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施行,本案成为全市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件。
“小i机器人”指“Siri”侵权
原告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产品之一被称为“小i机器人”,它可以智能地完成与客户聊天、天气查询、地图查询、机票查询等多种功能。而苹果公司于2012年开始在中国大规模发售的iPhone4s手机拥有的Siri功能,也是一种智能应用。智臻公司认为,苹果手机的Siri功能非法使用了智臻的专利技术,Siri的技术方案落入智臻所主张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在希望能够协调解决此纠纷无果后,智臻公司于2012年9月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
时隔两个多月,苹果公司对这场专利之争开始采取主动出击的策略,于2012年1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原告智臻公司所主张的“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无效。2013年9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苹果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一中院在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四次开庭,随后由于苹果公司在北京一中院的诉讼,裁定中止审理正在进行中的智臻与苹果公司之间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一审败诉后,苹果提起上诉。去年4月21日,北京高院以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为由,最终认定涉案专利应宣告无效,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并要求其对此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获悉北京的终审判决后,上海一中院恢复对智臻诉苹果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审理。这时,《解释(二)》实施。
上海一中院适用新规驳回诉请
针对专利诉讼周期长的问题,《解释(二)》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即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
本案中,尽管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原告专利权有效的行政决定,但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已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维持决定予以否定。
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新的司法解释仅明确行政机关作出无效决定后法院可以“先行裁驳”的情形,但根据司法终局的原则,原告的专利权是否有效已产生重大疑问,致其无法表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据此,上海一中院依据民诉法并类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