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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

周丽婷法官:禁链约定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构成之关系法官视角

时间:2016-05-24   出处:知产北京  作者:  点击:
 5月12-13日,“第二届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论坛——司法审判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在京举办。5月13日上午的分会场二之专题四围绕“著作权保护新发展”展开研讨,以下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审判一庭法官周丽婷主题发言实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审判一庭法官周丽婷主题发言:

非常感谢主持人的介绍,我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题目是《禁链约定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构成之关系》。主要是围绕着一起最新发生的案件展开。这个案件上诉人(一审被告)是北京动艺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动艺时光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盛世骄阳公司)。基本案情简要介绍一下。盛世骄阳公司是涉案电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动艺时光公司是时光网的经营者,通过时光网上提供的涉案电影链接,可以进入案外人爱奇艺公司网站,并在爱奇艺公司网站上实现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盛世骄阳公司认为动艺时光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一审法院。本案中,动艺时光公司与爱奇艺公司是合作关系。具体方式为:爱奇艺公司向动艺时光公司提供其网站视频内容播放索引,动艺时光公司在自身网站匹配链接播放以上视频内容,链接地址设置为活链接,点击回到爱奇艺网的页面播放。针对涉案电影,盛世骄阳公司曾与爱奇艺公司签署《许可使用协议》,授权涉案电影在爱奇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网站使用,爱奇艺公司及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授权节目。如爱奇艺公司需在第三方平台进行推广并链接回爱奇艺公司网站播放及观看,则爱奇艺公司需提前书面告知盛世骄阳公司上述链接情况,并得到盛世骄阳公司的书面认可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爱奇艺公司超授权范围使用授权节目,其他链接网站为侵权。

一审认为:从主观上来看,爱奇艺公司与动艺时光公司对于一方提供节目内容,一方在自己的网站上建立定向链接,具有充分的意思联络;从客观行为来看,动艺时光公司与爱奇艺公司的涉案合作方式恰好落入了盛世骄阳公司与爱奇艺公司的使用协议所限制的范围,在爱奇艺公司超出授权范围与动艺时光公司通过涉案链接行为推广自己的视频资源的情况下,却导致盛世骄阳公司丧失一次对外进行非独家授权并据此获益的机会,给盛世骄阳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动艺时光公司以链接为技术手段,与爱奇艺公司分工协作,共同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侵犯了盛世骄阳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判令动艺时光公司赔偿盛世骄阳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元。

二审认为:盛世骄阳公司与爱奇艺公司的《许可使用协议》中有关限制设链的约定,以及有关“允许第三方设链则视为超授权范围使用作品”、“设链网站视为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的约定,是爱奇艺公司基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对自身行为的拟制性和限制性约定,这种限制性约定,实质是对爱奇艺网站传播涉案电影的推广方式的限制,而非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身的限制。鉴于合同双方无权自由约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这种约定不产生法定意义上的侵权后果。此外,鉴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这种约定对第三方设链网站不产生效力。综上,二审法院判令: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盛世骄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一种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是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以设置共享文件、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链接是一种信息定位工具,目的在于对指定的目标网页或网页中的特定内容提供指引,用户点击链接之后,从被链接网站的服务器中直接获得相关信息,链接是在信息已经被提供、已处于网络传播状态下时,用户获得信息的手段。无论链接以何种方式实现,链接本身都不属于法定的“提供”作品的行为。链接不属于法定的“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这项专有权利的控制。链接是实现互联网互联互通的基本手段,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指向权利人许可传播作品的链接不违反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互联网的精神。

权利人发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许可,却禁止设链,意图切断传播者之间以及传播者与网络服务商的联系,从而控制每一个环节的传播行为。但,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知识产权遵循权利法定原则,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的范围应由法律规定,合同双方无权自由约定侵权行为的构成。禁止设链约定并非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身的限制,不能产生法定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发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许可,却禁止设链,意图切断传播者之间以及传播者与网络服务商的联系,从而控制每一个环节的传播行为。但,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知识产权遵循权利法定原则,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的范围应由法律规定,合同双方无权自由约定侵权行为的构成。禁止设链约定并非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身的限制,不能产生法定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后果。

权利人的救济途径,包括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经盛世骄阳公司书面通知2个工作日内,爱奇艺公司仍不停止以本条所述方式开展的合作,则盛世骄阳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不退还爱奇艺公司任何已经支付的费用。

那么,本案中是否存在侵权与违约竞合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权利人的利益平衡途径,包括与授权平台之间约定合理的使用费支付方式。还有一个就是可行性的问题,涉案行为并未增加互联网上涉案电影的来源,只是扩大了授权平台的播放数量。

何为分工合作的共同提供?共同提供作品层面的合作。本案中,动艺时光公司与爱奇艺公司的合作,是对爱奇艺网站上传播的涉案电影的推广,在帮助爱奇艺网站上的授权影片扩大传播范围的同时,通过提供有效的正版链接增强用户获取信息的便利和改善用户体验,以增加用户粘性、吸引更多的用户,进而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双方的合作并非是共同提供作品层面的合作,而是内容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之间各取所需的合作。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过错因素对涉案行为定性的影响。动艺时光公司作为链接服务提供者,因存在主观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所链接的内容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传播的内容,本案中这个前提不存在。由于动艺时光公司链接行为的对象系经授权后合法传播的作品,即便盛世骄阳公司对许可传播的作品设置了推广限制,链接行为也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这好比商场外引导潜在顾客进店购物的推销员,即便商品供应商禁止商场以上述方式推广其所供商品,也不会因商场和推销员的推广行为导致有合法来源的商品变得不合法。

基于此,我们作出了上述的判断,与之前的一些判断标准会有一些不同,那么我们也是希望真理越来越明。以上是我们的一些思路,供大家参考。谢谢大家。(作者:周丽婷,速录: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审核:谭乃文,摄影:刘士林)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