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 请 回 避 决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046-1号
本院在审查张培莲与四川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张培莲提出申请认为,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周翔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与四川科技出版社等著作权纠纷案中担任审判员。该案合议庭在审判过程中存在故意违背法律、枉法裁判的情形。其担心周翔担任本案审判长会影响本案公正审查,故申请周翔回避。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培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驳回张培莲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