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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克胜

金克胜:互联网创新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金克胜

时间:2016-03-29   出处:新华网浙江频道  作者:  点击:

各位嘉宾、各位代表大家上午好,十分高兴来到美丽的杭州,参加2013年第二届中国互联网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高峰论坛,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向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这是一次高层次的以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体的盛会,我注意到司法保护是这次论坛的研讨主题之一,因此对我来说,参加这次论坛也是一次很好的学习的机会。的确,在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就确立了以司法保护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和战略定位。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个主渠道。可以说,司法救济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司法裁判的终决性和权威性,裁判规则的导向性和示范性,使得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基础的有效的主导作用。

    互联网领域既是全新的社会领域,也是一个新的法律领域,互联网法律涉及到很多方面,几乎从任何一个方面来讲都是热点和前沿的问题,对于人民法院来讲,涉及到互联网的审判也是前沿的、热点的审判领域,无论是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或者是行政审判,都是这样的。当然我们所从事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互联网的关系更加紧密,互联网技术和其他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涉及互联网领域和环境下的法律纠纷大量地产生,可以说是在著作权、专利、商标和竞争法,也就是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这四个领域里面,都涉及到互联网的新领域、新问题和新的挑战。比如说像著作权,现在全国的知识产权案件有超过一半是著作权的案件,刚才开会前有一个同志问我,说全国的知识产权案件有多少?民事案件现在全国是4万多件,其中一半是著作权的案件。那么著作权的案件里面,超过一半都涉及到网络,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都非常重视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通过司法审判彰显规则、解决纠纷、维护秩序,我觉得主要是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履行司法职责,也就是说要努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我认为与互联网相关的司法保护,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这和司法解释有关。第二,审理疑难案件,引导行业发展,这和司法裁判有关。第三,贯彻司法政策,进行宏观指导,这和司法政策有关。第四,重视调查研究,总结司法经验,这和司法经验有关。

    由于时间关系,不可能讲得太多,我就简单的讲一下。第一就是制定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制定司法解释,就具体的法律问题做出规定,在客观上统一了司法的标准,保证了法律正确实施。大家都比较关注的就是今年1月1号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受到了国内外知识产权界的关注。这是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刚才也讲到了涉及到网络的著作权案件是迅猛的发展,那么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就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别是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所面临的一个很大的挑战。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在去年的11月26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了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一共是16条,在这里面就不展开讲了,有很大的意义。特别是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信息网络传播纠纷案件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权的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教唆、侵权、帮助侵权,在司法识别中是常见的信息储存空间,网络服务提供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定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对此案件的管辖等等问题做了规定,在这里就不多讲。这个司法解释是非常重要的,也在国内外的相关各界受到了好评,不仅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更重要的是预见了未来的情况,对未来审判规则做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要平衡好利益关系等等。当然在商标、专利和其他领域的网络规则,都是相同或相类似的,所以著作权的规则出台,对于触动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审判也是非常重要的,在这里就专门提一下。

    第二个是审理疑难案件,引导行业的发展,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在这里所说的疑难典型案件并不是标的额的大小,我认为是法律问题的复杂性。我觉得主要是两个问题,一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的这些案件的纠纷,第一个问题是基础事实的查明,这里面也包括诉讼的程序,包括很重要的证据问题,涉及到证据保全,黄处长也提到,这是非常重要的。第二点是划清权利的界限和范围,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这是非常重要的,也有着很大的难度。在互联网环境下,新技术领域的案件,比如网络著作权的案件增多,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新技术,涉及到企业的商业模式和行业发展的方向,发展变化很大也很快,所以新技术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对的滞后,缺乏明确的保护规则,人民法院处在解决这类新类型纠纷的最前沿,许多业界的经营者的重要行为标准和发展导向都是通过法院的裁判来划定的,我想参加今天论坛的有很多业界的代表、业界的法务人员,这点是比较明显的。所以人民法院的某些裁决,往往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所以说要明确司法的态度和司法的导向,以至会影响到相关的立法。技术案件所占的比重越大,这些案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所以专业技术的问题的查明,成为解决案件的关键所在。所以在每年的4月26号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都会发布10+50,就是10大典型案例,10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件,从今年开始增加了10个创新型案件,就是10+10+50,在互联网环境和条件下,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发展,刚才讲到的这些,所以说这些典型的案件,它的公布就是通过裁判来明确了很多法律的规则和行为的标准。所以在这里面,我要专门提一下,在这个会议之前,我们梳理了一下从2008年10+50案件中涉及到互联网的相关案件一共是49家,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展开讲了,包括知识产权法的四个领域,不仅有民事的,也有刑事的案件。有三个案件,一个是和浙江有关的,一个是和公证有关的,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展开讲了。

    第三,贯彻司法政策,进行宏观指导,我也简单讲几句,大家知道知识产权的特点是它的无形性,它既没有像物权那样有明确的物理边界,也不像债权那样有明确的法律边界,特别是权利边界的模糊性,特别是在新技术环境下,侵权判定和认定以及责任的承担上更加困难,更加复杂。在去年的2月份,习小明(音译)副院长代表最高法院在广东研讨会上提出了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就是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涉及到互联网领域的很多方面的司法政策,都体现在最高法院的一些文件和领导的讲话中。我想有三个特点,一个是积极促进信息网络产业的发展,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创新,第二是平衡利益关系,第三是遵循法制原则和司法规律,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第四,注重调查研究,总结司法经验,最高法院一方面对于网络著作权有一个很厚的调研资料,现在对知识产权证据规则也是一个重点课题,另外还有是通过会议交流、国际合作开了很多涉及互联网的法律研讨会,这些都有很多的成果。第三点是司法经验,我看浙江高院的知识产权庭庭长也参加了会,浙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做得很有特色,特别是浙江法院对于设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审理,专门有个调研也介绍了经验,我觉得有很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最高法院也在吸收他们的调研成果在一定的场合进行推广,总结司法经验。浙江有全球最大的小商品市场义乌,和最大的网络零售交易平台淘宝网,所以特别是伴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快速发展,涉及到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成为电子商务平台长远发展的瓶颈和障碍之一,我觉得我们的会开得很有意义,选择在浙江开,在浙江高院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有很多的成绩和成果。知识产权审判庭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工商局联合授予了首届商标保护金奖,全国法院系统在我印象里面就这么一个唯一的单位,还有其他的获得的奖。在对于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案件,浙江法院总结了很好的经验,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多说了。

    所以我想再讲四句话,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注重总结经验指导实践,第二是调查研究发展理论,公证工作需要理论的支撑,对于最高法院来讲,调查研究对于理论上的贡献,这点是很重要的。第三是完善规则、推动立法。第四是交流合作,拓展国际的视野。

    通过国际研讨会,我们会感觉到我们互联网环境下的司法保护,在国际上相比,是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可以说我们国家大、案件多、发展快,实践多,问题也多,所以积累的经验也多,所以在这里面我特别要强调在国际上我们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审判评价还是很高的,也就是说我们既不妄自尊大,也不妄自菲薄,有信心和能力、责任保护好我们的知识产权。在里我也希望律师界、公证界、知识产权的实务界和学术界和最高学院多联系、多合作,能够使最高法院更多的从实践中了解司法需求,了解好的经验、好的理论,把知识产权的工作做好。我就讲到这儿,谢谢大家!

  金克胜(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2013年10月17日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