏市场重整机制。司法程序不能也不应当改变重整企业商业运行的规律和本质。
8、全国首例电竞游戏赛事直播纠纷案
耀宇公司获得DOTA2亚洲邀请赛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斗鱼公司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该赛事,且在直播时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标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斗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万元。判决后,斗鱼公司提起上诉。2016年5月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曙光点评: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为产业更新的过渡期内版权业与互联网产业利益冲突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产业进一步分工,各种信息分享平台从原来的版权投资者集团中分离出来。在不同产业的利益诉求通过立法得到解决之前,尚存在一段过渡时期,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在这一过渡期内兼容并包、弥合并促进两个产业发展的必要工具。
目前来看,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内容提供者的制度工具并不适用于本案,单方面保护不仅会加剧互联网产业与版权产业的矛盾,还隐含着难以把握的滥诉风险。但如果不妥善保护版权业的利益,最终恶性的竞争会给两个产业都带来巨大的损害。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认为斗鱼公司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究其根本,两个产业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市场竞争关系,在产权难以界定的模糊地带,从竞争关系的角度平衡双方的利益是一种稳妥有效的解决方案。当然,真正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仍是通过更加根本性的产权法确定各自的合法利益。
9、最高法院再审“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共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确定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姓名”范围。
姜明安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就“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作出的再审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其一,确立了商标行政争议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权利主张人所称的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权利主张人;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权利主张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其二,为人民法院在商标争议案行政审判中如何适用利益衡量原则提供了范例。在解决本案涉及的在先姓名权与注册商标权的权利冲突时,提出应“平衡在先姓名权人与商标权人的利益。既不能由于争议商标中使用或包含有仅为部分人所知悉或临时性使用的自然人‘姓名’,即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该自然人的姓名权;也不能如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主张的那样,以自然人主张的‘姓名’与该自然人形成‘唯一’对应为前提,对自然人主张姓名权的保护提出过苛的标准”。其三,为人民法院在商标争议案行政审判中如何适用法律诚信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范例。该判例通过全面和逻辑严谨地分析本案商标注册人的注册行为,揭示其主观动机的非诚信性:其明知再审申请人及其姓名“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却不与其协商和取得其授权,擅自注册大量与之密切相关的商标,企图不付出成本却取得由再审申请人为其“代言”的效果。
10、顾某诉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案
南京市民顾某认为教育局施教区的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的规定,要求判决撤销施教区划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划分。2015年12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2016年3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姜明安点评: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有三。其一,行政诉讼应正确理解和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本案被告划分施教区的行政行为主要涉及两个合法性问题,一是“就近入学”问题,二是“广泛听取意见”的问题。但“就近入学”不等于直线距离最近,而是要与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综合考虑。“广泛听取意见”的“广泛”,不一定及于每个相对人,行政有一定的裁量空间。法院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是行政裁量的合理性问题作出判决。其二,行政审判应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虽然不能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但对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可视为违法而予以撤销或变更。本案原告户籍地与就学学校1.29公里的实际距离虽然不合理,但构不成明显不当,故法院难以撤销。其三,人民法院对合理性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应有所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但对于合理性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不能无所作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通过司法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纠正。也可如本判例所做的那样,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向行政机关指出:“应注意到其合理性尚有提升空间,应尽可能在今后的施教区划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程序,提升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