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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思想是否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记者媒体

时间:2016-04-08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  点击:
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已经公布,主题是“数字创意 重塑文化(Digital Creativity : Culture Reimagined)”,同时还配有宣传海报。特别吸引人眼球的,是这幅宣传海报的设计。从造型上看,是一幅经典油画打上了数字化的马赛克,而那张油画隐约可以辨认出似乎是著名的《蒙娜丽莎》。那么,这张海报究竟想向人们传达一个什么信息呢?

为了诠释海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附加了说明,其中有这样的表述,“数字技术扫除了物质上的障碍,……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可以随意地浏览、观赏世界上无数作者的作品。……知识产权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确保数字化时代作者和创意者可以就自己的作品得到合理报偿,这样才能保证他们继续创造”。

不难看出,无论是主题还是海报,都是想表达在数字化时代如何平衡“保护传统”与“自由创新”二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海报选取文艺复兴时代画家达·芬奇的名作《蒙娜丽莎》作为底画,象征着全世界已有的各种优秀创造和作品,而表面上的马赛克处理是一种非常典型的现代电子技术,寓意这些传统作品在数字化时代被重新进行创新、利用、转换和演绎。但是,仅仅是转换或改编,还不能体现出对传统作品的保护和平衡,为此,海报又从另一个方面表现出了主题:对传统作品的尊重和对原创者的保护。具体到著作权法上,就是“表达受到保护而思想不受保护”。

思想及表达都是作者创造的智力成果,为什么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呢?面对思想表达二分法,很多人会发出这样的质疑。从表面上看,如果对思想和表达都予以保护,似乎更能增强对作者的保护,从而激励其继续创作。然而稍加分析即可看出,事实却不完全如此。人类的思想史是一个不断发展、吸收、借鉴、扬弃、交融的过程,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每个人的每一种思想,无论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都不是完全来自于自身,而是包含了前人或者当代人的思想成果。换言之,一部刚刚诞生的作品,其包含的思想,一般而言都是由作者本人的思想和他人的思想共同构成的,即使发明了相对论的爱因斯坦也承认,他的思想成果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一般情况下,在排除了他人思想后,作者在作品中的原创性思想往往所占比例不大。因此,如果将思想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固然可以增强对于作者某一部作品的保护,但是却会带来一个始料不及的后果:作者会发现,他再进行创作会变得困难重重,因为每一种思想都是有权利归属的,作者只能在权利丛林里小心翼翼地绕步前行并不得不面临两个选择:要么尽量避免使用他人思想,而这几乎不可能;要么必须向某一思想的持有者付费并申请许可,但这不但增加了作者的创作成本,而且未必能成功获得他人授权。相比之下,将作品的思想置于公共领地虽然表面上弱化了对作者的保护,但是却消除了作者自由创作的障碍,实质上有利于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从长远来看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文化共享、文化传播的根本宗旨。所以,应当反对作者对作品思想任何形式的垄断,因为,“思想应如空气那样自由,没有人能对他主张所有权。”

因此,在数字化时代,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地从思想层面利用、转化、改编已有的创作成果;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在具体表达上抄袭、重复他人的已有创造和文化成果,以免妨碍“作者和创意者可以就自己的作品得到合理报酬”,确保他们可以“继续创造”,从而在整体上形成一个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环境。(袁博)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