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0日,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光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共同原告,以“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八起案件共计索赔8000万元。
三原告诉称,三原告系上述八项专利的权利人,且上述专利均在有效期内。被告发行了“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第三方提供。通过对该被控侵权产品其中两个版本及该输入法产品中所使用的输入方法进行分析,并与三原告的涉案专利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及其中所使用的输入方法均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三原告认为,有理由相信被告发行、并向第三方提供的其他型号的输入法产品及所使用的方法同样落入其专利的保护范围。据此,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
三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侵权产品的用户众多,市场占有率较高,对搜狗信息公司“搜狗输入法”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很大冲击,被告因此非法收益巨大也给三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三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发行、提供“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停止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并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及合理支出,每起案件请求赔偿数额均为1000万元。
10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应诉材料。
此后,百度网讯公司针对八起案件均向本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中止诉讼申请。百度网讯公司认为本案的当事人均为全国知名的大型互联网企业,本案结果将对全国绝大部分手机用户产生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较高。因此,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八起案件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且被告方住所地位于本院的辖区内,完全符合上述决定的内容。原告选择本院管辖,在没有事实和理由否定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的特别规定的前提下,被告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据此,驳回了百度网讯公司针对八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目前,上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