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腾讯对“weixin.com”域名的主张为何能得到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支持呢?腾讯方面主张:争议域名完整包含腾讯的“weixin”商标,而“weixin”是腾讯“微信”汉字商标的汉语拼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容易引起混淆;被投诉人与“weixin”没有关联,而且被投诉人没有相关的商标注册或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weixin”只是“微信”的拼音,但并不唯一对应,作为汉语拼音,由于汉语“一音多字”的现象,与“weixin”对应的汉字包含很多,例如微新、威信、维新等等,不一而足,为什么腾讯的主张何以得到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的多数支持呢?
笔者认为,专家们可能考虑到了人们认知心理的形成机制,即当人们看到“weixin”时,虽然符合这个拼音的词语并不唯一,但人们首先想到的仍然是微信,甚至当人们使用智能打字软件打出“weixin”时,该软件自动显示的第一选择,也往往是“微信”而不是“威信”或者其他同音词语;而当我们在搜索引擎输入“weixin”时,跳出的前排搜索结果也大多与微信有关。因此,当人们看到“weixin”时,虽然该拼音客观上可能对应很多完全不同的词,但消费者的认知心理决定了他们首先会联想到知名度最高、独一无二的那个。知名品牌承载着巨大的形象价值和精神感召力,当其(包括其拼音)一旦用于域名时,该品牌所承载的符号含义马上会转化为最直接的广告效应和购买号召力,而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要义,就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商品来源的混淆。
那么,域名应当遵循哪些规则呢?一般而言,在先注册域名如果具备下列情形就容易被视为“抢注”:第一,在先注册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第二,在先注册者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第三,存在“恶意”使用。其中,关于“恶意”使用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包括:(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由此可见,如果不违反上述规则和规定,只要有正当理由,普通人也完全可以某个正当理由在先注册某个知名品牌作为自己的域名。例如,某个公民名叫“刘德华”,他完全可以基于自己的姓名去注册一个域名“liudehua”,而且,在域名基础上建立一个专营水果的网站,他没有使用任何形式商业营销造成浏览者发生混淆误认为该网站或域名与我国香港的影视明星刘德华有关,甚至他还在网页上用醒目位置表明他的水果经营内容,也没有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搭乘”明星刘德华的商誉,同时确实在真实、持续地使用域名,那么笔者认为,这个叫“刘德华”的普通公民,就完全可以合法地继续拥有“liudehua”的域名。(袁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