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被告通过书面形式确认涉案产品并未侵犯其涉案专利,或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催告函发出后两个月内,被告无任何回应及维权举动,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院确认原告销售、许诺销售“iPhone 6”和“iPhone 6 Plus”手机产品未侵害被告外观设计专利,同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等暂计人民币20万元。该案系知产法院收到的首起要求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立案庭审核起诉材料的同时,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进行认真研究,认为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系侵权之诉的延伸,在地域管辖方面仍然适用侵权之诉的相关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作为被警告侵权行为的销售商,其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位于本市,可认定本市为侵权行为地,故上海知产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目前,该案已正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