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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超

许超:著作权法不是万能的许超

时间:2016-07-05   出处:知产力  作者:许超  点击:

 作 者 | 许 超  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

近日,朋友问我电视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所谓综艺节目,指“一种娱乐性的节目形式,通常包含了许多性质的演出,例如音乐、舞蹈、杂技与搞笑等类型,而且通常只在电视上播出。大部分的综艺节目会邀请现场观众参加录影,但也有现场实况播出的节目。” ①典型的综艺节目如《快乐大本营》、《实话实说》、《超女》、《中国好声音》,等。

 

朋友问起综艺节目的著作权问题,是因为我国很多电视台每年花巨资从境外引进综艺节目。其中涉及综艺节目的流程、路数、套数、规则、技术规定、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等问题。

 

我的回答是:综艺节目的流程、路数、套数、规则、技术规定、模式等,简称流程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以某歌唱选秀类节目为例,其流程大概分成以下两个阶段,第一步,寻找学员;第二步,通过各种形式的比赛,最后选出优胜者。这种流程,就像指导少儿制作航模的方法,是一种指南。按照方法或者指南制作航模,是不侵害任何人的著作权的。这应该是无须证明的道理。综艺节目的流程本身不含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只要掌握这种方法,就能制作出特定的综艺节目。这与节目内容不同,后者可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舞蹈、视频。

 

这种流程有时也被称为创意。根据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则,凡流程、路数、套数、模式、创意者,都属于思想范畴,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我国加入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版权的保护应当延及表达,不应当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我国加入的另一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二条有相同的规定。

 

201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谈到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问题时,明确答复“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

 

有人会说,我国电视台是花重金购买的,难道错了?须知,花钱不等于法律规定。如果著作权法不保护,但是双方愿意交易,也不违反法律。即使著作权法不保护流程,流程设计人也有权申请诉前保全,至于法院是否批准,那是另一回事。当然,如果著作权法不保护流程,则意味着他人不经许可,使用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流程制作、传播综艺节目,不会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

 

如果著作权法根本就不保护综艺节目的流程,但是双方愿意就流程交易,交易约定是否有效?我认为这在合同法的范畴内,与著作权法无关,因为著作权法不涉及根本不保护的客体。

 

误以为著作权法保护综艺节目的流程,可能是因为任何综艺节目都离不开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舞蹈、文学、视频等文学艺术作品,于是就想当然地以为综艺节目的流程受著作权法保护了。也可能因为综艺节目的流程也是智力成果,也包含设计人的人力、物力投入。如前所述,综艺节目的流程不同于节目内容包含的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不保护综艺节目的流程,不等于任何法律都不保护。例如以上提到的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也可能保护综艺节目的流程。但是,不能因为以上两点,就以为流程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不是万能的。

 

注  释:

① 百度百科http://www.baidu.com/s?word=%E4%BB%80%E4%B9%88%E6%98%AF%E7%BB%BC%E8%89%BA%E8%8A%82%E7%9B%AE&tn=site888_3_pg&lm=-1&ssl_s=2&ssl_c=ssl1_154a50beba6

②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415/17/8773416_463432241.shtml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