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共查处价格垄断案件97件,实施经济制裁103.97亿元。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查处29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68件;查处垄断协议案件76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3件,行政垄断案件8件。
中新网3月4日电 据发改委官网消息,“十二五”期间我国反价格垄断取得重大进展,全国共查处价格垄断案件97件,实施经济制裁103.97亿元,查办了三星价格垄断、高通滥用知识产权等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垄断案件,树立了反垄断执法权威。
发改委表示,将推动竞争政策进入我国经济政策体系,抓紧研究起草反垄断指南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围绕解决群众关注和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竞争问题,不断完善反垄断规。
以下为公告全文:
“十二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深化改革,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反垄断执法,促进竞争政策的逐步实施,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不断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市场环境。全国共查处价格垄断案件97件,实施经济制裁103.97亿元。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查处29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68件;查处垄断协议案件76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3件,行政垄断案件8件。
一、查办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垄断案件
(一)查处液晶面板、汽车零部件、轴承、国际海运等跨国垄断案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垄断案件对国内市场竞争、产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产生了较大损害,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查处了液晶面板、汽车零部件、轴承、国际海运领域的跨国垄断大案、要案,产生了重要影响,树立了反垄断执法权威。2012年12月,依据《价格法》对韩国三星等六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企业2001年至2006年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济制裁3.53亿元,涉案企业对我国企业内销电视提供的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每年为相关企业节约维修成本3.95亿元。2014年8月,对日本八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12.35亿元,制止了日系汽车零部件、四大轴承企业之间长达十年的协同报价、协商涨价行为。2015年12月,对日本邮船株式会社等8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4.07亿元,有利于降低汽车等滚装货物进出口企业的成本。
(二)查处高通等一系列滥用知识产权垄断案。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的监管,制止了部分企业持续多年的限制竞争行为,为我国企业公平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创造了外部条件。2015年2月,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依法作出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0.88亿元。该案是我国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第一案,在注重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有效维护了无线通信领域的市场竞争。对智能终端、数字接口、音频解码、铜冶炼等领域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了相关核实和调查,及时纠正了不公平高价许可费、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涉嫌垄断行为,并持续开展后期动态监管,监督企业将承诺措施落到实处。
(三)查处白酒、乳粉、保险、汽车、药品等消费领域价格垄断案。加强对重要消费品的竞争监管,持续查处垄断行为,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对扩大消费需求、促进产业发展发挥了正面作用。2013年2月,对贵州茅台和四川五粮液公司达成并实施限定白酒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进行了调查处理,合计罚款4.49亿元。2013年8月,对多美滋等六家乳粉企业在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过程中的纵向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处罚,合计罚款6.68亿元,乳粉企业采取的降价措施在一年内向消费者让利约24亿元。2013年12月,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达成并实施固定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垄断协议案作出处罚,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顶格罚款50万元,对涉案企业罚款1.10亿元。2014年以来,对汽车领域开展了反垄断调查,依法对克莱斯勒、奥迪、奔驰、东风日产汽车及相关区域经销商作出处罚,合计罚款8.13亿元,规范了汽车及售后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对山东顺通、华新两家企业控制复方利血平原料药盐酸异丙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进行了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02.96万元。对重庆青阳等五家企业达成并实施协商别嘌醇片价格、分割市场的垄断协议进行处罚,合计罚款399.54万元。
(四)查处保险粉、水泥等工业品价格垄断案件。加强对工业领域的竞争监管,推动企业通过优胜劣汰、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方式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行业公平竞争。2012年,查处了湖北宜化等八家企业达成并实施保险粉价格垄断协议案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86.32万元。2013年,对部分水泥企业和水泥协会通过组织“市场协同”、“限产保价”达成并实施水泥价格垄断协议进行了调查,对东北地区的北方水泥、亚泰水泥和冀东水泥三家公司罚款1.14亿元。
(五)切实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查处和公布了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在通行费上对外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在车辆动态监管中指定交易,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以及安徽省蚌埠市、四川省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实行地方保护、指定交易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清除了妨碍公平竞争和市场创新的制度壁垒。
二、加强竞争政策倡导和推进
(一)推动竞争政策进入我国经济政策体系。2015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了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反垄断执法,整合反垄断执法主体和力量,建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全面保障机制,对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反垄断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研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是实施竞争政策的重要方式,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2015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三)抓紧研究起草反垄断指南。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统一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宽大制度指南》、《经营者承诺指南》、《违法所得和罚款计算指南》、《垄断协议豁免程序指南》等6部反垄断指南草案。起草过程中,在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基础上,充分立足于我国国情和执法实践,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指南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市场提供更加明确的预期。
三、不断深化反垄断国际合作
(一)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竞争主管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目前,已与美国、欧盟、英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竞争主管机构以及德国国际合作机构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在信息沟通、专题研讨、执法培训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二)参加自贸协定竞争章节等有关谈判。参加中韩、中澳、中日韩、中新等自贸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竞争章节谈判,就竞争规则进行磋商。参加中美商贸联委会、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竞争议题谈判,主动参与制定国际反垄断规则,在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为促进全球反垄断规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发挥积极作用。
(三)组织召开和参加一系列反垄断国际会议。与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定期举行中美反垄断高层对话。每年与欧盟竞争总司联合举办两次中欧竞争周。先后与韩国、美国、日本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召开专题研讨会。积极派员参加反垄断相关国际会议,宣传介绍我国反垄断工作进展,扩大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影响力。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坚持反垄断工作服务于宏观发展大局,围绕解决群众关注和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竞争问题,不断完善反垄断规则,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努力为促进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