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此两证的李学武,便理所当然的认为是这系列牡丹瓷作品的所有权人了,随后以该牡丹瓷作品为图案,进行大量陶瓷品生产。然而,最终李学武的行为被实际创作人郑燕婷所知,郑燕婷一怒之下将李学武以及生产陶瓷品的盛世公司、牡丹瓷公司三方告上了法庭,要求立刻停止生产带有牡丹瓷美术作品的陶瓷品,并且赔偿侵权经济损失。
这一案件,旷日持久,经过了地方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终于下达裁定书,依法裁定驳回李学武、盛世公司、牡丹瓷公司的再审申请,认定被告三方生产、销售相关牡丹瓷产品的行为构成对郑燕婷美术作品的侵权。
最高法裁定书中陈述的理由如下:鉴于李学武、陈墩玉、陈春华、孙锦清接触过宝源研究所、郑燕婷要求保护的涉案牡丹瓷作品,其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牡丹瓷花作品构成实质近似,即便李学武申请了著作权版权登记,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因宝源研究所、郑燕婷涉案作品的完成时间早于李学武申请著作权版权登记及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属于在先取得合法权利,故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盛世公司、牡丹瓷公司、李学武等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害宝源研究所、郑燕婷涉案牡丹瓷花作品的著作权并无不当。故其再审申请的理由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从这一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版权登记、外观专利申请并非万能。由于国家并不对实际原创人身份进行审查,因此谁都可能假冒原创人将其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或者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对于原创人而言,最重要的实际上是做好从源头上就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保护,保留下自己创作的证据及时间。即便,将来自己的作品被他人冒名顶替进行了版权登记或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只要能够亮出自己的原创证据和时间,就能一举打翻对方的权利证书,获得对作品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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