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网易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将红色的“163”字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但商评委经过审查,引用了已经获得注册的“163BAR”和“明月心163.com”两个商标,指出其中均包含了数字“163”。同样是在互联网领域使用的商标,网易公司的163商标与这两个商标相近。并且网易“163”商标本身仅仅是普通印刷体的数字,并没有经过特殊设计,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商评委驳回了网易“163”商标的申请。
因不服商评委的决定,网易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网易“163”商标与商评委引用的两个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读音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并且经过网易公司的大量使用和宣传,“163”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已经进一步得到提升,完全能够使消费者区分不同的产品来源。
经审理,法院认为,网易公司的申请商标虽然仅由印刷体数字“163”组成,但使用了较为鲜艳的红色,使其整体标识的显著性得以提升。并且由于网易公司已经将“163”在互联网服务和电子邮箱服务上已经进行了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认定了“163”与网易公司之间的联系,取得了显著性,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与商评委引用的两商标也不会发生混淆。
故知产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