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杰尼亚”、“ZEGNA”商标权利人,在我国多个城市设立专卖店销售“ZEGNA”品牌服饰。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设立的一人公司,先后在本市5家酒店内开设裁缝店铺经营西服的定制和销售,在店铺招牌、广告牌、名片等上使用了“ZAGNA”、“杰尼亚”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第二被告在香港成立了美国杰尼亚公司,中英文字号为“杰尼亚”、“ZEGNA”,第一被告在经营中对该企业名称进行了使用。第三被告将大堂内的店铺租赁给第一被告并提供了代开发票服务。原告诉至浦东法院,要求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第三被告停止为侵权活动提供便利行为,三被告共同赔偿200万元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被告使用的“ZAGNA”等标识与原告注册的“ZEGNA”等商标构成近似。被告 标识与原告商标均为臆造词,字母排列顺序相同,字体相同,发音相似。原告品牌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二、第一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第一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经营的服装店内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在店铺经营中突出使用“ZAGNA”,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第三被告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店铺显著位置明显标注了侵权标识,第三被告在日常管理中应当且能够有能力注意到店铺内存在侵权行为,但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制止酒店内发生的侵权行为,为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当与第一被告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四、第一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被告在香港注册的美国杰尼亚公司并不实际经营,而由第一被告在经营中使用该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美国杰尼亚公司与原告存在关联,同时也更易使消费者对第一被告的“ZAGNA”与原告的“ZAGNA”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第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也未证明公司历年来履行了法定审计义务的情况下,对第一被告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第一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第一、第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合理开支35万元,第三被告对其中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