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4年3月,一个名为“口味朗”的袋装槟榔出现在湘潭街头。不久后,省内槟榔大鳄——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口味王”公司)发现,“口味朗”所使用的包装袋与其旗下品牌“口味王”的包装袋十分相似,仅将商品标识改为“榔朗尚口”和“口味朗”,而两者包装袋上均标有“没有烟熏的青果槟榔”、“精制青果食用槟榔”等广告用语。
于是,“口味王”公司向湘潭县工商部门申请维权。2014年9月,湘潭县工商部门经查发现,“口味朗”槟榔为湘潭县河口镇的一对夫妻文某、张某所制,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口味朗”槟榔经营店4万元。
此外,2014年12月,“口味王”公司一纸诉状将文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两人立即停止加工、销售“榔朗尚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槟榔;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案件维权费用5万元。
今年1月,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口味王”公司认为,上述因商标相近似导致的消费误解系“傍名牌”行为,有悖商业道德,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文某夫妇则认为,其“榔朗尚口”、“口味朗”文字的字号与“口味王”公司产品不同,且包装袋上也没有印上“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誉出品”字样,故没有侵犯“口味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未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法官解析: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何认定”成为了本案的裁定关键,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本案为例,被控侵权商品“口味朗”从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各方面看,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口味王”相同,如“口味朗”槟榔在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口味王”商标相近似的图案;考虑到“口味王”的知名度等因素,在隔离销售的状态下,因两者在视觉上非常相似,相关受众以一般的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另外,“口味王”公司在举证过程中,未能证明“口味朗”公司对其造成的损失,及文某夫妇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文某、张某赔偿“口味王”公司5万元;驳回“口味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洪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