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节目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认为,同方公司未经许可,将兔子视频软件预置在“清华同方灵悦3智能电视宝”高清媒体播放器中并置于开机桌面向用户推荐,使消费者在首次开机时即可使用兔子视频播放涉案节目,并将兔子视频及其播放影视作品的功能作为涉案产品的宣传,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快乐阳光公司在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内获得了涉案节目(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限制他人营利性的使用。同方公司未经许可,将兔子视频软件预置在涉案产品中并置于开机桌面向用户推荐,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方公司辩称其仅为硬件生产商、涉案产品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等,于法无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节目情况、侵权情节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判决:同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同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同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机顶盒产品提供方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与机顶盒相关的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相关标准有待明确和统一。该案结合案件情况,就此问题明确如下几点:一是公开销售的涉案机顶盒包装上有关兔子视频开发者的标注,其证明力高于案外人所出具的证明其为兔子视频开发者的证据;二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并非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必需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三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确定采用服务器标准;四是主动定向链接是指链接提供者对于被链接内容进行主动整理编排,且其链接仅指向少量有限网站的链接方式;五是主动定向链接服务提供者负有较高的认知义务。
主审法官:宿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兼任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1993年负责组建全国首个专业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并任庭长,曾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被评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的50人之一,其审理的“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案”等诸多案件已成为被援引的先例性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典型案件NO.2】
乐动卓越公司诉被告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乐动卓越公司诉称,其是移动终端游戏《我叫MT on line》《我叫MT 2》(统称《我叫MT》)的著作权人。前述游戏改编自系列3D动漫《我叫MT》。乐动卓越公司对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享有独占被许可使用权,对人物形象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未经其许可,在《超级MT》游戏中使用与《我叫MT》相近的名称和人物,侵犯了乐动卓越公司的著作权。而且两游戏的人物名称也十分相似,在游戏的宣传过程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相关的宣传用语,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辩称,乐动卓越公司不享有独立诉权,昆仑在线公司亦非适格被告。乐动卓越公司对《我叫MT》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形象均不享有著作权。昆仑乐享公司、昆仑万维公司亦未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由于原告的游戏名称和游戏人物名称不构成作品,且被诉游戏亦未使用乐动卓越公司在其改编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故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的行为未侵犯乐动卓越公司的著作权;乐动卓越公司的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构成手机游戏类服务上的特有名称,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提供被诉游戏的下载及宣传,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行为,且宣传的内容并非客观事实,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典型意义
作为一个新兴的文化产业,移动终端游戏是文化与科技融合的产物,享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受到广泛关注。该案即是一起涉及移动终端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该案对移动终端游戏著作权权属证明责任的分配、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等简短词组能否构成文字作品、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存在瑕疵的公证书效力的认定、移动终端游戏名称是否能够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均作了详尽、细致的分析阐述。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也是充分考虑了权利游戏的市场份额、被控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最大程度上保护游戏权利人的利益。
主审法官:陈锦川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曾任北京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等职。自1991年担任法官以来,审理了《乌苏里船歌》侵权案、庄羽诉郭敬明著作权侵权案等重大案件,参与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主持起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出版专著及合著著作共9部,荣获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等荣誉称号,被评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的50人之一。
【典型案件NO.3】
钱程诉北京音乐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钱程在1994年至2002年担任北京音乐厅总经理期间,以该音乐厅名义先后组织策划了包括“打开音乐之门”在内的一系列音乐演出活动,并取得了一定影响。之后,2006年、2011年钱程申请并在与演出相关的商品类别上获得“打开音乐之门”注册商标,北京音乐厅自1998年起,连续多年以“打开音乐之门”为名义举办系列音乐会,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钱程认为,北京音乐厅未经其许可,将“打开音乐之门”标识用于相关经营活动中,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将北京音乐厅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万元。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钱程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北京音乐厅已在同一种商品上先于钱程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钱程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北京音乐厅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涉案商标,钱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适用的法律问题,对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有关在先使用抗辩权的行使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说理,对在先商标性使用、标识知名度、使用者主观态度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具有高度的说理性。
主审法官:宋鱼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曾任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等职。担任法官期间审理了一系列有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出版了《论调解艺术》等系列著作,主持的课题《“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的调研报告》荣获第二届北京政法高层次人才论坛一等奖。被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物。2013年当选全国妇联兼职副主席,先后当选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模范法官、全国先进工作者等多项荣誉。
【典型案件NO.4】
海南旅游卫视公司诉爱美德公司、京东公司侵犯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是涉案台标的著作权人。爱美德公司擅自将涉案图标结合“travelhouse”英文注册为商标,在其生产的旅行箱包商品上使用,并通过京东公司等大型网络商城向公众宣传和销售。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爱美德公司和京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爱美德公司立即停止宣传、生产、销售带有涉案四星图标的侵权商品,爱美德公司赔偿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一审法院还作出决定:爱美德公司提交多份虚假关键证据,对其罚款200万元;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虚假证据,对其罚款10万元;皮革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赵某某出具虚假证据并教唆他人出具虚假证言,对其罚款1万元。
爱美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爱美德公司所使用的图标与涉案台标构成实质近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爱美德公司提交的在先使用证据属于提供虚假证据。一审确定爱美德公司赔偿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作出决定,维持对爱美德公司、皮革标准化委员会、赵某某的罚款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中爱美德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其在先使用。法院通过依法调取由行政机关保存的证据,实地调查走访,准确认定了伪造证据的事实。
考虑到爱美德公司伪造证据的情节特别恶劣,伪造的证据涉及此案的关键事实,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审理,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对其进行了处罚。同时对为该案出具伪造证据的证人一并进行处罚。
在依法处罚伪造证据行为的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特别强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爱美德公司在对罚款决定提出复议申请的同时对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民事诉讼法》对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有明确要求,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处罚针对的事实关系到爱美德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同时也是该案上诉审理需要查明的关键事实。为避免在未经法庭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在复议决定中先行认定关键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上诉案件开庭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
主审法官:张晓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日本东京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自1998年9月担任法官以来,审理了零安帮诉高格依麦公司案、周鸿祎侵犯名誉权纠纷案等大量知识产权及传统民事案件。被评为北京市第一届审判业务专家。
【典型案件NO.5】
郑州春泉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海林公司、河南海林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海林公司、河南海林公司针对郑州春泉公司的专利号为200810231195.5、名称为“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宣告该专利无效。郑州春泉公司不服诉称:被诉决定对该专利、证据1的事实认定以及该专利相对于证据1、4、6、7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认定错误。主要理由是:关于电压测量参考点的选择,该专利是以市电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而证据1是以市电零线电压为参考电压,该区别对于该专利的创造性影响很大。上述无效理由均涉及一个事实的认定,即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是否是以市电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进行电压的测量;该专利和证据1的档位识别逻辑截然不同,该专利的档位识别逻辑需要预先设计两个值,而证据1公开的是从高档位引出电压,降压分压和识别电路工作电压VCC进行比较,其和该专利的方法原理完全不同,该专利的档位识别逻辑更为简单,识别更为准确和可靠,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专利其他权利要求亦具备创造性。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专利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遂撤销了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涉案专利技术研发的当量空调表是国内外第一块当量空调表,填补了国际空调计量方面的空白,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列为五大民用仪器仪表之一。该产品已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对行业做出了突出贡献,亦为原告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合议庭在案件审理时,对相关技术进行了认真审查、准确认定,严格适用三步法对涉案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认定应当维持专利权有效。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有效保护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激励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实现中国智造。
主审法官:李燕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二庭法官。自2000年担任法官以来,主审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近千件,其中包括全国首例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路易威登等5家外国公司诉秀水市场商标侵权案等经典判例。被评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获全国法院学术论文研讨会二等奖,全国首届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研评活动一等奖。
【典型案件NO.6】
润田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润田公司于2010年7月6日在第32类矿泉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诉争商标“神农架”,201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后,神农架林区政府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神农架”属于湖北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为由,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无效。润田公司不服被诉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诉争商标标识“神农架”除作为湖北省下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之外,还是原始森林的名称,即具有“其他含义”。但作为原始森林名称的“神农架”依然具备表征特定地理位置的功能,若将诉争注册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关商品来源于特定地理区域,甚至具备某种特定品质和功能,无法发挥商标应当具有的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判决维持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对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内容的理解。对于使用地名的商标标志具有除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之外其他固有含义的,如果该“其他含义”与地理位置有关,则因其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系指示商品产地等特性,并非一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要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具体分析。
此外,该案还涉及对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内容的理解。该内容应当理解为在1993年商标法施行之前,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另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原则上不得延及同一主体在后申请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主审法官:周丽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一庭法官。2008年至今主审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近千件,其中,全国首例魔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被北京高院评选为年度“十大案例”,“百度”驰名商标案判决获得“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多次获得审判质量奖,并被评为“审判业务标兵”、北京市“双优”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