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机关起诉指控,2012年7月份开始,王某安与王某松为谋取暴利,在海口市从事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活动。二人租赁海口市琼山区尾丹村一层房间作为储藏假烟仓库,由王某松联系广东、浙江等地生产假烟厂家,以极低价购进各类品牌假烟,通过物流寄递方式运输至海口。之后,王某松、王某安联系同乡经营的烟草零售点,由二人用电动车运输的方式直接将假烟送至烟草零售点,从中赚取差价。王某安、王某松向胡某等数十家烟草零售点大量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已形成长期、稳定的销售模式,销售金额特别巨大。胡某等29家零售点主要将从王某安处低价购买的假冒伪劣卷烟冒充真品香烟以市场价格销售,从中牟取暴利。
2014年5月2日至11月4日期间,王某安、王某松累计购进用于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共计53021条,市场价值1374多万元。二人低价销售至海南省各下级烟草零售点的假冒伪劣卷烟累计40387条,销售数额达264多万元,市场价值1030多万元。
胡某为谋取非法利润,多次向王某安低价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并冒充真品卷烟在其经营便利店对外销售。2014年5月份以来,胡某从王某安处累计购进假冒伪劣卷烟4608条,市场价值111多万元。
王某标为谋取非法利润,多次向王某安低价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并将该假烟冒充真品卷烟在烟酒行对外销售。2014年5月份以来,王某标从王某安处累计购进假冒伪劣卷烟1568条,价值37多万元。
方某舜夫妻二人为谋取非法利润,多次向王某安低价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并将该假烟冒充真品卷烟在二人共同经营的烟酒商行对外销售。2014年5月份以来,方某舜夫妻二人从王某安处累计购进假冒伪劣卷烟1795条,市场价值32多万元。
黄某丹为谋取非法利润,多次向王某安低价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并将该假烟冒充真品卷烟在其经营商行对外销售。经查,自2014年5月份以来,黄某丹从王某安处累计购进假冒伪劣卷烟454条,市场价值10多万元。以上假冒伪劣卷烟均已被黄红丹以市场价格销售给他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松、王某安、胡某、詹某光、朱某勇、张某敏等六人为谋取非法利润,大量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标、方某舜、黄某丹等二十九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2013年3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海口中院作为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单位,通过调整审判分工、优化人员结构,由试点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付美斌 胡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