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立后,技术调查官制度引入知识产权审判成为必然。此前,乐网公司诉联通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技术调查官首次参与庭审,辅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作为“新生职业”,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其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协助法官处理相关的技术问题,类似于法官的技术助理。据了解,该案为乐网公司诉联通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侵权客体为计算机软件。由于需对涉案软件著作权归属及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做出认定,因待查明关键事实涉及计算机领域特别是软件编程等专业技术问题,法院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
此前,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透露,最高法院将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和全国所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推行技术调查官制度,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专业水平。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践中,很多案件审理时间很长,可能会达到一年、两年,甚至三年。审理时间长的主要原因是涉及到复杂的技术事实认定的问题。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受理的近90%案件涉及技术争议,技术事实的查明和审理往往直接关系到企业、行业和产业发展。然而,办案法官通常不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查明技术事实存在难度。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在知识产权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下,知识产权法官可以将绝大多数时间和精力都集中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提高审判效率和专业水平。
所谓技术调查官是指:“作为法官解决技术问题的助手,协助理解和查明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保证技术类案件审理公正与高效。”201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的“技术助手”,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帮助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技术事实,为法官破解案件审理中的技术疑点,扫清技术障碍,提供专业支持,解决专业问题,帮助法官提升审理效率; 另一方面,技术调查官既不同于专家证人、技术鉴定人、技术咨询专家以及专家陪审员,也不是技术法官,而是司法辅助人员。技术调查官帮助法官认识技术事实问题,一定程度上充当法院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机关之间的沟通桥梁。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机构、专家证人等配合,共同释明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个新起点,不仅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质量,同时也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件技术事实的查明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从1999年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到2014年“四五”改革纲要,最高法院围绕司法审判中技术性问题的解决机制出台了二十余个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对建立和完善技术性事实查明机制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一方面,在近年来的司法审判的技术性问题解决机制改革中,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角色。在研究“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法官制度”和两大法系技术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以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为对象,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主、技术法官制度为辅”的机制为路径,进而完善中国案件技术性事实查明机制的构想; 另一方面,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司法实践的技术性问题解决机制或技术性事实查明机制,是近年来司法改革一个热点问题。此前,最高法院出台 《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确立了中国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再一次体现出最高法院对案件中技术性问题解决机制的新尝试。
面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知识产权法官通常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背景,对技术事实的查明往往成为了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尽管目前主要是争议双方各自聘请专家辅助人来帮助代理人阐述相关意见,但存在诸多弊端。因此,建立全新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提升技术调查官的工作能力至关重要。
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履行技术调查官的职责,技术调查官在技术调查中不仅需要明确自身工作定位,充分发挥岗位效能,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工作标准,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公平正义尽职尽责,更需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更新完善自身的技术知识储备,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使自身的能力匹配岗位要求; 另一方面,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并切实发挥技术调查官的作用,使技术调查官以司法辅助人员的身份参与诉讼活动,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技术事实查明上的专业优势,同时辅以专家辅助、司法鉴定、专家咨询等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共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以确保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作者: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