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十三五规划”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职能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纠纷调解职能在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有机结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经过充分协商研究,决定建立专利民事纠纷司法审判与行政调处衔接机制(简称专利纠纷诉调衔接机制),促进形成“委托调解、调诉对接、司法审判”合一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新模式,促进社会创新、产业创新,助力于创新新疆建设。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衔接或其体系化是当前着力推进的司法改革目标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将案件进行分流,给当事人纠纷解决提供更多选择路径。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代价,作为知识产权审判研究工作的重点。要实现这个目标,理顺畅通诉讼救济和行政救济之间的衔接是解决方式之一,尤其是立案前行政机关介入调解将有效减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形成“委托调解、调诉对接、司法审判”合一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新模式。
诉调衔接机制是指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专利民事纠纷,经征询当事人同意,法院在立案前或者立案后将纠纷移送至知识产权部门调处或调解的工作机制,诉调衔接机制详尽规定了到法院“诉”和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调”的全过程,内容明确、程序衔接清晰,关注当事人权利,在程序和实体上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适用于侵犯专利权、侵犯专利权的赔偿费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发明人和(或)设计人资格、职务发明(设计)的奖励和报酬、发明专利授权前使用费用等与专利相关的民事纠纷。调解和诉调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当事人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不再愿意进行行政调解仍可转司法诉讼。充分实现了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职能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纠纷调解职能在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有机结合,全区司法审判与行政调处形成合力,实现了优势互补,为人民群众提供了高效、便捷、经济的专利纠纷解决途径。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利民事纠纷司法审判与行政调处衔接机制实施意见,并联合签署《专利民事纠纷司法审判与行政调处衔接机制合作备忘录》,正式建立专利民事纠纷司法审判与行政调处的衔接机制。这是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部门双重关注、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诉调衔接机制。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谭力在新疆和田玉文化创意产业园对自治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试点企业举行授牌仪式,并对新疆和田玉文化创意产业园全体人员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培训,让大众人群更深入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及主要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