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公证书能证明什么?问题的根源在于人们对于民事诉讼法中公证书证明力的误读。保全证据公证应当理解为一种公证员对当事人取证行为的见证,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在于以客观第三人的角度见证某一事实和过程,即客观记载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发生的事件。一次高品质的公证,首先要是一份客观的公证。公证人员在公证过程中客观真实地反映“待公证事实”而不是反映“待证事实”。待公证事实与待证事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待公证事实是指公证员记载下自己看到的、经历的事件原貌,是一种见证和记载;待证事实是指用证据证明某件事实的存在,掺杂了个人的思维判断,并非公证的对象。简单地说,公证书应当被动客观记载事实,而非反映主观思维结果。公证书能否证明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裁判权的范畴,与公证书的效力无关。(侯松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