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到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度先进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强调的是,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体制的构建上,我们还有很多工作可做。目前,我们应该追求的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和社会衡平机制的实现。具体说来,应该做好以下三点:第一,进一步完善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将现在尚显粗糙的规则或者不尽合理的规则进行补充、修订,填补漏洞空缺。一些已经不适合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规则应该进行适时调整,例如,关于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第二,完善司法裁判标准。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很大的争议,多数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既可能左也可能右,甚至还可能在裁量的幅度上大做文章。如何在保障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主导的基础上,尽可能减低具体案件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当前的一个重要实践命题。第三,互联网知识产权执法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净化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接下来,应该进一步实现互联网知识产权执法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服务商是重中之重。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永远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企业主要由网络服务商来创造、运营和维护。发挥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保障包括网络服务商在内的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科学设定分配网络服务商的权利义务,对于调动市场积极性、培育强化互联网产业举足轻重。在互联网产业国际竞争一体化、产业竞争优势瞬息万变的时代背景下,我们不但要鼓励和倡导互联网企业勇于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责任,要求其履行有关知识产权的自身责任,还要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配套机制着手,倡导建立鼓励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发起全社会特别是网络用户积极加入到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潮流中来。(作者:丛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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