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修订后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哪些裁判文书可以免于上网公开?公开时发现错误如何处理?针对裁判文书公开中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李亮。
记者:修订后的《规定》在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方面有哪些变化?
李亮:2014年1月1日施行的旧《规定》要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是由于对“生效裁判文书”未明确列举,各地法院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执行也不平衡。
这次主要作了两点修订,一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应公开的裁判文书种类,要求各类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支付令,驳回申诉通知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行政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原则上均上网公开,全面覆盖了人民法院各种裁判文书类型。二是将一审裁判文书全面纳入公开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宣判一律公开进行,一审裁判文书依法也应向社会公开。
同时,为便利社会各界查阅裁判文书,修订后的司法解释要求一审裁判文书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再上网公开,同时不同审级裁判文书间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关联。
记者:修订后的《规定》在加强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中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李亮:为有效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本次修订在坚持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公开的同时,设置了较为细致的技术处理规则。
第一,进一步完善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增加了“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这一不公开的情形。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修订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要求“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
第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规则,确保此项工作更加规范,确保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严格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一是明确规定了“隐名处理”的具体范围,要求隐去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二是明确规定了“删除信息”的具体内容,即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财产信息、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删除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具体财产信息,删除商业秘密、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等。
记者:如果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发现已经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技术处理不当或者不应当上网公布等情形的,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李亮:按照修订后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区分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判文书中存在笔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补正。补正笔误的裁定书,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在互联网公布,并与原文书建立关联;
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人民法院经审查存在本司法解释第四条列明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按照本司法解释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内部审批并公布相关案件信息。(记者 徐 隽)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