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的弊端
2014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涉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1088万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5242件,相当于平均每家法院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或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不超过10件。可见,全国绝大多数基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非常少,由此导致大多数基层法院刑事法官普遍缺乏审理这类案件的经验。
由于目前我国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般由中级法院管辖,而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刑事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协调,这为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设置了障碍,不利于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及时保障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功能。
由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协调,特别是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通常高于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同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数量又大大多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因此,知识产权民事法官相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法官来说,往往在侵权证据的审查认定、侵权事实的判定方面经验更丰富,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出现知识产权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证明标准、证据认定方面比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要求更高,因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技术鉴定的规范化程度应当高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然而,由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协调,导致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官往往对技术鉴定的经验不足,或对技术鉴定的规范性要求认识不足,最终导致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的技术鉴定往往不够客观、公正,制约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质效的提升。
目前实施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的法院,其知识产权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范围通常是我国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的7种犯罪。2014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罪名起诉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共5242件,同期全国开展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的基层法院共104家,平均每家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仅受理50件左右。由于知识产权庭审理的刑事案件范围较窄,导致知识产权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太少,不利于发挥专业化审判庭集中审理专业性案件的优势,不利于提升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质效。
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的主要理由
为克服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存在的上述弊端,应当立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特点,从提升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质效的实践需求出发,改革和重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统一知识产权刑事与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对诉讼证据的审查判定、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均比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要求更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对被告人权益的影响比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被告权益的影响更大。因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应当不低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第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对其他类型刑事案件来说,数量较少,且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专业性强,因此没有必要赋予每个基层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第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数量远少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数量,在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实现以中级法院管辖为主的前提下,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条件做到以中级法院管辖为主。第四,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
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的建议
为此,笔者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的若干建议。
首先,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般由中级法院管辖,涉技术类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例如侵犯技术秘密犯罪案件、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案件等,对技术事实的证据认定、技术鉴定、侵权比对要求高,因此应当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各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基层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是侵犯商标权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等不涉及专业技术的一般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确定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时,应当注意享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必须是享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反之亦然。
各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享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划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确定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划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应当注意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跨区管辖范围应当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跨区管辖范围相一致,以免出现跨区管辖上的冲突。
其次,设有知识产权庭的法院,应当实施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不仅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消除3类案件间的裁判冲突,而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质效、总结司法经验、培养专业法官。当前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在侵权判定上的冲突;知识产权刑事判决的罚金刑与民事判决的侵权赔偿责任在执行上的冲突等,都将随着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的全面实施而得以有效解决。因此,建议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成立知识产权庭,实施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
再次,赋予知识产权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目前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只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从而形成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在专门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理的审判体制。该体制割裂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间的内在联系,增大了3类知识产权诉讼相互沟通和协调的难度,不利于统一裁判标准。因此,建议尽快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不服辖区内基层法院审判的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最后,适度扩大知识产权庭审理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范围。目前,各地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普遍较少,不利于积累、总结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经验,不利于培养锻炼专业法官,也不利于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质效。因此,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庭审理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专业优势和规模效应,必须适度扩大知识产权庭审理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范围。
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9种犯罪行为,这9种犯罪行为可能同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构成对他人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划归知识产权庭审理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5种犯罪可能同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上述5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属于涉知识产权犯罪,将其划归知识产权庭审理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与上述5种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的数量并不多,这些案件由知识产权庭审理既不会过于增加知识产权庭的负担,也不会削弱刑事审判庭的审判业务。因此,完全有条件适度扩大知识产权庭审理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范围。
为了既保证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裁判标准上的统一,又合理调配知识产权庭的刑事审判任务,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庭在审判专业性案件上的专业优势,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庭在集中审判专业性案件上的规模效益,建议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知识产权庭以及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范围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知识产权报 作者 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