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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 上半年提交国务院行政执法

时间:2016-01-04   出处:新浪新闻  作者:  点击: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已于2015年最后一天正式公布。对此,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日前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前,分批次征求了国内外企业、行业协会、标准组织、律师和专家学者等相关方的意见建议。此次网上公开的同时,起草组已将征求意见稿发给相关国际组织以及主要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大范围征求意见后,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预计今年上半年提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就在两周前,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制定相关反垄断执法指南。”而国家发改委在此前已经就此完成了大量工作。据了解,发改委自2015年6月起负责起草六部《反垄断法》配套指南,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便是其中一部。

对于这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的亮点,多位发改委价监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专家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进行了解读。

发改委价监局副局长卢延纯告诉记者,对于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指南将具有竞争关系和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分别讨论。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协议中,指南解释说明了联合研发、专利联营、交叉许可和标准制定四类情形。在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协议中,指南解释说明了价格限制、独占性回授、不质疑条款和其他限制条款四类情形。上述情形都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阻碍创新,但也可能产生效率,因此需要在个案中审慎分析评估,避免打击正当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

发改委价监局处长徐新宇表示,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南依据我国在高通案等执法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借鉴国外成熟实践和理论,给出判断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是否滥用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考虑到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指南提出了判断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申请禁令救济是否排除、限制竞争的考虑因素,如谈判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及其体现出的真实意愿等。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指南通过设定一定的市场份额标准,推定对市场竞争不会产生严重排除竞争效果的协议可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获得豁免。引入市场份额标准,一方面能够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另一方面给市场主体提供更为明确的合理预期,能够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也是指南的亮点之一。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