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8日讯10月9日上午8时许,国庆长假后上班的第二天,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林玮珊副庭长和专家陪审员老洪等人早早地就在调解室,等候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丝堵,就是用于封堵的‘螺丝’,广泛应用于密封水管或气动部件等建筑、工业领域。你们看看,他们公司生产的丝堵,跟我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上的一模一样!这明显是侵权行为。”上午8时30分许,双方当事人如约而来。家住莆田市荔城区的原告翁先生一坐下来就显得有些激动,他平复了下自己的情绪,向法官道出了原委。
原来,翁先生于2012年间发明了一种水暖丝堵及水暖管件,并于2014年11月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获得专利权。
“一般的丝堵市场上随处可见,但我这个是与众不同的。”说起自己的发明,翁先生来了兴致。“我这种在丝堵上开了密封槽,只要套上密封圈,拧紧,就不用像过去那样给水管密封处缠绕上厚厚的一层生料带,安装时一步到位,使用寿命更长,不仅美观耐用,又省时、省钱。”
“他说的‘与众不同’,实际上就是将O型密封圈固定在丝堵上,与平常生产中将丝堵套上密封圈,然后使用时拧紧的做法大致没什么不同。”作为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某塑料厂的经营者傅师傅,对自己生产这种丝堵侵害了翁先生的专利权有着不同的理解。傅师傅委屈地告诉法官,自己几年前就设计出这种带密封圈的丝堵,并委托浙江省台州市的一家模具厂开模,模具出来后,就开始投入生产。“让我赔偿20万元,我实在无法接受。”傅师傅表态道。
尽管承办此案的林玮珊副庭长不停地劝解双方,双方当事人仍僵持不下,庭审从刚上班一直持续到11时许。
“翁先生,你的确获得了专利,但这种类型的丝堵也确实已长期出现在市场上并应用于建筑工程当中。”滴答滴答……手表上的指针指向了11时12分,虽然已经休庭,但林玮珊法官仍然耐心希望促成双方在庭外进行和解。“并且你获得专利保护的时间是2014年年底,距离你起诉的时间才半年多,由于丝堵商场销售价格不高,你提出的20万赔偿是不是偏高了呢?”
“老傅啊,你干了20多年的水暖五金经营,是这一行的行家里手,相信你也了解,既然国家颁发了专利证书,你再去仿制,就是侵权,得赔偿呀。”另一方面,参加合议庭的专家陪审员老洪把傅师傅招呼到审判庭外,开始进行“背靠背”式调解。“你在莆田当地是从事水暖行业多年的商家,老主顾也多,一旦法院判决你败诉,不仅钱还得照赔,对你的声誉也可能产生影响,还不如各退一步,你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把纠纷调解掉,这样不是更好吗?”
时间一分一秒在流逝,已近12时。在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解下,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莆田市荔城区某塑料厂立即停止侵犯翁先生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保证今后不再生产、销售;同时赔偿翁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诺一旦被发现再次侵权,翁先生有权要求赔付20万元。
林玮珊法官看着翁先生和傅师傅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后,脸上的笑容愈发灿烂。但这并不表示,林玮珊法官的此次调解工作结束了。
因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按照相关规定应退还一半诉讼费给原告翁先生。但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需要一定的流程,翁先生家住莆田,来泉州一次不易。为了免去翁先生来回奔波,林玮珊立刻联系协调行装处等部门。没过多久,林玮珊就将此案的一半诉讼费退还给了原告翁先生,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没想到法院的办案效率这么高,而且还一次性帮我把所有手续都办完了,真的是‘一站式’服务啊,真的不知道该怎么感谢你们。”3个半小时便达成了调解,拿着退回的诉讼费,翁先生不停地感谢法官。
“为解决专利权纠纷案件一直以来当事人举证困难、侵权判定难度大等痼疾,我们坚持把司法调解贯彻于诉讼全过程,针对不同案件分别邀请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并通过组织庭前会议,确定争议焦点,在庭审中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适时展开调解工作,释法明理、分析得失,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泉州中院民三庭庭长杨金顺如是说。
截至今年9月,该院民三庭办理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5.32%,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真正达到了及时、高效定纷止争的司法效果。
(记者 叶华南 林扬阳 通讯员 杨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