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目:用司法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涉互联网犯罪的数量、危害程度均呈上升趋势,应引起司法界的高度关注,从确立打击防范机制以及司法程序规则的角度进行思考应对。
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中,与会代表达成多项共识,其中第一条就是各国法院均高度重视并顺应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和需要,共同致力于打击网络犯罪,积极研究并妥善处理与网络有关的新类型案件,推动全球网络空间法治化。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涉互联网犯罪的数量、危害程度均呈上升趋势,应引起司法界的高度关注,从确立打击防范机制以及司法程序规则的角度进行思考应对。
涉互联网犯罪的手段呈高度智能化
现行刑法中直接规范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技术犯罪行为的专有罪名主要集中在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共四个罪名,分别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以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些罪名表现出的犯罪手段基本包括数据篡改和系统窃用,客观上需要犯罪行为人具备相关程度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达到足以攻破网络安全技术防控机制的程度,因此呈现出高度的智能化犯罪特点。
涉互联网犯罪的行为呈高度隐蔽性
计算机信息数据处理的最大特点在于三个方面,即自动化、电磁记录和高速化,这些特点叠加起来导致人类根本无法用感官去察觉计算机处理器的计算和运行过程。因此,涉互联网犯罪的行为呈现出高度隐蔽性特点,具体表现为作案时间极短、对外伪装性极高,加之不少病毒程序已经预设了定期自动改写或销毁指令,对查处犯罪、收集固定证据带来极大困难。
涉互联网犯罪的危害呈跨界广泛性
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客观上也导致涉互联网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呈现出跨地域、跨时空的广泛性特点,往往是“一地犯罪、全系统遭殃;一时犯罪、整时段毁损”。上述特点在犯罪行为人针对金融银行业、电商物流业实施的涉互联网犯罪中体现尤为突出。这些行业的工作经营系统基本都已形成全行业或大地域的互联互通,一旦某个网点或运营网站遭受攻击、被植入病毒程序,往往会造成全系统的瘫痪或停摆,将不仅出现直接的因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间接的为恢复系统运行的损失,乃至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更是难以估算。
涉互联网犯罪的上述特点,给司法应对带来了不小的障碍。同时,从网络信息化的发展趋势看,涉互联网犯罪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高发、频发态势。具体而言,随着信息技术的提升,其犯罪隐蔽性将越来越明显,导致犯罪证据的固定提取面临更大的法律争议,整体上带来的立法挑战更为明显。
犯罪隐蔽性将进一步提升。涉互联网犯罪的手段及行为隐蔽性将日趋提升,逐渐摆脱过去设立短信群发伪基站、虚假网页等较为原始的犯罪形式,更加以平台形式合法、交易手段正规的面貌出现,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犯罪证据的提取将进一步困难。涉互联网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犯罪证据的固定和提取将更加困难。犯罪行为人可以采取设立多个分散服务器、注册多个网络云存储平台等形式,将犯罪证据分散化、个别化、虚拟化,为办案机关提取、固定证据,建立证据锁链带来障碍。同时,犯罪行为的外在载体日趋正规化与合法化,也为犯罪证据的收集带来不少困难。
犯罪行为的立法挑战将进一步凸显。尽管刑法修正案(七)和(九)相继制定了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四个专有条款,但涉互联网犯罪的日趋专业化和复杂化,将迅速超出刑法现有相关罪名的规制范畴。同时,刑事程序法上缺乏针对涉互联网犯罪的专门证据规则,也给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带来司法应对上的困难。
因此,应从提升司法应对的专业性、违法犯罪打击的联动性入手,同时可以尝试探索建立有关涉互联网犯罪的专门证据规则。
一是要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大司法人员打击涉互联网犯罪的专业培训力度。目前,公检法办案人员中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员较少,实践业务培训中也缺乏有针对性的课程设置。要进一步加大有关互联网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将其作为刑事办案业务的重要内容进行传授,让办案人员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都能把握住涉互联网犯罪的行为特点,确保准确打击、公正司法。
二是探索建立涉互联网犯罪打击联动协调机制。涉互联网犯罪牵涉面广、破坏性大,不仅需要政法机关依法打击,更需要在打击查处过程中得到其他行业或系统的全力配合。因此,为更好打击此类犯罪,可以尝试从更高层面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纳入其中,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行动协同、无缝衔接,确保打击犯罪与恢复经济秩序并行,将此类犯罪带给社会的损害降到最低。
三是尝试制定涉互联网犯罪专门证据规则。涉互联网犯罪的特殊性,导致证据法传统理论与证据规则运行实践均存在空白,计算机数字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至今都存在法律争议。可以在现有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刑诉法的证据规则体系,尝试制定涉互联网犯罪专门的证据规则,以便于实践中针对此类犯罪能更好地收集运用犯罪证据,确保打击有力、公正司法。(吴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