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实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1月6日,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履职,建院一个月收案221件。12月1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成立。12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教授 李明德
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其突出特点是集中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和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知识产权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统一审判尺度,进而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事实上,党的三中全会决定正是在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的部分,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先行先试。例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头三年之内知识产权法院先管辖本省和直辖市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这就意味着有可能在三年以后跨越区域,管辖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又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设立于北京、上海和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将在机构设置上压缩编制,探索法官员额制和主审法官责任制,提高审判质量。再如,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将设立技术调查人员的职位,帮助审理案件的法官理解相关的技术问题,进而做出恰当的法律问题的判决。显然,这些探索和举措,属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属于一项试点。根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实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毫无疑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之上,我国将会设立更多的审理技术类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包括设立统一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全国性上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