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案件的总体态势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水平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显得越趋紧迫,而这体现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主要为案件数量多,涉案主体大众化,且案件审理复杂化。对此,本文以沙坪坝区法院2014年、2015年知识产权案件为样本,调查分析本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态势。
(一)案件增幅趋缓,但绝对数量较多。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自2009年组建知识产权庭以来,从2009年的年收案13件到2013年的年收案221件,这个阶段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倍数增长,但2013年后,2014年收案153件,2015年收案135件。(见表1)知识产权案件表现出由倍数增长到增幅趋缓,甚至略有下降,但绝对数量仍然较多的态势。这些态势表明在宏观经济发展较好的背景下,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保护意识的提升等因素叠加综合促使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在前几年的快速增长;在经历快速增长后,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国民经济进入转型深化期,市场活力减弱;同时国家一系列鼓励创新的政策出台,刺激了市场主体更多注重创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趋势,而这从2014年至2015年本院接收的案件数量也能反映出来。鉴于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强化以及权利人权利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始终高居不下。
表1
(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中以民事类纠纷为主。在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由于实施“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该种审判模式之下只要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无论属于刑事、行政还是民事类知识产权案件皆由知识产权庭进行审理,但三类案件以民事案件为主。2014年沙坪坝法院知识产权庭所收案件153件,其中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0件、民事案件150件;2015年所收案件135件,其中刑事案件1件、行政案件0件、民事案件134件。从上述统计数据分析,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是民事类案件,刑事类案件较少,而行政类案件则没有。分析三类诉讼案件的占比成因,其主要因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类案件主要为财产侵害类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一般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所以知识产权刑事类案件较少;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一般不涉及区县级行政机关,因此,知识产权纠纷涉及行政主体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较少,进而在最近两年的案件受理中,没有知识产权行政类诉讼。
(三)民事知识产权案件中以著作权纠纷案件为主,著作权案件在民事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较高。沙坪坝区法院2014年共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50件,其中涉及著作权侵权案件136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8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件,其他类型案件4件;2015年则共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4件,其中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122件,商标侵权纠纷5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3件,其他类型纠纷案件4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之所以在整个民事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较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权利人在诉讼中相较于其他类型案件举证较为容易,同时它对当事人、代理人和审判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较低。此外,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人的权利意识相对较强,如(2015)沙法民初字第12226号、10849号案件,原告吴昌烈为一名退休老人,当其编写的歌谣著作权受到侵害时,该原告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关联案件或相似案件较多。在进行案件统计过程中,不难发现存在许多关联案件,比如侵权人被提起刑事诉讼审结后,权利人又对其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同时,在受理的案件中案件主体方面,原告多为在全国开展维权的权利人,比如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北京至上寓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而被告集中于KTV、网吧等行业,且案件基本事实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通过分析,这些关联性或相似性案件均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就相似侵权事实对同一侵权人或多个侵权人的多次诉讼,这一方面反映了目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比较集中,且侵权行为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诉讼能够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愿意通过诉讼途径来最终保障自己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
新时期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呈现出许多新特点,而正确把握这些新特点对快速、准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化解纠纷双方矛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整体趋向稳定,且沙坪坝区法院收案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还有所回落,各类型案件争议焦点也回归传统;以著作权案件为例,该类案件所涉争议向保护对象的确定、著作权权属证明等著作权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问题回归。但是竞争案件中涉及网络技术和新型商业模式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而此类案件对审判人员的跨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然而,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案件,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既要看到它所带来的挑战,也要看到它所带来的机遇;新类型案件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涌现是不可避免的,知识产权审判人员面对不断涌现的挑战,只有加强自身学习,把挑战变为促使自我学习、自我拓展的动力。
(二)所涉案件社会影响较大,且涉诉目的多样化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几个涉及知名品牌的侵权案件,如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胜军、谭定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案件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审判结果不仅关涉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还为社会公众所关注,且案件的审判效果也对公众产生较大的影响力。同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诉讼主体的诉讼目的具有多样化,其不再仅仅局限于个案本身的输赢。如在不正当竞争纠纷、商标权纠纷中,它们的诉讼结果对相关当事人的市场竞争、市场份额的影响较为明显。在一些案件中,权利人在维护自身企业名称权或商标权的同时,还想通过诉讼手段扫除拓展市场障碍,或阻碍对方进入自己的市场。此类案件双方争议大,审理难度大,需要综合考量法律适用、市场健康发展需求等因素。
(三)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标准模糊
知识产权案件的损害赔偿问题不仅是知识产权学界没有解决的问题,也是知识产权实务审判中的难题。无论是著作权案件、商标权案件,还是“高大上”的专利、集成电路等知识产权案件,现实中都存在赔偿标准不明确、损失利益不确定等问题,而这导致大家所诟病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较低这一问题。就沙坪坝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近几年的审判工作中所遇到的损害赔偿问题,损害赔偿标准模糊主要集中在权利人对权利受到侵害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的获利难以举证,显然在现实中难以达到完美的衔接。
(四)中小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意识不高
在对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4年和2015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统计发现,涉案主体绝大部分为中小经营者,此类市场主体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商标权来实现经营目的,而在受到权利人追究时,往往通过庭外和解予以解决。在个别极端案件中,甚至存在重复侵权行为,即经营者在解决纠纷后,未经权利人许可,其在一段时间后继续侵权的情形。这些情形反映了中小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意识淡薄,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怀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这也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需要注意之处。
三、应对建议
(一)强化审判人员理论知识水平,加强审判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对审判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因此,它需要承担知识产权审判任务的人员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为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从书记员到审判人员皆为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主要成员皆有从事过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的经历,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同时,在审判工作,知识产权庭组织审判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且加强与法律高校的学习交流,对于审理中遇到的典型、疑难案件专门组织讨论学习,使理论与实践更好地结合,从而提升审判人员的知识水平。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尝试引入专业人民陪审员和普通人民陪审员相结合的“二元陪审制度”,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普通知识产权案件中坚持普通人民陪审员参与制度,而在复杂性、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中引入专业人民陪审员与普通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的审判制度。2015年审结的普通程序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高达98.25%,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普通陪审员能够更好地从普通消费者或者大众人群的角度判断是否构成侵权。2016年,沙坪坝法院知识产权庭尝试“二元陪审制度”,在复杂、新型知识产权案件中通过扩大审判庭人数,来保障专业人民陪审员能够参与到审判中来,帮助审判工作的有效展开。
(二)完善“纵横”联动机制,确保审判工作的“协调统一”。纵向建立上、下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对口交流、培训机制,统一相关法律适用及裁判标准;横向建立行政机关、检察院配合、行业协会广泛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通报、业务交流、学理研讨,确保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院内建立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立、审、执衔接机制,强化立案、审判、执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切实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效益。在裁判文书制作上,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将文字与图形结合,以便当事人更直观的理解判决书。
(三)延伸审判职能,提升司法效益与大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能动司法、司法公开”为理念,努力开展审务进园区、校区,有效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个延伸”:向学校延伸、向企业延伸、向社会延伸,及时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和需求。近几年涉及KTV侵权的案件数量较多,针对KTV经营的现状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沙坪坝区法院积极做好KTV经营者和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促使经营者们积极主动向有关权利人缴纳版权使用费,规范经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及社会效果。加强媒体互动,借力媒体助推内涵式司法转型。人民法院与重庆日报、晨报等新闻媒体建立常态化的工作联系,互设联络点,及时公开受理、审结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