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公开道歉。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由发信人即作者享有,但物权归收信人所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的人,在对书信行使物权进行处分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拍卖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及内容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拍卖的行为,尽管有物权作为其基础,但会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害,同时,对书信中的隐私内容予以公开,也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对于此类行为人即将实施的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此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本案受诉法院依照这一规定,作出了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责令拍卖公司禁止进行该拍卖活动,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在这个案件中,绝不仅仅是因为涉及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及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的著作权和隐私权,也不仅仅是因为对本案的处理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而是依法本应如此,任何符合这一规定要求的,都可以采取这样的法律措施。
本案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准确地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作出了具有侵权禁令性质的行为保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司法借鉴价值。
2.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
2014年9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钜锐案”——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根据原判,锐能微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320万元。
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王 迁
制造集成电路的前提是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它决定如何在半导体材料的三维空间中配置各种元件及互连线路。布图设计的成本往往非常高昂,需要投入大量的智力劳动,但在含有集成电路的产品售出后,他人通过拆解产品了解布图设计并加以抄袭却相对容易。鉴于此,TRIPS协定和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均对独创性的布图设计提供保护,禁止未经许可复制该布图设计。
在此案中,法院正确地做出了两个区分。首先是区分了认定侵犯布图设计权的标准与认定侵犯著作权的标准。对于后者,被控侵权作品必须与原作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仅复制个别独创性的表达尚不足以认定侵权。但对于前者,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都可构成侵权。这不仅是因为立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还因为布图设计与文学艺术作品不同,其设计具有实用功能性,各设计点相互依存,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独创性的设计点都值得保护。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两个独创设计点的复制足以构成侵权。其次是区分了布图设计与实现布图设计的工艺。布图设计是对元件和其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对于相同的配置可以通过多种工艺实现。这正如原告在一块瓷砖上绘制了水彩画,被告在四块瓷砖上用碳素笔加以临摹,再现的仍然是同一美术作品。法院据此指出:四个电容呈田字型的排列方式是三维配置,而用几个阱放置电容则是工艺,也即实现布图设计的方式,本身不是布图设计,并认定被告复制了原告的布图设计。
法院对上述难点问题的认定,不仅体现了对法律的精准理解,也澄清了判断布图设计侵权的法律标准,使布图设计者了解了合理借鉴与抄袭在先设计之间的界限,这对于合理地保护布图设计、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
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维持此前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点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 勇
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例复杂的、涉及到创新行业的、需要运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件。本案庭审中,在质证过程中引入了国际专家证人,包括法律专家、经济专家以及行业专家,判决说理论证充分,专业性强,体现了最新的理论和行业特点,在国内外引起了深远影响,获得了业内的广泛好评。
互联网行业多创新、高动态以及不断发展的鲜明特点,使其相关市场的边界模糊,相应的,市场份额的准确性大大降低,这无疑增加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难度。另外,互联网行业的免费商品和服务,甚至是补贴消费,使得传统的SSNIP方法也不再适用。互联网的平台竞争打破了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框架,一些看似不在一个相关市场上的产品和服务产生了替代性,使得企业得以将市场力量延展至另一个市场。法院针对这些行业特殊性问题带来的挑战,回归到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考察了腾讯是否拥有提高价格、降低质量、阻碍市场进入、延迟创新的能力;对相关市场边界进行了讨论,明确了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份额的认定,同其他的经济证据一样,只是判定滥用问题的诸多因素中的一个指标。
本案判决符合反垄断法对于滥用问题的规制思路,在对相关市场界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滥用行为和竞争影响做出评判;同时充分考虑了互联网行业的特点,体现出了法院的高度专业性,为创新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