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短型减速顶专利项目被侵权“短型减速顶”实用新型专利于2003年12月3日获公告授权,专利权人为杨楠、杨志宏、杨恩久。2006年8月1日,杨楠、杨志宏、杨恩久共同决定利用该专利作技术出资入股经营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中铁)。2010年9月,兰州铁路局对在建铁路兰渝线减速顶项目进行招标,沈阳中铁和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减速顶中心)同时进行投标,减速顶中心中标签约,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5716828元,数量为15164台,到站单价为377元,后减速顶中心与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铁)签订供货合同,双方约定的减速顶供货数量为15228台,单价333元,于2011年向兰州铁路局进行了供货、安装,并已通过验收,沈阳中铁在该工程建设中发现在建编组站安装的短型减速顶与其产品相同,于是将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局诉至法院。
沈阳中铁向兰州铁路局递交的投标文件报价显示,短型减速顶到站单价为620元,明确投标数量也是15164台,沈阳中铁生产该短型减速顶成本为240元。
2014年7月22日,法院组织沈阳中铁及减速顶中心在兰州北编组站二场六道内,提取该道东端倒数第三个减速顶。2014年7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该三份样品进行开封拆解,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比对,主要技术特征相同:1.在传力杆压装压力阀副内弹簧和压力阀副外弹簧的上面,多了个垫片;2.回程阀板上没有张力弹簧;3.外圆压入滑动油缸的内腔没有弹性挡圈锁定;4.壳体底部没有卡簧槽和卡簧片但有止冲弹簧销。原告称专利方案保护的是技术特征,具体零部件细节不同不影响专利所保护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物有张力弹簧,也有弹性挡圈,是同一个零件,都是为控制出油量;卡簧与止冲销技术特征原理一样,止冲结构相同。
判决
构成侵权宁波中铁赔偿沈阳中铁454万余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和专利方案仅有上述4点不同。因此,涉案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减速顶中心和宁波中铁连带补偿沈阳中铁安全经济损失人民币4549200元。
宣判后,减速顶中心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审理中,减速顶中心为了主张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为此提供了购货合同和发票,且宁波中铁亦认可是其生产。因此,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于是省高院遂改判为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549200元。
记者了解到,该案涉及专利技术成果国际领先,且是近年来我省法院审理的标的额最大的专利纠纷案件。该案的判决,对以后我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强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