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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小鹏:必须着力加强互联网专利行政执法其他

时间:2015-08-31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点击:

当前,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既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也对网络安全及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近几年,互联网领域专利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现象屡有发生,侵权主体不断扩大,被侵权主体广泛,利用互联网侵权、反复侵权、甚至违法犯罪现象增多。在知识产权领域,互联网已日渐成为侵权者的新疆域。涉及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纠纷,涵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领域,且侵权行为类型呈现多样化,尤其是专利侵权纠纷增长迅速,呈现出多发、频发态势。

如何使我国专利法律制度适应互联网发展需求,通过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来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仅是相关部门规范监管的职责,也是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过程中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之一。

适应网络发展需求

互联网的发展,正在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方式,同时也对依法维护网络领域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挑战。但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与日俱增,昭示了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如何解决网络侵权现象,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而面对多发、频发的网络专利侵权假冒行为,专利权人不仅要不断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更需要有关部门依法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使执法能力适应网络发展需求。在这方面,2014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并部署开展电商领域专利侵权假冒行为专项治理行动。2014年12月,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国内首个《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界定了交易平台提供者、商品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还详细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流程。

这些规定,凸显了为适应互联网发展,打击网络空间专利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只有加强互联网领域专利行政执法,才能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权利人、创新者、投资者和广大消费者各方权益得以保障的电子商务空间,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稳步发展。

完善现行专利立法

互联网正在冲击传统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现行专利法律制度应根据社会关系的变化和互联网发展本身规律,加强网络领域专利行政执法,并不断从专利立法方面予以完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一个国家的专利法律保护水准总是与本国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进入信息化社会后,我国经济发展除科技创新驱动影响力愈来愈大之外,最主要的变化莫过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并成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形式。因此,我国在新一轮专利法修改过程中,应根据网络发展的实际需求,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特别是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行政执法优势,能够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准确认定、措施得当、快速查处等工作,应进一步通过法制建设来完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机制;职能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相关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或者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公开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

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上的不断完善,从执法依据和执法手段两方面加强和提升网络领域专利行政执法。只有这样,才能使专利立法反映信息网络时代的社会需求,提高网络环境下专利行政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大网络用户权益保护,有效化解网络专利纠纷。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我国专利法律保护制度的历史和现实已证明,现阶段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专利行政执法仍将作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专利纠纷调解以及假冒专利行为查处的重要手段。而互联网领域专利行政执法较之传统专利行政执法的最大不同在于行政执法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均发生在网络环境下。因此,行政执法部门无论是对网络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认定,还是查处以及采取相应措施都较传统专利行政执法难度更大。而这些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危害后果,不仅构成对专利权人的侵害,也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市场秩序甚至社会公共利益,有的甚至危害网络安全,涉嫌违法犯罪。

鉴于网络领域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特殊性,建议有关部门不仅要调查研究互联网领域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特点,而且要发挥职能部门行政执法优势,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如构建和完善网络专利侵权假冒预警机制,建立网络专利侵权假冒行为风险评估机制,设立重点领域及重点行业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监管机制,建立查处网络环境下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动机制等。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加大对网络领域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专利侵权假冒者的违法成本,可以加大法律的震慑作用。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就市场经济秩序而言,具有较强的法制性特征。市场秩序规范的绝大多数内容,都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对于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和商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或者依据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根据法律给予民事、刑事制裁,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严肃性和法制性。而专利行政执法因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因此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执法就使其优势更加突出。

       基于网络自由、共享、快捷等特点,网络空间活动不仅日益丰富,且网上交易也日渐频繁,随之而来的是产生了专利侵权假冒产品,其常常会与合法产品并存于网络环境下。但这些专利侵权假冒产品不仅成为非法牟利的重要手段,而且严重损害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行业不正当竞争,严重干扰和破坏创新环境的建设。

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专利法新一轮修改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网络领域的专利行政执法,特别是对网络上专利领域的反复侵权行为、恶意侵权行为、假冒专利行为,必须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对涉嫌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跨区域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赋予有关部门即时进行查处的职权,并可以采取没收、罚款等执法手段。同时,为构建诚信、文明的网络环境,建议行政职能部门逐步将电子商务领域反复侵犯专利权、滥用专利权、虚假恶意投诉专利侵权等违法行为纳入专利信用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突飞猛进,对网络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值得深入调查研究,予以完善。在完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要以推进依法治国为指南,不断推动网络领域的相关立法工作,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使知识产权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应有的作用,取得明显的效果,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来小鹏)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