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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上海三中院开通全国首个在审案件律师远程阅卷平台行政执法

时间:2016-04-25   出处:上海第三中院  作者:  点击:
4月18日上午,上海三中院开通了全国首个在审案件律师远程阅卷平台。开通日上午,骆彦劼律师在他的办公室,通过互联网进入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点击“申请阅诉讼材料”,选择进入上海三中院(知产法院)页面,经过律师身份审核匹配的自己代理的案件案号全部显示在页面上。再次点击一起还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查看”,经过法官同意查阅的所有诉讼材料就可以阅看,还可以下载打印。“这真是太方便了,是法院为我们律师开通的‘绿色通道’。上海三中院为律师送的‘福利’,我很幸运成了第一个获益者。”骆彦劼律师说。据悉,这是全国法院首个开通在审案件律师远程查阅诉讼材料的诉讼服务平台。

登录界面

在审案件可以阅卷了

在审案件律师远程阅卷平台是基于上海三中院开发的诉讼案卷即时扫描系统实现的一个突破。

以前,法院诉讼案卷材料只有等到案件审结归档后,当事人或者律师才能联系法院进行查阅。上海三中院自主开发了在审案件诉讼材料即时扫描系统,把从立案开始形成的所有案件材料,都进行扫描生成文档,进行电子化管理。这样,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不再受纸质诉讼材料保管和流转的限制,也不用等到审结归档了,对于审理过程中的案件材料都可以申请查阅。

案件代理律师只要进入上海法院网律师服务平台,提出“申请阅诉讼材料”。上海三中院在收到律师网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回复。律师在接到“同意”的回复通知后即可登录服务平台进行查阅,有效期为10天,超过有效期后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查阅手续。法院如果回复“拒绝”的,也会注明拒绝原因。

阅卷平台

阅卷不用去法院了

互联网远程阅卷一直是制约在线审判的一个瓶颈。上海三中院在上海高院的指导下,经过技术攻关,尤其是在确保诉讼材料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了诉讼材料的远程查阅。

“律师阅卷不用再去法院了。”劳裕仔律师也正在申请网上阅卷。他表示:“对于复杂的案件,以前到法院来阅卷往往不能在一天内完成,还得来回法院好几次。而如果是简单的案件,来回法院花掉几个小时,阅卷反而就几十分钟,时间浪费很多。”

对于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的上海三中院来说,解决诉讼便利问题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阅诉讼材料申请

可随时、同时阅卷了

“现在好了,想什么时候看就什么时候看。” 骆彦劼律师说,“律师有时候很忙,以前要阅卷时间安排不过来。现在好了,出差在外也可以看,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阅卷对于律师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阅卷的充分与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律师作用的发挥效果,充分阅卷有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提供的诉讼材料尤其是证据材料,需要对方充分了解才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

对于有多位律师代理的案件,律师之间也可以同时查阅诉讼材料,有利于律师之间的沟通协作。

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表示,信息化是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同时也是提升诉讼服务效能的支撑和保障。信息化带来的不仅是工作方式的改变,更多的是理念和模式的转变。上海三中院(知产法院)致力于建设创新型、示范型法院,将以“互联网+”思维和用户体验思维,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诉讼服务的获得感。

使用说明

相关链接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律师服务平台查阅电子诉讼材料的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利用电子诉讼材料,方便律师及时查阅,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律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年度考核且接受诉讼当事人委托或经依法指定,担任案件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执业律师,可以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或本院互联网进入“律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申请查阅本人代理的本院在审案件的电子诉讼材料。

第二条  律师通过服务平台查阅电子诉讼材料时,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律师可进入服务平台中的“网上阅卷”栏目,查询本人代理的在审案件诉讼材料的“电子化状态”。对案号显示为可选状态的,可直接申请查阅;对案号显示为不可选状态的,表示该案件的诉讼材料尚未完成电子化,可待该案件诉讼材料完成电子化后再申请查阅。

第四条  本院收到律师网上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查阅申请,回复信息以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律师。律师也可以通过12368或登录律师服务平台了解查阅回复情况、反映有关问题或提出建议。

第五条  律师在接到“同意”的回复短信或电话通知后即可登录服务平台,按回复通过的阅卷范围查阅电子诉讼材料,有效期为10天,超过有效期后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查阅手续。法院若回复“拒绝”的,注明拒绝原因。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隐蔽作证或其它不宜公开内容的电子诉讼材料,不提供服务平台查阅,可按规定到本院阅卷室查阅。

第七条  律师通过服务平台查阅电子诉讼材料后下载打印的材料,自动覆有本院名称的水印,同时加注“诉讼材料专用章”。律师不得违反规定自行伪造、变造或扩散。

第八条  法院阅卷室提供有关电子诉讼材料查阅的咨询、建议和意见等服务。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