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知产审判高水准的“奥秘”
2014-12-22 09:05: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 作者:朱瑞
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由网络游戏引发的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方正在出示视频证据。陈永良
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自1994年成立至今,已有二十载。2010年6月起,该院实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机制。
2012年以来,该院有3起知产案件被收录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9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各类知产审判典型案例。在前不久揭晓的第三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首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评选中,该院共摘得7个奖项,在全国中级人民法院中位居首位。
■依法履职 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上海一中院知产庭庭长刘军华告诉笔者,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首先要从制度入手,降低维权成本。正因此,该院一贯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临时措施的适用。
2013年,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院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对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通过及时制止侵权,有效避免了损害结果的扩大。
据了解,这起案件也成为我国首例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并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201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如何通过加大侵权赔偿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代价,是公众关心的话题,也是该院知产审判致力破解的难题。“在遵循法律现有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更加注重通过合理把握证明标准,灵活运用法定赔偿、酌定赔偿的方法,适当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知产庭副庭长胡震远说。
在该院审理的一起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在公司网站上宣传称被控侵权芯片销售量突破1000万片,但审理中又予以否认,并拒绝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在此情形下,该院以被告网站宣称的销售数量为基础,综合考量全案其他因素,依法适用酌定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20万元,有力地震慑了侵权行为,以司法裁判引导集成电路产业健康发展。
■分门别类
注重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保护无疑具有激励创新的功能。但如果保护过度,又可能阻碍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说是把“双刃剑”。
上海一中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过程中,注重根据不同纠纷类型的特点,平衡各方利益,在个案公正裁判的基础上实现知产审判良好的社会引导效应。
“比如,涉专利案件以服务创新作为审判理念,注重根据专利的创新程度、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防止阻碍技术进步。”刘军华举例说。
相比专利权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在上海一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占据更大的比重,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纠纷,短短几年间即呈现出爆炸式增长的趋势。
“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更需注重文化创造者、商业利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协调,依法保护创作自由和合理借鉴。”有着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长徐燕华说。
例如,在一起因“体育赛事转播权”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该院就明确了要对“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节目”予以区别认定。
一般而言,体育赛事并非作品,而根据体育赛事制作的节目则可能构成作品。因此,判断被告是否侵权的关键是明确合同所约定的“体育赛事转播权”之具体含义,如果仅指对于体育赛事的转播,则不属于著作权中的专有权利,被告转播体育赛事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与专利权、著作权纠纷案件不同,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要以“宽严适度”为原则。长期审理商标权侵权案件的审判长陆凤玉具体解释说,考虑到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标识商品来源,起到区分的作用,因此,对于在同一市场上已客观并存,相关公众稍加注意就能够区分来源的商标,应当充分尊重维护既有的市场格局,促进包容性增长,而不轻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知识产权司法是利益平衡的“艺术”,“一言以蔽之,就是要坚持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刘军华说。
■强化说理
统一裁判文书制作范式
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实施,以及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裁判文书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统一裁判文书制作范式,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一直是上海一中院知产庭的重点工作之一。为此,该庭经过提炼总结,形成了《知识产权判决书制作要领》,立足于知产案件的审理特点,对知识产权判决书首部、正文、尾部包含的具体内容、要素、关键点以及文书结构、格式等一一做出规定。
例如,《要领》规定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应首先归纳和明确各个案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范要件,结合案件事实,对于得出裁判结论的论证过程进行充分的正向阐述,并对法院不予采纳的诉、辨意见进行一一回应。通过正、反两方面的论证,增强文书的逻辑性和说理性。
对于专利侵权案件,规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裁判文书应统一在文书中插入原告专利图例和被控侵权产品图例。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案件的裁判文书则应加强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描述等,以此增强专利侵权比对的直观性、针对性和具体性。
“《要领》一共27条,每条都是知产审判经验的结晶。薄薄一本小册子,却是我们知产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的必备‘宝典’。”刚穿上法袍不久的范静波感慨道。
为保证《要领》落实于实践,该院知产庭还配套建立了“裁判文书质量控制机制”。在庭室内部,定期召开文书质量讲评会,讨论裁判文书制作中的突出问题,并选取优秀文书作为范本学习借鉴。
同时,定期外请高校中文系专家阅看结案裁判文书,找出其中的语言错误,指出文字和标点符号的标准用法,进一步把好文字基础关。
■培育精品
“四步法则”提升质量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数量多,是上海一中院知产庭的一大亮点和特色。刘军华告诉笔者,近两年来,该庭在全面提升审判质量的基础上,形成了精品案件培育“四步法则”,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促进整体审判质效的提升。
一是“慧眼”识精品。明确由庭长逐一审查新收案件,跨前一步,评估培育精品案件的可能性,并就重点案件向合议庭进行必要的提示。同时,要求承办法官提高精品案件工作的敏感性,在审理过程中做个有心人,与该院调研、宣传相关职能部门保持沟通。
二是“聚力”强审判。对于精品案件的“苗子”,该庭专门选择在相关专业领域有扎实理论功底和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审判长或承办法官,规范证据交换、质证、辩论等庭审环节,着力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三是“借力”严把关。如遇到新型、疑难案件,裁判前将由合议庭、审判长联席会议进行双重把关。对于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主动咨询行业技术专家;对于适法疑难问题,则通过“法官沙龙”等研讨平台,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四是“妙笔”促升华。案件裁判后,由承办法官及时提炼、梳理示范性裁判规则,并形成调研文章,以此提升案件的“附加值”,力求为新型、疑难案件的审理树立裁判标准。同时,该庭还利用全媒体开展多层面的宣传报道,力求为新型、疑难案件的审理树立裁判标准。
“精品案件可以说是反映法院审判质量的一个‘门面’,法治的理念,法律的精神,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都能够在案件中直观地反映出来。我们将继续做好精品案件的培育工作,将案件‘富矿’的价值更大程度地发挥出来。”刘军华说。
深刻认识新技术
精准把握利益平衡
王 迁
上海一中院对新技术的深刻认识和对利益平衡的精准把握,对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许多知识产权案件之所以复杂,是因为涉及大量最新出现的技术。如与网络有关的视频分享技术、P2P技术和深层链接技术等,这些技术和侵权纠纷几乎同步出现,如果搞不清楚技术背景,也很难解决法律问题。
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法官通过刻苦钻研和广泛调研,掌握了涉及新技术案件的审理规律,所作出的判决既有利于技术的发展,又打击了利用新技术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从而实现了利益平衡。
在这方面,上海一中院创造了全国较多的“首例”判决,并在各地得到了较广泛的认同。如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的经营者通过审查用户上传的视频并进行分类管理,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是侵权电影,从而首次在权利人没有向视频分享网站发出侵权通知的情况下,判决视频分享网站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由此案开始,全国许多法院都以相似的理由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的责任,从而促使视频网站经营者寻求许可,大大提高了网络视频的正版率,发挥了司法保护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再如,在某一特定淘宝卖家对同一商标权人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下,首次判决淘宝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该判决所创设的责任认定规则,被最高人民法院吸收进了司法解释。这对于促使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遏制侵权产品的销售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正式揭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也即将成立。
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意味着我国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通过司法保护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目标,并在国际社会中树立起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象。
但也应该认识到,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涉及范围越来越广,案件类型日趋新颖复杂,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必然对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技术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建立一支高素质、业务能力强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队伍,是值得关注的重要课题。在这方面,上海一中院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做法,为将上海建设成为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培养了一批专业司法人才。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
2012年以来,该院有3起知产案件被收录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9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各类知产审判典型案例。在前不久揭晓的第三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首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评选中,该院共摘得7个奖项,在全国中级人民法院中位居首位。
■依法履职 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上海一中院知产庭庭长刘军华告诉笔者,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首先要从制度入手,降低维权成本。正因此,该院一贯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临时措施的适用。
2013年,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院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对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通过及时制止侵权,有效避免了损害结果的扩大。
据了解,这起案件也成为我国首例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并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201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如何通过加大侵权赔偿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代价,是公众关心的话题,也是该院知产审判致力破解的难题。“在遵循法律现有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更加注重通过合理把握证明标准,灵活运用法定赔偿、酌定赔偿的方法,适当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知产庭副庭长胡震远说。
在该院审理的一起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在公司网站上宣传称被控侵权芯片销售量突破1000万片,但审理中又予以否认,并拒绝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在此情形下,该院以被告网站宣称的销售数量为基础,综合考量全案其他因素,依法适用酌定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20万元,有力地震慑了侵权行为,以司法裁判引导集成电路产业健康发展。
■分门别类
注重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保护无疑具有激励创新的功能。但如果保护过度,又可能阻碍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说是把“双刃剑”。
上海一中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过程中,注重根据不同纠纷类型的特点,平衡各方利益,在个案公正裁判的基础上实现知产审判良好的社会引导效应。
“比如,涉专利案件以服务创新作为审判理念,注重根据专利的创新程度、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防止阻碍技术进步。”刘军华举例说。
相比专利权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在上海一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占据更大的比重,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纠纷,短短几年间即呈现出爆炸式增长的趋势。
“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更需注重文化创造者、商业利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协调,依法保护创作自由和合理借鉴。”有着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长徐燕华说。
例如,在一起因“体育赛事转播权”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该院就明确了要对“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节目”予以区别认定。
一般而言,体育赛事并非作品,而根据体育赛事制作的节目则可能构成作品。因此,判断被告是否侵权的关键是明确合同所约定的“体育赛事转播权”之具体含义,如果仅指对于体育赛事的转播,则不属于著作权中的专有权利,被告转播体育赛事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与专利权、著作权纠纷案件不同,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要以“宽严适度”为原则。长期审理商标权侵权案件的审判长陆凤玉具体解释说,考虑到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标识商品来源,起到区分的作用,因此,对于在同一市场上已客观并存,相关公众稍加注意就能够区分来源的商标,应当充分尊重维护既有的市场格局,促进包容性增长,而不轻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知识产权司法是利益平衡的“艺术”,“一言以蔽之,就是要坚持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刘军华说。
■强化说理
统一裁判文书制作范式
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实施,以及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裁判文书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统一裁判文书制作范式,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一直是上海一中院知产庭的重点工作之一。为此,该庭经过提炼总结,形成了《知识产权判决书制作要领》,立足于知产案件的审理特点,对知识产权判决书首部、正文、尾部包含的具体内容、要素、关键点以及文书结构、格式等一一做出规定。
例如,《要领》规定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应首先归纳和明确各个案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范要件,结合案件事实,对于得出裁判结论的论证过程进行充分的正向阐述,并对法院不予采纳的诉、辨意见进行一一回应。通过正、反两方面的论证,增强文书的逻辑性和说理性。
对于专利侵权案件,规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裁判文书应统一在文书中插入原告专利图例和被控侵权产品图例。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案件的裁判文书则应加强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描述等,以此增强专利侵权比对的直观性、针对性和具体性。
“《要领》一共27条,每条都是知产审判经验的结晶。薄薄一本小册子,却是我们知产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的必备‘宝典’。”刚穿上法袍不久的范静波感慨道。
为保证《要领》落实于实践,该院知产庭还配套建立了“裁判文书质量控制机制”。在庭室内部,定期召开文书质量讲评会,讨论裁判文书制作中的突出问题,并选取优秀文书作为范本学习借鉴。
同时,定期外请高校中文系专家阅看结案裁判文书,找出其中的语言错误,指出文字和标点符号的标准用法,进一步把好文字基础关。
■培育精品
“四步法则”提升质量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数量多,是上海一中院知产庭的一大亮点和特色。刘军华告诉笔者,近两年来,该庭在全面提升审判质量的基础上,形成了精品案件培育“四步法则”,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促进整体审判质效的提升。
一是“慧眼”识精品。明确由庭长逐一审查新收案件,跨前一步,评估培育精品案件的可能性,并就重点案件向合议庭进行必要的提示。同时,要求承办法官提高精品案件工作的敏感性,在审理过程中做个有心人,与该院调研、宣传相关职能部门保持沟通。
二是“聚力”强审判。对于精品案件的“苗子”,该庭专门选择在相关专业领域有扎实理论功底和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审判长或承办法官,规范证据交换、质证、辩论等庭审环节,着力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三是“借力”严把关。如遇到新型、疑难案件,裁判前将由合议庭、审判长联席会议进行双重把关。对于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主动咨询行业技术专家;对于适法疑难问题,则通过“法官沙龙”等研讨平台,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四是“妙笔”促升华。案件裁判后,由承办法官及时提炼、梳理示范性裁判规则,并形成调研文章,以此提升案件的“附加值”,力求为新型、疑难案件的审理树立裁判标准。同时,该庭还利用全媒体开展多层面的宣传报道,力求为新型、疑难案件的审理树立裁判标准。
“精品案件可以说是反映法院审判质量的一个‘门面’,法治的理念,法律的精神,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都能够在案件中直观地反映出来。我们将继续做好精品案件的培育工作,将案件‘富矿’的价值更大程度地发挥出来。”刘军华说。
深刻认识新技术
精准把握利益平衡
王 迁
上海一中院对新技术的深刻认识和对利益平衡的精准把握,对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许多知识产权案件之所以复杂,是因为涉及大量最新出现的技术。如与网络有关的视频分享技术、P2P技术和深层链接技术等,这些技术和侵权纠纷几乎同步出现,如果搞不清楚技术背景,也很难解决法律问题。
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法官通过刻苦钻研和广泛调研,掌握了涉及新技术案件的审理规律,所作出的判决既有利于技术的发展,又打击了利用新技术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从而实现了利益平衡。
在这方面,上海一中院创造了全国较多的“首例”判决,并在各地得到了较广泛的认同。如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的经营者通过审查用户上传的视频并进行分类管理,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是侵权电影,从而首次在权利人没有向视频分享网站发出侵权通知的情况下,判决视频分享网站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由此案开始,全国许多法院都以相似的理由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的责任,从而促使视频网站经营者寻求许可,大大提高了网络视频的正版率,发挥了司法保护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再如,在某一特定淘宝卖家对同一商标权人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下,首次判决淘宝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该判决所创设的责任认定规则,被最高人民法院吸收进了司法解释。这对于促使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遏制侵权产品的销售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正式揭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也即将成立。
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意味着我国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通过司法保护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目标,并在国际社会中树立起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象。
但也应该认识到,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涉及范围越来越广,案件类型日趋新颖复杂,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必然对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技术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建立一支高素质、业务能力强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队伍,是值得关注的重要课题。在这方面,上海一中院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做法,为将上海建设成为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培养了一批专业司法人才。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