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给涉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巨大挑战,司法在惩治侵权行为的同时,注重保护和激励技术创新。
案件总量不多但呈增势
虽然进入法院的涉互联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但总量并不大。
去年以来,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各类涉互联网、电子商务案件538件。主要有三类: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469件,侵害商标权纠纷25件,不正当竞争纠纷17件。
北京知产法院稍多一些。2015年,受理网络著作权案件最多,达183件,网络商标、不正当竞争案件较少,网络域名案件最少,仅有10件。涉电子商务案件约350件,主要涉及淘宝、京东、百度等网络平台和网络公司。
西安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姚建军说,网络知产案件呈现出类型多样化、涉及领域越来越广的特点。利用网络使用他人的著作权,竞价排名、网店名称、网上假冒等行为导致的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与互联网技术本身相关案件逐年增多。
北京知产法院法官刘义军告诉记者,互联网层出不穷的新技术催生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不仅有假冒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还衍生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使用技术手段恶意干扰及恶意“搭便车”等新型不正当竞争。
当前,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生活习惯,网上售假行为屡见不鲜,但涉网侵害商标权纠纷却很少进入诉讼。上海知产法院新闻发言人沈建坤解释说,互联网商业平台侵害商标权形成纠纷或进入诉讼的数量,取决于维权力度和打击力度;一些纠纷通过电商企业自我化解和行政渠道化解,得到妥善处理。
去年年底,上海知产法院宣判一起酒商网上售假案件。法院认定安徽合肥盛本商贸有限公司以真假掺杂的方式,在一号店、天猫、京东等网络销售平台上销售假冒“剑南春”白酒,判决盛本公司赔偿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技术认定成为审理难点
上海知产法院知识产权第二庭庭长陈惠珍说,互联网环境下侵害知识产权的方法不同了、侵权涉及面更广,导致案件处理难度上升,存在事实查明难、侵权证据取证难。上海知产法院通过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等手段更好地查清案件,采取诉前、诉中证据保全等方法引导促进证据收集和固定。
在北京知产法院法官张玲玲看来,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对技术事实的查明以及技术对于法律责任承担的影响。为此,北京知产法院设置技术调查官岗位协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并推行诉、审、判相一致的审理方式,对于技术问题以及由技术问题引发的责任分配问题通过庭审集中焦点,在判决中给予明确。
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北京知产法院坚持“服务器标准”,即无论被诉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否让用户认为被诉内容系由被告提供,只要被诉内容未存储在被告服务器中,则不应认定被告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仅统一了网络著作权审理标准,实现同案同判,更规范和指引了涉及到聚合平台、深度链接等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
刘义军指出,互联网时代的竞争,呈现出超越国界、业界的特点,传统的行业界线变得模糊,跨界经营难度明显降低,主营业务或所处行业不同的经营者,随时可能因业务拓展而产生竞争关系。
在极科极客公司和爱奇艺网站的纠纷中,极科极客公司综合利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和“极路由”路由器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北京知产法院判决极科极客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40万元。
刘义军说,极科极客公司所经营的是路由器硬件的生产和销售及后续网络服务领域,爱奇艺公司所经营的是视频分享网站领域,二者看似并非同业,但二者经营成败的核心利益都在于网络用户数量,当一方利用不正当手段增加自身网络用户而必然会导致另一方网络用户减少时,双方构成竞争关系。极科极客公司强行改变爱奇艺公司经营模式,这种以伤害其他经营者正当利益为代价的竞争不应当被法律所认可。
培养专家型复合型法官
前段时间,西安中院审理了北京搜狗公司与北京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姚建军坦言,网络经营者篡改、阻止设置默认浏览器行为是否属于同一行为,如何理解网络技术、如何认定损害赔偿等,对法官都是全新领域。
为此,西安中院通过聘请网络技术专家讲解、法官加强学习等解决这一问题。最终,认定奇虎公司未经网络用户允许,自动将用户原有搜狗浏览器的默认设置篡改为360安全浏览器默认设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奇虎公司赔偿搜狗公司损失100万元。
北京知产法院将各有专长的法官按照案件类型分为不同审理团队,目前已拥有技术类案件、商标类案件、著作权类案件及商标速审案件审理团队。
刘义军说,北京知产法院积极探索建立示范性案例制度,确保法律适用和执法标准统一。通过发布示范性案例,尝试在判决书中引用已生效判决的判理部分,逐步实现司法标准的统一,坚决杜绝同案不同判。
张玲玲认为,涉及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目前较为分散,且主要集中在涉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对于电子商务和大数据知识产权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亦没有与之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随着这类纠纷及案件的增多,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需要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