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嗅注:一些涉嫌抄袭的国产影视剧目前仍然大有市场,原因何在?“抄不死,反能抄红”的背后,有一条重要因素被很多人忽视了:观众的版权意识薄弱,客观上纵容了影视作品的抄袭行为。本文内容综合自中国青年报的4篇报道,原文标题:《60.2%受访者认为观众版权意识弱纵容影视剧抄袭》、《你会为抄袭影视剧埋单吗?》、《抄袭的本质是独创能力不够》、《<著作权法>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作者:孙震、尧强,虎嗅略有编辑。
当前,在热钱和互联网的催动下,一批东拼西凑、粗制滥造的国产影视作品泛滥。其中,部分作品还涉嫌抄袭,有的模仿著名桥段,有的照搬大片场景,有的直接剽窃原作。而观众对于影视剧消费的浮躁氛围,也使得一些涉嫌抄袭的作者更“理直气壮”。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0人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76.9%的受访者认为国产影视剧存在抄袭现象。受访者认为,整个影视行业追求短期利益和抄袭代价低,是造成抄袭存在的主要原因。(本次参与调查的受访者中,00后占1.1%,90后占28.2%,80后占46.8%,70后占17.4%,60后及以上占6.6%。)
76.9%受访者认为国产影视剧存在抄袭
当前,玄幻仙侠剧、青春剧、宫廷剧都是大热的影视题材。从江西宜春中学毕业的张婧(化名)高考后,一直在追一部热播的古装仙侠剧。张婧认为抄袭在目前来看已经是很常见的现象:
“看过美剧《老友记》的人可能会觉得某国产青春喜剧似曾相识。细心的网友发现,某热播的仙侠剧‘碰巧’和《沉睡魔咒》等大片用了‘同一片天空’、‘同一片大地’,而之前某古装剧直接被琼瑶告上了法庭。”
在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专业上大二的刘信(化名)也喜欢看国产电视剧,他追看过很多热播剧。然而,对于热播剧的质量,刘信并不满意。他发现,某部鬼神剧从人物设定到剧情走向,基本都在日本动漫《犬夜叉》的框架里。
调查中,76.9%的受访者直言,目前国产影视剧存在抄袭现象。
抄袭影视作品存在的原因是什么?
调查中,59.2%的受访者认为这是影视行业追求短期利益所致;50.0%的受访者认为抄袭付出的代价低,是市场得不到纠正的主要原因;47.9%的受访者指出,影视剧创作者水平有限,所以只能“借鉴”。
关于编剧水平,经营一间编剧工作室的钟宁讲出了其中秘密:
“现在部分编剧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就被赶上了‘粗制滥造’的流水线,为投资方天马行空的想法填坑打草稿。”
在她看来,目前国内热播影视剧的水平,尤其是网剧东拼西凑是不争的事实。
“主要原因在于,编剧们都年轻,没什么生活经验,写不出扎实细腻的人生经历,所以,只能写神鬼剧和狗血的爱情剧,而且不得不去抄国外成熟的设定、关系和剧情,越抄越懒,越抄越烂,就变成了现在这样。更本质的原因在于热钱都进了影视圈,让这个体系规矩都还没立住的行业,又被各路‘神仙’搅和乱了。而且在他们的神通下,质量粗糙的抄袭剧也能有很好的发行渠道与观众见面,更加让人以为,抄袭不是问题,反正一样大卖”。
60.2%受访者认为观众版权意识弱纵容影视剧抄袭
张婧对记者说,虽然网上有文章指出她追看的仙侠剧中场景特效涉嫌抄袭多部电影,但她还是很喜欢看这部剧,因为它的角色、剧情仍很吸引人。
当下,一些被传涉嫌抄袭的国产剧中不乏热播剧。就观看体验而言,调查显示,28.7%的受访者觉得涉嫌抄袭的国产影视剧吸引人,43.2%的受访者觉得很一般,还有24.5%的受访者直接表示并没什么吸引力。
无论如何,一些涉嫌抄袭的国产影视剧目前仍然大有市场,原因何在?调查中,60.2%的受访者认为,“抄不死,反能抄红”的背后,有一条重要因素被很多人忽视了:观众的版权意识薄弱,客观上纵容了影视作品的抄袭行为。
在北京东城区某单位实习的张红蕾阅读了很多网络小说,也关注一些著名青春爱情小说涉嫌抄袭的问题。在她看来,抄袭就是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对读者也是一种变相欺骗。但张红蕾也承认,如果媒体爆出一部热门作品涉嫌抄袭,她反而有好奇心去看这部作品。
“如果我对它有热情,可能评价这部作品的标准就不是抄没抄,而是好不好看,我喜不喜欢”。
“影视制作可以借鉴前人的作品,利用经典桥段无可厚非,但要有创新的地方,如果全面照扒那就非常可耻了。”刘信直言,抄袭的影视剧就是一副面目可憎的忽悠观众的嘴脸。虽然如此,他认为大部分人都不会去思考抄袭的问题。“普通观众的看片量有限,再加上观看都是被动行为,很难去深究是不是抄的”。
调查显示,56.1%的受访者明确表示自己不会为抄袭作品或存在抄袭的个人买单,不过,30.4%的受访者表示不好说。
“版权意识的松懈也和观众长久以来的文化消费习惯有关。”钟宁认为,抄袭作品存在,部分受众也有一定责任。她认为,从另一个方面讲,这种混乱的环境确实能让一部分人经过历练走到台前来,如果死磕版权和原创,可能只有金字塔尖的一部分人才能参与市场,他们精力有限,同时,年轻人也需要机会。
“不过,混乱归混乱,不代表就可以纵容劣币驱逐良币,这对于国产影视剧的长期发展史不利的。尤其英美剧进来后,观众的品味会被快速拉起来。”钟宁说。
涉嫌抄袭影视剧的大行其道,影响恶劣并深远。其中,53.1%的受访者认为这是对原创者的伤害,52.2%的受访者指出长此以往将无人创新。
天津退休在家的吴树(化名)表示,他们这一辈的人大多喜欢看严肃的历史剧,或者反映家庭的生活剧。“年轻人都爱偶像剧,我们则连网络词语也听不懂,也就更不喜欢看偶像剧了。”吴树说,网络热播剧有没有抄袭,他没有发言权,但是真实而严肃的东西往往更考验制作水平,比如前段时间的《北平无战事》,处处透着厚重感,也会给现代人警醒。
“抄袭肯定是不诚实的行为,这就和考试作弊没什么分别。我希望能够严厉惩处这种行为。而且,对于抄来的100分,周围人也不该表示欣赏,而应鄙视,否则是社会价值观的混乱。”吴树认为,鼓励原创,才能让国产电视剧受更多观众喜欢。
抄袭的本质是独创能力不够
有的观众对于抄袭并不反感,主要在于这种侵权行为没有涉及自身利益,“针没有扎到自己身上,永远不觉得痛”。在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孙黎卿看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某些方面已走在世界前列,但我们的社会自觉还不够。
中国青年报:抄袭一直风行的原因是什么?
孙黎卿:抄袭的更本质问题是独创能力不够。我国填鸭式的教育体制导致有独创能力的人才缺乏。有的学生从小到大都是根据范文、标准解决问题,经过十几年教育,已经没有自己的独立思想和创意。所以不难想象,部分文学创作者和影视创作者由于从小到大缺乏独创训练,在高速发展的社会中也就不可能短时间写出有质变的东西,所以他们东抄抄西挖挖。抄袭是教育体制下的怪胎。
中国青年报:相关法律的约束力如何?
孙黎卿:抄袭和《著作权法》有关,中国的著作权法在世界上排在前列。世界上没有几个国家已经像我国一样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对抄袭的打击也是三位一体的,民事、行政和刑事都有。但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时候效果仍不理想。
《著作权法》不会对抄袭这两个字作一个非常明确的界定,抄袭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既有文字抄袭也有音乐影视游戏等方面的抄袭。目前著作权法里关于“抄袭”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细则,而且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已成为文字载体的作品,《著作权法》不保护属于思想观念范畴的创意。只有在创意通过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作品后,才能依据著作权法获得作品的著作权。在涉及著作权的侵权中,就需要判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的究竟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观念,还是思想观念的表达,但是,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很模糊。
文学艺术创作的侵权成本是很低的,但维权成本很高。维权成本主要包括律师费、差旅费,以及时间成本。同时诉讼时间比较长,从立案、开庭、合议庭合议都需要很长的时间,法院处理慢,司法裁判周期长,投诉维权变成一件性价比很低的事情。
另外,我国对抄袭判赔金额相对西方发达国家仍然较低,对侵权行为人的惩治力度不够同样是抄袭成风的重要原因。
中国青年报:如何减少和杜绝抄袭?
孙黎卿:首先,从教育体制下手,能够让人们保持住自己的一颗童心。使大部分人都能有创造的冲动和独创的能力,不要轻易把人们的思想抹杀掉。
其次,法律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律总是比社会实践上的东西要慢,这是天然的弊端。所以,立法机关和法律解释机关要更敏锐发现社会上新出现的种种抄袭形式,打击侵权的条文也要更细化。
《著作权法》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
法律上的抄袭,是一种侵权行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来看,其保护的不仅仅是作品的“表达形式”,对于虽然颠倒了语句文字,但在实质上并未改变作品“表达”的做法,仍会被认为侵权。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徐新明看来,这种侵权属于“高级复制”,侵犯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及其他权利。
中国青年报:文学影视作品中,多少比例的抄袭构成侵权呢?
徐新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多少比例构成侵权,这个需要在个案当中去认定。如果抄袭的部分在一部作品当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即使比例小一点也不影响认定。司法实践中,同样的案例,不同的法院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认定。
抄袭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均应当予以否定。构成侵权的抄袭尤其应当予以谴责,因为它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性质比较恶劣。
中国青年报:抄袭一直难以杜绝的原因是什么?
徐新明:创作是一种艰难的智力活动,需要投入很多的精力,而且不见得能创作出令人满意有价值的作品。抄袭相对来说成本则很低,以很少的投入就能够名利双收,如果抄袭无法杜绝,对于一些潜在的希望不劳而获的人会产生极大的诱惑。
然而,目前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维权困难导致一部分权利人对维权抱以消极态度,同时,又难以对潜在的侵权者起到震慑作用,潜在的侵权者就见利忘义,试图不劳而获。在一些极端的案例里,法院最后判决支持的侵权赔偿金额还不够权利人支出维权费用,权利人得不偿失,这样实际上会产生鼓励侵权的不良效果。
其次,相对于西方社会而言,中国引入《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时间还很短,中国社会长期形成的观念是知识共享,“窃书不算偷”,文章可以用来金榜题名、扬名立万,文章可以“藏诸名山,传诸后人”,但是,好像与权益从来都是风马牛不相及。既然中国的文化土壤不曾自动产生知识产权理念及法律制度,那么,移植自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必然要经历一个水土不服的过程。
再次,现在是网络社会,网络在中国几乎已经普及。网络带来的好处数不胜数,但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一方面,以网络浏览代替传统意义上的书籍阅读,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程度上窒息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另一方面,网络也会让抄袭变得更为便利。
中国青年报:大多数被侵权作者选择不了了之,为什么?
徐新明:中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有两种渠道:一种是通过司法渠道维权,即向法院起诉维权;另外一种就是通过行政渠道维权,即求助于行政机关。向法院起诉需要漫长的过程,打官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维权诉讼有一个漫长的程序。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需要有专业的律师进行代理,这就导致维权成本增加,而且很多时候,由于客观原因,取证还不一定能够满足法律的要求。著作权侵权认定起来很复杂,也很专业,整个过程也很漫长,最终所获得的赔偿很可能不及所支出的维权成本,很多权利人不得不放弃。
关于行政渠道维权,法律虽然赋予了行政机关执法权,比如版权局,法律虽然赋予其执法权,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整体的执法力量满足不了现实需要。
我们都有这种印象:某地方出现假冒他人品牌的情况,工商局接到举报就会马上介入调查然后给予处罚,这是我们常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成熟的执法体系、执法经验以及充足的执法力量,版权执法部门还没有形成能够满足现实需要的执法力量。但在很多情况下,版权执法部门可能会力不从心。
权利人比较消极可能就是侵权人理直气壮的根源。
中国青年报:如何减少抄袭这种现象呢?
徐新明:首先,要修改法律,现在《著作权法》对于侵权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实行“填平损失”的赔偿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权利人通常难以举证证明自己因侵权所遭受的具体损失,法院根据“填平损失”的原则所判决的赔偿金额往往无法填平权利人的损失,甚至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就需要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实行这一赔偿原则。如果我国的《著作权法》也实行“惩罚性赔偿”原则,这将对抄袭等著作权侵权行为产生很大的威慑力,权利人维权将不再“得不偿失”。
其次,法院也可以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法官能够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尽量加大对于著作权侵权的赔偿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对抄袭行为的打击力度。
再次,现在还不能说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理念已经完全融入中国社会公众的骨髓,为了推动知识产权观念的普及,除了增加侵权者的侵权成本,学校加强教育、媒体加大宣传都是必不可少的。