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以实现正义为根本归宿,但天下并没有免费的午餐:实现正义需要耗费司法资源,而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何在司法资源既定的前提下让司法实现正义的最大化,亦即司法效率,就成为了关键。一味只追求正义而罔顾效率的司法,只会让司法程序变得拖沓冗长、混乱低效,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失去耐心,进而失去信心,最终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动摇法治的权威。康德曾谓最严格的法律可能导致最大的不正义,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司法对正义和效率的权衡是通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来实现的。应当说,如何有效地配置司法资源是目前司法体制改革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当前诉讼呈现出爆炸性增长,法院面临案多人少极大压力的背景下,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
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途径之一就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在理想情况下,诉讼程序越复杂精致,就越能实现正义。但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要求在每个案件上都焚膏继晷,不仅强人所难而且也不符合司法规律。在保障正义的前提下强调司法效率,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用意正是如此。从司法实践来看,有大量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完全可以通过速裁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等及时有效审理。法院可以将节省出的司法资源用于对重大复杂案件的精审细判,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除了法院内部的繁简分流外,还应当建设多样化的诉调对接平台,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力争通过诉讼外途径消化案件存量,减轻法院压力。除了解决“案多”的外因以外,还要从“人少”的内因入手,进一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实现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合理配置审判力量,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组织,根据审判流程划分立案法官、速裁法官、调解法官、审理法官和执行法官,有效安排审判辅助人员,让法官从繁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审判,以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
总而言之,能否在正义与效率之间保持适当平衡也是衡量司法公信力的标准。如果说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那么司法就是正义与效率的算术。司法必须探索在现有司法资源的约束条件下,通过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来减少或降低司法的成本,实现司法产出的正义最大化。司法唯有兼顾正义与效率,让人民群众的希望变成现实而不是失望,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与信赖,最终建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
司法对正义和效率的权衡是通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来实现的。应当说,如何有效地配置司法资源是目前司法体制改革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当前诉讼呈现出爆炸性增长,法院面临案多人少极大压力的背景下,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
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途径之一就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在理想情况下,诉讼程序越复杂精致,就越能实现正义。但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要求在每个案件上都焚膏继晷,不仅强人所难而且也不符合司法规律。在保障正义的前提下强调司法效率,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用意正是如此。从司法实践来看,有大量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完全可以通过速裁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等及时有效审理。法院可以将节省出的司法资源用于对重大复杂案件的精审细判,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除了法院内部的繁简分流外,还应当建设多样化的诉调对接平台,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力争通过诉讼外途径消化案件存量,减轻法院压力。除了解决“案多”的外因以外,还要从“人少”的内因入手,进一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实现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合理配置审判力量,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组织,根据审判流程划分立案法官、速裁法官、调解法官、审理法官和执行法官,有效安排审判辅助人员,让法官从繁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审判,以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
总而言之,能否在正义与效率之间保持适当平衡也是衡量司法公信力的标准。如果说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那么司法就是正义与效率的算术。司法必须探索在现有司法资源的约束条件下,通过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来减少或降低司法的成本,实现司法产出的正义最大化。司法唯有兼顾正义与效率,让人民群众的希望变成现实而不是失望,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与信赖,最终建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