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是如何出台的,法官的权责如何明确?法官依法履职如何保障,责任如何追究?南方日报记者就此独家采访了省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人(下称“省法院司改办”)。
主体内容>>凸显广东特色注重实操性
南方日报:《实施意见》是如何出台的?
省法院司改办:按照省委政法委部署,由省法院牵头起草《广东省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按程序报审后,已于去年初印发全省法院试行。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肯定了广东的许多内容。为确保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与中央精神相一致,全省法院对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对《试点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实施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今年5月27日,省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8月30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南方日报:《实施意见》凸显了哪些广东特色?
省法院司改办:作为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分三部分,共44条。总的目标是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强调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确保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实施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已明确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着重结合全省实际,突出强调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突出体现法官办案主体地位,突出强化对审判权行使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力、制约有效。《实施意见》的主体内容可归纳为“放权”“明责”“监督”“倒查”“追责”“配套”六个方面。
制度建设>>专业法官会议做“高参”
南方日报:如何体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省法院司改办:关键是要明晰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权力和审判责任,着力解决“权”“责”不明的问题,减少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弊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是突出办案亲历性。明确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在审判一线办案,审判权只能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法定审判组织依法行使,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本人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二是明确院庭长审判职责。改变过去院庭长主要负责审核把关而不作为审判组织成员直接参与审理案件,明确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应当承办或者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庭长、副庭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编入固定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并承担办案责任。院庭长主要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三是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针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后可能出现的类案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要求各级法院建立由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专业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性意见。专业法官会议由院长、副院长或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自行决定采纳与否,但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四是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明确审判委员会承担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的职能,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
五是明确司法人员职责权限。《实施意见》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各成员的具体职责和权限,细化了院庭长行使管理监督权的具体“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权限。要求各级法院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建立法官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和业绩档案,作为法官任职、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加强监督>>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南方日报:“放权”后如何加强“监督”?
省法院司改办: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实施意见》坚持放权与监督同步、并重,一方面要有序放权,另一方面要有效监督,形成“放权不放任”“既放权又放心”的管理监督机制。但管理监督的形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由过去的“人盯人”向制度机制约束转变,通过规范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监督权的行使方式,健全法院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机制,建立起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管理监督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了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定期分析审判质量运行态势,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专业评价。院庭长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案中监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强化审级监督,规范案件请示制度,充分发挥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依法纠错功能。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功能,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标准化办案体系,维护裁判尺度的统一。
《实施意见》要求健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落实人民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专项工作的机制,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机制。探索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同时,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建设和运用好“12368”公开平台,建立健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全面实现审判流程公开、审判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享有的诉讼参与权、案件知情权和监督权。
南方日报:如何把责任落到实处?
省法院司改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规定,独任制审判的案件,由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自承担办案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
全省《实施意见》规定了“倒查”与“追责”的具体程序和工作机制。要求各级法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两类案件实施“硬性”质量倒查:一是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二是已确认的以法院为被申请人的国家赔偿案件。
《实施意见》规定,各级法院审判监督部门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要组成合议庭进行核查;对认定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讨论认定有关人员具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监察部门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辩解和举证的权利。
责任追究>>坚持问责与免责相结合
南方日报:如何理解司法责任追究?
省法院司改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包括七种情形,同时坚持问责与免责相结合,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八种情形。在司法责任追究中,要特别把握好两方面:一是要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必须同时满足“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存在重大过失”主观要件和“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客观要件,才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前提条件。二是要把故意徇私枉法、重大过失酿成错案与一般性的工作差错区分开来,具有不能归责于法官情形的,即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也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南方日报:如何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省法院司改办: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现实需要。针对司法实践中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错误追责,以及妨碍诉讼活动、严重藐视法庭权威、侵犯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也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保障依法履职。除全面实行干预司法活动记录、责任追究制度外,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二是保障履职安全。规定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是保障身份名誉。明确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对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有关干预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通过各种方式干预案件的行为进行登记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试点做法
广州中院
依靠党委领导支持补齐辅助人员短板
为解决案多人少、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严重不足制约审判团队组建、影响司法责任制落实等实际问题,广州中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支持,以编外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为突破口,制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及6个配套办法(即“1+6”改革文件),明晰了编外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务助理三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基本定位、工作职责、工作考核和职业发展路径,建立“三级九等”管理机制,实行薪酬与等级挂钩,形成了可推广、可复制的分类科学、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激励有序的审判辅助队伍改革经验。
深圳中院
权责有明确指引办案“标准化”
为厘清各主体间权责界限及行使方式,深圳中院编制了《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系统梳理各类人员的权限与职责,明确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配合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为法官行使审判权和院庭长行使监督管理权,提供明确指引。同时,为解决审判权分散行使后的“类案同判”问题,该院从规范法官裁量权入手,制定标准化办案指导意见,建立标准化办案指导体系,先后出台了四批共78个标准化办案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涉及诸多常见案件类型和诉讼环节。
广州知产法院
审判工作专业化 行政管理扁平化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自2014年12月建院之初就开始落实和逐步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根据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权力清单细则》,明确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组建“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审判团队,建立院领导办案常态机制,明确院领导每年办案数量不少于24件。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出台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工作规程暂行办法,推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常态化。司法行政事务实行扁平化管理,审判业务庭不确定行政级别,庭长由主审法官兼任,不设副庭长。
阳江中院
发挥“三方”职能 加强审判管理监督
阳江中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坚持“放权”与“监督”并重,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院庭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监督作用,通过特定案件专家会诊、对口业务巡回问诊、类案指导专科精诊“三大诊疗措施”,确保案件质量稳定和裁判尺度统一,努力做到既“放权”又“放心”。
茂名中院
“放权”同时明确责任 落实“让审理者裁判”
为突出法官主体地位,茂名中院通过科学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新型审判团队,明确理顺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大审判组织的关系,划清权力界限,有效解决了审判分离、层层审批、请示汇报等行政化问题。同时,制定完善了强化合议庭责任制实施意见等配套制度,明确法官、合议庭、审委会的审判责任。今年1至7月,99.14%的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直接签发,除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不再签发本人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东莞二院
推动法官队伍“专业化”发展
根据院庭长的专业背景,东莞第二人民法院合理确定办案数量和案件类型,促使院庭长保持对审判工作的亲历性,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在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凝聚带动功能,推动法官队伍向专业化方向发展。2015年,该院院领导办结案件198件,业务庭及法庭庭长结案2382件,副庭长结案5610件,合计8190件,占全院总结案数的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